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12875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07.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x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详细规定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中小学生和幼儿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要求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本要求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学校自有或租赁,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校车,应该为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该乘坐和其学龄相适应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实,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员;

  (三)有包含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合理可行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础要求

  

(一)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该含有行驶统计功效卫星定位装置和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抢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需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该符合国家要求。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年纪在25周岁以上,不超出60周岁;

  

(二)含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统计;

  (三)无致人死亡或重伤交通事故责任统计;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统计,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计;

  (五)无犯罪统计;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统计。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稚园通常不使用校车。

民办学校、民办幼稚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稚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置校车,可向所在地域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具体程序以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域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应该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全部些人身份证实;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无犯罪、吸毒行为统计证实、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身体条件证实及本人相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实。

  (三)学校租赁校车,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该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协议。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给予初审,材料齐全,应该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该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决定同意,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实,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该配置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年纪在22周岁以上,不超出60周岁;含有高中以上学历,含有一定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统计;无犯罪统计。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该在要求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要求路线、要求时间行驶;在要求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它严禁社会车辆通行但许可公共交通车辆通行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需确保一人一座,严禁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要求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六个月接收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该科学计划学校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降低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区县政府因地域经济和社会计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应该提供公共交通或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住宿确有困难,能够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相关部门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本要求推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要求行为。

接到举报部门应该立即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举报,应该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评范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和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监督检验;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立即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管理,不停提升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方法,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资格证实;和校车使用学校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该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方法,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时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和应抢救援知识技能学习培训;和乘坐校车学生监护人签署安全协议。

  学校应该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车辆。

定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1.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和校车超员等显著妨碍行车安全情形,阻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阻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发觉学生无故缺席,立即和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络。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定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开启校车。

  4.阻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定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该和学校签署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该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觉校车违反本要求,有权阻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理

  学校违反《条例》,除依据国家要求给予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学校应该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自有校车颜色必需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需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考实施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儿女学校、外籍人员儿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本市学校创办国际部校车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要求自9月30日起施行,使用期为3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相关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要求〉通知》(沪教委青〔〕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步骤图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正面)

校车标牌编号:

 

学校名称 

 

联络人 

 

电话 

 

学校地址 

 

所在区县 

 

学校性质 

中学   小学   幼托园    所其它学校 

车主名称 

 

车辆性质 

自有    租用 

校车全部单位 

公交    省际客运    学校 

车牌号码(注1)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学校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

(注2)

 

 

经办人:

日期:

 

市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注3)  

 

 

经办人:

日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县教育局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

(注4)  

 

经办人:

日期:

 

区县政府许可意见:

   

 

经办人:

日期:

 

 注:

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2.外籍人员儿女学校、台商儿女学校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

3.学校自有校车无需盖此章。

4.外籍人员儿女学校、台商儿女学校由市教委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

5.此表一式三份。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反面) 

校车驾驶人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运行方案 

行驶路线(停靠站点):

 

 

 

 

开行时间:

早晨:

                 下午:

 

运行方案中行驶路线跨区县,需先由非本区交警支(大)队签署意见。

 

运行方案包含区县:

 

运行方案包含区县:

 

运行方案包含区县: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