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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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我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兴工、活商、强农”的具体实践中出成果,多作贡献,更好地为玉屏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管专家是指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县委、政府审批命名表彰,纳入县委、政府统一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县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拔县管专家,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重点面向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和有关学科、重要领域评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包括省地在玉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副县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县管专家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县管专家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贡献者除外),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在县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较大的社会影响,本行业公认,近5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地区级以上(含地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专家。

3、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或获三等奖的前3位专家。

4、地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得者,二等奖的前2位专家。

5、获得县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前2位专家。

6、有较高理论造诣,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刊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刊登2篇以上学术论文的专家。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科技推广奖”一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一等奖的获得者,获省部级“丰收奖”二等奖或“科技推广奖”二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二等奖的前3位专家。

2、获一项以上国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家。

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和地(厅)级以上表彰为一等奖的人员或二等奖的前2位人员。

(三)在工程和工艺美术创作或设计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一项国际三等奖以上表彰,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家。

2、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人员和三等奖的首位人员,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家。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地(厅)级教育部门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或教育教研成绩显著,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教育工作者,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教师、优秀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辅导学生参加全国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在全省会考、全国高考中,因成绩优秀获全区教学质量奖的教师;教学成绩连续三年获全县教学检测第一名的教师。

(五)在医疗卫生工作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第一线,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全省或地区内先进水平,特别在疑难病症的诊治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拔尖人才,并在省级以上医疗学术杂志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或省“五个一工程”奖成果的完成人员;获贵州省文艺一等奖的主创作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人员及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

(七)在文化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领域,成绩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一项以上国家常设的57项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2005年3月以后获奖的,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奖项为准)的完成人员,以及其它相关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厅)级一等奖的人员,并在全县相关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

2、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战线工作业绩显著,有专著公开在省级以上出版发行,或者有四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八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省(部)级报刊发表,并在全县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

3、在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有作品参加过全国文联、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活动获三等奖以上,或其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四幅(尊)以上,或有作品参加过省文联、文化厅主办的全省性展览活动获一等奖以上,在全县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

(八)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前八名以上、全省重大体育比赛铜牌以上的运动员;获省一等奖以上奖励的裁判员;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参赛资格和取得全运会、省级运动会铜牌以上或打破世界记录、全国记录、全省记录及5项(次)以上全区记录,或所辅导学生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铜牌以上奖励及全省重大体育比赛银牌以上的,对我县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优秀教练员。

(九)获得了与以上内容相应的成果,为我县乃至全省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县管专家工作按民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第一线,好中选优,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获奖项多或获奖档次名次靠前者优先;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议审批的办法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名。

第八条县管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选拔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征求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填写《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原件由主管单位审核),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连同推荐人的材料、证件等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宣传部、统战部、人劳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农办等职能部门,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将候选人材料按学科类别分类、整理,并建立县管专家推荐人选信息库。

第十条设立县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管专家的评审。

1、县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至少应有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人数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管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县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人员组成名单由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2、每次评审前应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3、县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步人选召开县管专家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确定县管专家候选人。

县管专家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对各乡镇、县直单位的县管专家候选人逐人进行评审,在无计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县管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并报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专家投票评定提出的县管专家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并将其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推荐单位和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公示反馈意见组织核实无异议后,审核确定县管专家人选。

第十二条经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为县管专家的,报请县委、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上报省地管专家人选必须从县管专家人选中产生。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经县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县管专家,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报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管专家要勇于开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要做好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第十五条县管专家由县委组织部代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县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

管理期满后,其县管专家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其中符合县管专家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

在管理期间退休或调离我县或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管专家管理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建立县管专家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县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工作业绩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委知工办和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管专家跨系统、跨地域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八条建立县管专家考核制度。

在3年管理期内对县管专家进行一次期中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县管专家的职责任务和管理期内的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所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学术情况等,应有量的统计。

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管专家人员,要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建立县管专家联系制度。

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要加强与县管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县管专家的科研、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各乡镇、县直主管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科研、工作学习、生活及健康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关心县管专家政治上的进步和业务上的提高。

不定期举办县管专家政治理论读书班,学习马列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省情、区情、县情,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重视县管专家的继续教育,积极支持他们进修和学习考察。

第二十一条连续三届被评选为县管专家的,授予资深县管专家荣誉称号,终身享受县管专家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县管专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县管专家和违背县管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查处,并取消其县管专家称号。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县管专家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拼搏奉献。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四条为县管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所在单位要为县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其它必要的科研设施;县级有关科研单位和本单位的实验基地、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科技情报要优先和优惠为县管专家提供,县管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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