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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流程是否E化?

有无支撑组织运营、收集和传递信息、支撑员工的工作平台?

图3流程管理变革和提升的7要素分析框架

其中,“共享价值观”、“结构”和“战略”更多是作为一种必要条件,而“风格”、“员工”、“技能”以及“系统”则反映为一种充分条件。

前者决定了流程管理的基本表现,而后者则反映了流程管理能在多大程度获得更高的提升。

流程描述的若干方法

图1流程的不同表示形式

最常见的是流程图法(FlowCharts),该方法遵循ANSI标准,优点在于可理解性好,但同时存在不确定性太大,无法清楚界定流程界限等缺点,特别是在流程图中的输入、输出不能模型化,所以可能失去关于流程的细节信息(图2)。

图2流程图法

为了使流程图法能够满足企业中跨部门职能描述的需求,流程图法被进一步拓展为跨功能流程图法(图3)。

它主要用以表达出企业业务流程与执行该流程的功能单元或组织单元之间的关系,其组成要素包括:

企业业务流程、执行相应流程的功能单元或组织单元。

在形式上有横向功能描述以及纵向功能描述两种。

图3跨功能流程图法

角色行为图RAD(RoleActivityDiagram)也是一种常见的流程图形化描述方法,它特别擅长强调流程中的角色职责。

行为被表示为垂直的一串节点,水平线则表示人的参与(图4)。

此方法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不具有模型分解的能力,这使其除了用于模型流程总览外,无法支持深入的流程描述。

图4角色行为图法

IDEF模型系列也是在流程描述领域很有影响力的方法,它包括美国空军Armstrong实验室研制的IDEF0(ICAMDEFinitionLanguage)以及由此改造而成的用于信息分析的IDEF1,和用于动态分析的IDEF2、用于流程分析的IDEF3,是一组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广泛应用的模型系列。

其中,IDEF0和IDEF3两种描述方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IDEF0主要用以描述“WhatanEnterpriseDoes”,而IDEF3则用来描述“HowanEnterpriseDoesWhatItDoes”。

IDEF0的基本元素有四个方面(图5),即输入、活动、输出、机制和控制,IDEF0能够支持层次化的分解描述;

而IDEF3用过程流网(Processflownetwork,PEN)作为获取、管理和显示以过程为中心的知识的主要工具(图6)。

图5IDEF0描述方法

图6IDEF3描述方法

事件过程链EPC(Event-ProcessChains)模型借鉴了实体-关系(ER)模型和数据流图(DFD)等模型方法(图7),其基本元素有事件、功能/过程,分支/规则等。

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引入组织和信息建模元素,生成扩展的事件驱动过程链(eEPC),使得与业务流程有关的各个方面的信息能够在一个模型中被描述。

图7事件过程链法

Petri网是完全从过程的角度出发为复杂系统的描述与分析而设计的一种有效模型工具(图8),它在描述并发、冲突、同步等行为现象上具有优势。

但是,虽然Petri网在复杂系统表达、可理解性与可实现性方面具有较好的表现,但如用来进行流程建模,还需要从组织因素表达、模型分析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探索。

其核心概念在于:

库所(代表条件);

变迁(代表事件);

库所中的托肯(代表可以使用的资源和数据)。

图8Petri网法

上述各种方法都在不同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中得到应用,如咨询公司偏向于使用流程图法,而Petri网、IDEF系列则在学院派的研究中大放光彩。

总结来说,几种流程描述方法各有其适用领域和优缺点(表1)。

表1各流程描述方法的优缺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

第一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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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手续核心内容:

在关于我们人口流动性强大的城市里面,如果需要婚育的证明,那么需要怎样的办理程序呢?

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注意事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6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补办期间,由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

5、在规定期限内不交验或未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空表)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注:

1、本表适用于流动人口在户籍地申请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填写后由办理申请的计生办存档。

2、户籍地在使用时,“用工单位”栏可不填。

3、“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栏只填在本地征收的金额。

4、“b超检查结果”仅对已婚育龄妇女检查后填写。

5、所生子女超过4个的,在“备注”栏注明。

请不要改变表格格式

“《证明》有效期”栏以实际办证日期为准

第三篇: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管理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请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

www.haowOrD.COM),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

施情况证明;

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

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4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4-09-09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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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大中小】

(国计生委[1999]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

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一、规格

为106mm×

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

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

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

),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

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

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

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

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

,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

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

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

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

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

直接填写×

×

县或×

乡(镇、街道)×

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

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

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

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

9、经办人:

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

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

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

13、身份证号码:

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

(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

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

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

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

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

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

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

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

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

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

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

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14〕2号2014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14年第9号)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粤计生委〔2014〕91号),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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