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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到每季度修改。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十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要求。

对于以下情况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中的规定值1m/s,但不得低于0.5m/s。

各矿所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矿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的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温度测定。

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按月报通风处。

并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通风月报在每月25日前必须报到集团公司通风处。

各矿每季度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配风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同一矿井中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主要入回风巷必须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其它地点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第十二条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通风部门全面检查、测定1次主扇装置漏风情况;

当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调整和主扇性能变化时,应随时测定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并根据测风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堵塞漏风,并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十三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运输机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专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等。

第十四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临时测风站。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风速、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瓦检器由专人发放维修。

区领导或技术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1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六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每年进行1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配合救护队进行。

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工作面进行,也应在停工区域或封闭区内取样以便掌握矿内空气成分。

化验工作由救护队负责。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

1、通风系统运行参数合理(包括风量分配、备用风量、负压水柱、有效风量率、主扇效率等)。

2、通风系统简单,通风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

3、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抢险救灾。

第十八条每一新矿井、新水平或新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

矿井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以后,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制定通风计划,每年年终对矿井、采区核定一次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下一年矿井、采区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矿井产量,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调整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统一安排布置。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调整由矿通风副总统一组织指挥。

3、如果两个独立通风系统的矿井相贯通,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贯通后行政、技术、安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的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回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煤层群单石门多区段同时生产时,各煤层均应布置1条通采区总回的专用回风上山。

5、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严禁将其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入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专用回风巷不得兼作运输、敷设电缆、安设电气设备等其它用途。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二十一条高突瓦斯矿井当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15m3/min以上时,必须双巷布置。

凡在断层或隔离煤柱下布置第一个工作面回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双巷布置。

1、掘进过程中瓦斯绝对涌出量在3m3/min以上时;

2、预计采煤时,瓦斯绝对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时;

3、相邻片盘瓦斯绝对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时。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瓦斯重点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其它工作面,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确需串联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水平内严禁二次串联、多面串一面、一面串多面。

4、除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外,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这种为构成通风系统而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瓦斯涌出的矿井采煤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1、沿空留巷必须保持原设计的规格和断面,防止巷道净断面缩小而产生过大阻力。

2、沿空留巷的采区内,工作面应顺序开采,以防止出现孤岛煤柱,在沿采空区的一帮,都应采取煤矸渣混凝土护巷等堵漏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空区漏风。

护巷墙体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低于0.02m3/min。

3、严禁利用采止线回风、老塘回风。

第二十五条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算及分析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要有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必须深入研究一次通风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

通风系统运行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通风阻力:

原则上不得超过300mmH2O,如果超过,必须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2、达到规定阻力的矿井必须再进一步核算矿井各段阻力:

1)、计算公式如下:

H标=H实-H不合理H入标=H入实-H入不合理

H回标=H回实-H回不合理H采区标=H采区实-H采区不合理

2)、矿井、采区及高、突瓦斯采煤工作面回风段百米阻力应小于或等于与之相应的入风段百米阻力。

低瓦斯采煤工作面回风段百米阻力不应大于入风段百米阻力的10%。

3)、各矿必须根据矿井通风不同时期或通风系统变化情况随时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或测算。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扇装置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矿井总进风比应合理控制在100—110%之间。

4、矿井风量分配及井巷中风速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矿井每一台主扇所供风区域必须有不小于10%的备用风量。

第二十六条矿井风流网络应严格限制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中特别是溜子道、架线道、煤仓巷道、工作面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巷道严禁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其它地点如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风流控制措施,保证角联巷道中风速不低于0.5m/s,并设有报警断电装置,但角联巷道内不得设风门。

对角联巷道应每旬测定1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候影响和采掘面调整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井下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

根据调改风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采区调度室和通风区调度室等有关单位。

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3天下达。

通知单要写明主要工程及事项。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停开工工作,必须由通风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通三防”验收,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现场验收。

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风量符合规定、防尘系统健全,需上监测、抽放系统的必须上齐,由矿通风(安检)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通风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停、开工。

第二十九条低瓦斯矿井中低瓦斯采煤工作面下巷使用小绞车运输的,下出口距小绞车距离不超过10米,并且风速不低于0.25m/s,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使用柴油机车运输的下巷运输线距离、风速、瓦斯浓度要求如上。

瓦斯重点采煤面的后路严禁使用小绞车运输和柴油机车运输。

采煤下巷使用皮带运输时,刮板溜子严禁滞后切顶线。

第三十条入回风之间巷道严禁平面交叉,必须施工绕道,严禁使用风桥。

第三节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通风设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为永久性设施和临时性设施2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设施,如使用临时设施,期限不超1周。

第三十二条通风设施设置的地点必须合理、可靠,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

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

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

4)、密闭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

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7)、隔爆密闭规格:

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0.5m,材料用混凝土灌注。

8)、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主要入、回风之间施工隔爆密闭。

2、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墙垛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永久调节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说明牌。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

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

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

4、临时设施:

1)、无明显漏风。

2)、必须坚固可靠。

3)、有水的设反水池。

第三十三条通风设施施工原则是尽量减少设施。

必须施工通风设施时,应按下列顺序设置:

密闭—调节窗—人行门—通车门。

第三十四条两个矿井之间、采区之间、主要入回风之间需设置密闭时,必须设置隔爆密闭。

第三十五条井下主要风门都必须设置正反向风门,所有正向风门必须实现联锁。

有监控系统的矿井应对主要风门开、关进行监控。

主要通车门、掘进出车通车门必须实现联锁自动化,否则必须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看管。

第三十六条高、突矿井主要入回风之间,特高采煤面等关键地点必须设置风门时,应设置3道,其中2道联锁。

第三十七条如果封闭独头或废巷,必须撤出全部设备或铁器,如确需留有铁管及轨道,必须断开、进行掩埋,并由通风矿长、采区区长、通风区长、通风段长联合验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八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炮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7天内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设备,由通风区进行封闭,否则新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三十九条密闭前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喷浆处理。

第四十条隔爆密闭、防火门等主要通风设施施工前以及矿井、采区封闭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一条刀柱、花垛、仓储采煤时工作面内部小川必须施工永久性风量调节设施,如施工板闭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后小川必须使用不燃性砌筑,严密不漏风,坚固可靠。

第四十二条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窗。

第四十三条通风设施施工完后,由通风区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材料、规格、施工和峻工日期、施工负责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

第四十四条每月由矿通风矿长负责组织通风人员,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栅栏的使用规定: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

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排巷、放炮贯通的巷道、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备处、密闭前等地点。

2、栅栏上部应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字样,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3、栅栏应按巷道全宽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通风设施区域负责管理制度,井下各种通风设施由通风区施工维修,制定损坏通风设施罚款赔偿制度,赔偿款由通风区用于修复设施。

第四节矿井主扇

第四十七条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扇停电期间,所有入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后保存。

第四十八条主扇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通道,都要设置栅栏,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如果入风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九条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1、新投产的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

建井期间可以安装1套主扇和1部备用电动机。

对于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以能力小的为主扇,能力大的为备扇。

2、矿机电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主扇及电机状况。

改变通风机性能(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机电处、通风处备案。

3、新安装的主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在主扇投产前进行试运转工作,并进行性能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结果报机电处、通风处。

第五十条主扇必须由两条单独线路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主扇的供电系统应与其服务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实行闭锁。

有监测系统的矿井,主扇要有停风报警装置,实现对主扇运转的监控。

第五十一条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立即停止受停风影响地点的一切工作,切断其负担区域的一切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当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地面。

启动备用主扇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扇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五十二条主扇的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的漏风状况,由机电矿长、通风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主扇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

第五十三条防爆门的安装使用规定:

1、立井防爆门在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开启,斜井防爆门能人工轻易开启,使矿井迅速进入自然风压状态。

2、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防爆门被冲开后能用人工迅速准确复位。

3、斜井防爆门不得兼作行人。

4、立井采用密封液槽形式时,槽深必须大于矿井负压水柱液面200mm,不同比重的密封液体填充高度,要按负压水柱高度换算。

5、基本设计参数达到:

(1)矿井最大通风负压:

大型矿井:

年产120万吨(含120万吨)以上500mmH2O,中型矿井:

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以上350mmH2O,小型矿井:

年产45万吨以下250mmH2O。

(2)爆炸气体冲击压力:

120tf。

6、斜井防爆门在反风状态下,必须使用常设专用手动强制机构关闭压紧。

第五十四条通风机因故单风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单风机运行时间在1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1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五条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1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独立。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10min内备扇启动不起来时,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也必须停电,同时主扇必须停止运转。

3、多台主扇全部停运,启动时,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min,防止风流紊乱。

4、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六条全矿井、区域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配合,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节风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生产矿井需用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取其中最大值。

第五十八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方法,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面场所所需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通风系数。

其计算公式归纳为:

Q总=(∑Q采+∑Q掘+∑Q备+∑Q硐+∑Q其它)*K矿通

式中:

Q总——生产矿井需要风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备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除采煤、掘进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需要风量总和,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压入式取1.25——1.3)

矿井通风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K=K产*K瓦*K备*K漏*K基

1、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

是指生产矿井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产量变化,继而引起矿井瓦斯涌出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低瓦斯矿井选用,在实际统计中应取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

2、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瓦)

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用同样方法计算。

3、漏风系数(K漏)

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

K漏=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4、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

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作面供风量进行统计。

K备=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面有效风量。

5、基建用风系数(K基)

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应考虑基建用风量。

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

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

第五十九条采煤工作面的需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分别计算如下:

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Q采——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

2、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4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用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qCH4尾/2.5%*KCH4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它符号的含义同上。

2)、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

Q采=60*V采*S采m3/min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3)、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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