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必考12表答案版微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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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二/13)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表二】交通肇事罪
重点罪名
★★交通肇事罪
关联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危险驾驶罪;
5、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主观要件
过失
客观要件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①交通?
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包括: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不包括铁路、航空。
否则可能构成: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区别。
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2)发生重大事故。
4
罪与非罪
①从伤情上看,要求重伤以上,轻伤不构成本罪。
②从人数和责任上看,常考情形是: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记住】如果行为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形,具有比较强的可考性,要多看两遍。
【法定情形链接】无证司机酒后吸毒,驾驶一辆没有牌照、刹车失灵的报废车,严重超载,肇事逃逸。
重伤一人,主要责任。
(人——车——事)
5
因逃逸致人死亡
(1)什么是逃逸?
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否则,不属于逃逸。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
①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
【注意:
被害人是否死亡,是客观判断】
②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不履行救助责任和躲避事故责任。
③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强调: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6
共犯问题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先肇事后指使】
(2)不要混淆: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先指使后肇事】
7
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两种情况)
①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法律上,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实践中不并罚,主要是取证困难。
这个问题考试中不会涉及)
②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
8
与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
注意本罪的法定刑——判断追诉时效。
10
归纳总结
开车撞死人,要考虑在什么地方撞死了人?
因为什么撞死了人?
大致包括6中情形:
①如果是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如果在生产、作业领域,违反操作规程撞死了人,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如果由于普通生活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④如果纯属意外,则可能是意外事件;
⑤如果故意杀人、故意伤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⑥如果冲向人群,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2】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07/二/9)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表三】假币犯罪
角度
★★伪造货币罪(170);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变造货币罪(173)
★走私假币罪(15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诈骗罪(266)
共性问题
“货币”的含义?
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伪造货币罪
(170)
2000元或200张(枚)
(1)含义及法益:
伪造货币,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
本罪侵犯的法益:
货币的公共信用,即人们对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心。
(2)与变造货币的界限:
都是造假,关键看造假的程度是否与原真货币丧失同一性。
(3)与诈骗罪: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共犯: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
(172)
4000元
(1)持有假币单独定罪的原理:
无法查清假币的来龙去脉或者虽然查清,但该来龙去脉本身不构成犯罪。
(2)使用?
①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
②要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领域。
(3)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
法条竞合,优先定使用假币罪
(4)使用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
(2)选择罪名在共犯中的适用
(3)与走私假币的界限:
关键看行为是否越境。
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171-3)(吸收犯)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
(属于171选择罪名)
(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前提是不能证明该宗假币是行为人伪造还是其购买的)
【例3】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06/二/12)
A.甲用总面额l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l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表四】贷款犯罪
角色
用款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常考罪名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干扰罪名:
玩忽职守罪,排除关键,主体)
合同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高利转贷罪
贷款诈骗罪193
(1)主体:
自然人,不含单位。
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224★★)。
(2)主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
(逃跑、挥霍、没能力、违法犯罪)
(3)客观:
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
(注意,罪名中还有“贷款”字样的,均是金融机构的钱,记住这一点,有时能帮助自己迅速排除干扰项)
骗取贷款罪175之1
自然人和单位
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区别)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高利转贷罪;
175
在获取银行贷款时,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否则,如果正常申请贷款,在取得贷款后,才转贷,则不构成本罪。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钱是银行的钱)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客观: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1)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还本付息。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非法经营罪。
(3)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了解)
【例4】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l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l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二/56)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l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表五】信用卡犯罪
核心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196
★★伪造金融票证罪17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1-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1-2;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信用卡含义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犯罪主体
行为方式
(不再区分对人用还是对机器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不要混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何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何为“冒用”?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使用的;
【易错】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
【含义?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等犯罪的辨析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①共犯问题:
本人盗卡,然后交他人使用,如何处理?
关键看他人是否知情,如果知情,盗窃罪共犯,否则,他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人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②这里的卡必须是真卡,否则,如果是伪造或作废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
08-64C
③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使用的——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定信用卡诈骗罪★。
④盗窃后不使用,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⑤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⑥是不是吸收犯?
07-57D;
不是,因为吸收犯要求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
而盗窃并使用中的盗窃信用卡行为不构成犯罪。
▲【常见失误】忽视得卡行为,过分关注用卡行为。
(2)抢劫并使用?
——抢劫诈骗并使用?
——信用卡诈骗捡拾并使用?
——信用卡诈骗。
(从尸体上取卡问题,时间——刚死就取卡,属于偷,死了一段时间(如10天),再从尸体上取卡,属于捡)
两个重要问题
(1)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未退出,不需要输密码)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行为的定性(有争议,司考观点:
盗窃,解释一下——相当于进到一个没有锁门的房间偷东西)
(2)在ATM机中,用偷来的卡,存假币取真币问题(使用假币罪+盗窃罪)
几种信用卡犯罪的相互关系
(1)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行为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吸收犯)。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信用卡是其伪造的,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4)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又有信用卡诈骗行为,则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5)如果仅仅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没有使用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例5】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61,多)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例6】10.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
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
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2-58,多)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7】关于信用卡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C.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网上银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D.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诈骗罪
【表六】绑架罪
核心罪名
★★绑架罪239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
类型
(1)索财型: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含偷盗婴幼儿);
(2)人质型: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索财型绑架的关键特征
(1)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
(2)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3)实力控制人质。
认定及既遂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
(1)与抢劫,关键区别:
行为人是否具有勒索第三人的目的。
(2)与敲诈,关键区别:
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3)与非法拘禁,关键区别:
是否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与故意杀人,关键区别:
绑架杀人的,直接定绑架,不定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14-16的,则定故意杀人罪。
(5)与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关键区别:
目的不同。
法定刑
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过失)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处死刑。
(1)结合14-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
(2)结合时效问题
(3)结合罪数问题:
绑架一罪,不另定故意杀人罪,不并罚。
(4)绑架处死刑的情形
【例8】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l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l0万元。
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
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
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06-14)
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
【例9】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
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16)
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
【表七】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拐骗儿童罪(262),绑架罪//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务罪(242-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拐卖妇女、儿童罪
(1)
【拐卖的含义及既遂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①以出卖为目的,②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包括偷盗婴幼儿)
(2)
【罪数】
①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的行为:
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绑架行为、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即可,不并罚。
②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的行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猥亵、侮辱等,需并罚。
【被害人承诺问题】
①妇女能否同意将自己卖出?
有争议,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
(司考中如何体现?
——巧妙回避了这一争议)
【命题】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请问:
该命题是否正确?
06-16B【解答】正确。
②儿童的家长能否同意将子女卖出?
不能。
(3)
【界限】与诈骗罪——放鸽子(因为鸽子会自己飞回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认定问题:
①必须不是以出卖为目的;
②注意区分拐卖妇女的教唆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预定行为
(2)罪数问题:
收买之后又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并罚。
(3)收买时没有出卖目的,之后,又因种种原因出卖的如何处理?
——拐卖。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强奸行为,之后又出卖的,如何处理?
——拐卖一罪,适用升格法定型。
(5)对第6款的准确理解: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6)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问题
关键看是否为聚众方式,若聚众,则对首要分子以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而其他参与聚众阻碍解救的和未采取聚众方法阻碍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问题(3点)(结合416条)
拐骗儿童罪
与拐卖、绑架的界限:
目的不同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第26、27条)
【例10】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
"
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
。
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13)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例11】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10-61)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表八】抢劫罪
★★抢劫罪(263,267-2,269,289)
抢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户抢劫)、信用卡诈骗罪(针对抢劫信用卡并使用?
)
犯罪构成
(263)
(一)客观方面: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当场强取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1)强制手段:
①都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②【特别注意】行为人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乘机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2)当场取财:
①当场的理解?
强制手段和取财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在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无间断的,也属于当场。
②当场取财的四种情形:
一是:
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二是:
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
三是: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财物;
新,尚未考过
四是:
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财物的。
③当场取财与强制手段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抢劫既遂。
(结合总则因果关系的判断)
(二)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第289条是例外。
(三)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四)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注意,不适用第269条转化抢劫)
【关联问题】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
(3)如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应当不公开审理。
加重情形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加重情节,有此八种情节之一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