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167339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0.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增值税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

把握“正列举”和“反列举”的立法技术,就能深刻的理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

(2)“反列举”与“用于”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反列举”,二是“用于”。

“反列举”是指凡是未纳入条例第10条范围的均可以抵扣,例如:

条例列举了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但并未列举其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因为小汽车不能抵扣,就引申为小汽车烧的汽油、维修费也不能抵扣,这里不适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推理。

安徽省国税局在皖国税函【2009】105号文件中早就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河北省国税局在岁末的2011年第7号公告也明确了该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税务干部存在这样的误区,甚至大连市国税局的增值税问题问答中,明确回答“不能抵扣”,这种说法明显错误。

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耗用的电、汽是否能够抵扣,则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其耗用的电、汽允许抵扣是确定无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身耗用的电、汽都允许抵扣,何况其配套设备和附属设备呢?

但是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维修费是否能抵扣呢?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发【1998】390号文件规定: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既然总局明确了对电梯这样的附属设备维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又何谈对附属设备的修理费允许抵扣增值税呢?

当然这个问题很细微,在实践中很可能维修公司的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省的7号公告允许抵扣,也就不算这个细账了,抵扣即可。

其实实践中关于维修费争议更多的是机器设备包干维修费,到底算增值税项目,还是营业税项目问题?

到底能否支付包干维修费是否允许抵扣的问题。

理解增值税抵扣的第二个要点是“用于”二字。

例如,研发的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呢?

有的同志理解研发材料会形成无形资产,所以不能抵扣,这又是一个误区,条例第10条规定的是“用于转让无形资产”不能抵扣,并没有说形成无形资产不能抵扣。

再比如,有的同志经常问:

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是否能够抵扣?

我总是回答,“我不知道”。

因为如果是汽车经销公司购进,当然可以抵扣,但是如果购进自用,就不能抵扣了。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货物本身而言,是不能判定是否能抵扣的,关键看其用途。

“反列举”和“用于“(即货物的用途)是理解增值税进项是否能够抵扣的关键,当然一些细微的问题,还存在难以判断问题,但是要有基本规则。

(3)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学习体会:

以上对一些具体难以判断的问题做了明确。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到底什么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实践中多有争论,监控设备的争议较大,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其销售额填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在填报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时,其申报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例如,某超市销售蔬菜,根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假设2012年1月1日,该企业营业额为1130万元,于是就有申报销售额究竟是1000万元,还是130万元的争议。

7号公告规定,按照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申报增值税收入。

企业做账:

借:

银行存款113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额)130万元 

补贴收入(政府补助) 

130万元

即:

企业确认了100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又确认了130万元的补贴收入。

增值税免税,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130万元。

其实,如果企业在申报表或账目中不分离进项税,直接申报收入1130万元,不确认补贴收入,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

不过如何申报终归要有确定性,因此7号公告确定申报时一律按照不含税收入申报。

但是,如果免增值税的企业同时又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就来了!

假设某农场2011年取得销售收入1130万元,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也免税。

如果直接按照1130万元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则该企业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又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让该企业分立销项,其结果是,该企业1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130万元的补贴收入,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不能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要负担130万元*25%=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稽查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纠纷。

再往下想一步,让企业缴纳免增值税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是与法有根据的,河北省国税局曾经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九条明确:

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笔者曾经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做过学习体会,在这里摘录对该问题的解释如下:

1.根据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所得属于项目减免,财政性资金所得项目不属于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条从政策上来看是无可挑剔的。

于是,免税的农业企业要缴纳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好玩儿事情就出现了。

2.该问题的讨论点在于实际执行层面对“直接减免增值税“税额的确定。

例如,该农业公司2010年度购进原材料等耗费800万元,取得农林牧渔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项收入免增值税。

第一种理解:

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就是1000万元÷

(1+17)×

17%,因此应就该数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理解:

增值税是销项减去进项,因此该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应该是(1000-800)÷

(1+17%)×

17%,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理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增值税的减免不是免得销项,假设该企业不免增值税,自然其取得进项税额就允许抵扣了。

难题在于企业记账的时候往往是不去核算进项税额的,该进项税额没有直接的取数来源。

因此在执行层面,只能让企业提供所有在理论上能够抵扣的材料、固定资产进行大致的统算,如果模拟计算出的销项-进项>

0,则该数据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根据,反之则说明没有实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无需纳税。

该问题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六、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条例强调的是“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细则强调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理解价外费用有两个要点:

第一,有价才有外,无价则无外。

例如,A公司销售货物一批给M公司,价款确定为1000万元,由于M公司违约,该销售合同未最终履行,根据合同规定,M公司要支付给A公司50万元的违约金。

虽然“违约金”在实施细则第12条列举之列,但是由于该项交易未最后成立,即没有主价款,也就没有价外费用,因此该笔违约金收入5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反方向不算。

例如,A公司销售货物1000万元给M公司,M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以后,由于销售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发货,造成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要支付给M公司50万元,即属于本条款规范的内容。

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但是,国税函【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在实践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该文件条款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同要求纳税人缴纳销项税是相同的效果。

这里也有一个税政难题,如果销售方不冲减收入,购货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整个中国不会因此而减少增值税,但是会造成地区之间税收的转移,167号文件正是为了解决地区间税收转移问题而出现的,明白这个背景,从理论上来看,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并不是正常普遍业务,不宜靠到返利去进行调整。

但是如果明确规定,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不是返利,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又可能使企业将返利包装为赔偿金,逃脱税收的监管。

因此笔者建议,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该进行实质性判断,如果的确是偶然的赔偿金,不宜做返利处理,如果具有返利的实质,要按照167号文件做进项税额转出。

七、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间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其年度一律按公历年度掌握。

解读:

例如,1月份进项税额为4000万元,而免税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销售额为8000万元,则转出进项税800万元,而2月一直到12月,全部都是免税销售额,累计为3亿元,本年度全部进项税额为4000万元。

此时,经过年度清算,免税销售额为3.2亿元,应税销售额为8000万元,当年应该转出进项税额3200万元,该企业少转出进项税额24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对转出进项税额按照年度进行清算。

7号公告明确了按照公历年度计算。

八、、关于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发生水(电)转售行为,其发票开具问题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水(电)部门只对水(电)表所有权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表所有权人可根据其他共用水(电)表纳税人的实际水(电)耗用情况,开具转售水(电)的增值税发票。

1、笔者税务稽查过的大企业,其厂区内的宾馆,虽然是独立的纳税人,但是由于其本质上是工厂的三产,因此其耗用工厂的水、电无一例外均未付款给工厂。

因此,稽查人员将其认定为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去年笔者检查发电公司有此问题,今年检查钢铁公司、制药公司,均无一例外。

大企业应该注意该问题的税务稽查风险。

2、如果水(电)表所有权人与实际用水(电)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运作,上游销项,下游进项,增值税链条完整,且企业无额外税收负担。

但是如果如果水(电)表实际所有权人是营业税纳税人,也存在这种情形,因上游企业没有增值税业务,不是一般纳税人,也不愿意因此事去和国税局打交道,因此不愿意开具发票,共用水(电)表人无法取得发票,在实践中下游企业凭借上游企业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分割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经作废的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即涉及到此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