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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商定:

贝佛里奇在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订立后,鼎天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6月30日,鼎天仍未收到贝佛里奇关于货品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告知。

7月3日,贝佛里奇向鼎天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干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规定鼎天有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规定鼎天于7月4日回答传真。

鼎天按期回答,告知贝佛里奇修改信用证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布撤销合同。

但贝佛里奇没有批准,依然规定鼎天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品另售她人。

鼎天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终结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最后解决办法与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主张成立,如何补偿鼎天?

参照答案: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解决办法合理。

由于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在鼎天回绝将信用证延期状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行为构成主线违约,鼎天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索赔。

贝佛里奇应当赔付合同规定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品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品,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品价格之间差额。

答:

合理。

金龙贸易公司未批准南洋贸易公司对本合同交货时间变更祈求,故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属主线违背合同,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联合国货品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规定损害补偿权利不因行使采用其她救济办法权利而丧失。

南洋贸易公司应负补偿额,应与金龙贸易公司因南洋违法合同而遭受涉及利润在内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补偿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步,依照她当时已懂得或理应懂得事实和状况,对违背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也许损失。

如果合同被终结,而在终结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金龙贸易公司已以合理方式购买代替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品转卖,则金龙贸易公司可以获得合同价格和代替货品交易价格之间差额以及上述可以获得任何其她损害补偿。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订立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查机构申请检查,检查成果是货品符合合同质量规定。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告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品被雨水浸泡,质量减少。

货品到达目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差价损失。

问: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与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

货品被海水浸泡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照答案: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合同,不对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风险损失负责。

依照Inconterms规定,依照CIF术语,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品越过船舷之前风险,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二、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订立了CFR合同。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查机构申请检查,检查成果是货品符合合同质量规定。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告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品被雨水浸泡,质量减少。

货品到达目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差价损失。

问: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与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

货品被海水浸泡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照答案: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或CFR术语成交,不对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风险损失负责。

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FR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品越过船舷之前风险,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二、国内某进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一份CIF服装合同。

合同中规定:

在货品到达伦敦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钞票。

合同订立后一种月货品出运,由于运送途中遇险,不能到达伦敦港。

当我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规定英国公司付款时,英国公司以货品不能到达伦敦港为由回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我方以为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条件投保,英国公司应当接受符合合同规定单据并支付贷款。

问:

英国公司与否有权回绝支付货款?

答题要点:

英国公司无权回绝支付货款。

我方主张合理。

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IF术语中,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背合同规定义务。

本案中,我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英国公司应当向我方付款。

同步,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因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依照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订立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查机构申请检查,检查成果是货品符合合同质量规定。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告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品被雨水浸泡,质量减少。

货品到达目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规定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差价损失。

问: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与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

参照答案: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当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品越过船舷之前风险,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二、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订立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查机构申请检查,检查成果是货品符合合同质量规定。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告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减少。

货品到达目港后,B国公司规定A国公司补偿差价损失。

问:

A国公司与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分)

答题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

(5分)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品越过船舷之前风险,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风险损失负责。

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品越过船舷之前风险,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5分)

二、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一份大米CIF合同。

合同规定:

在大米到达目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钞票。

合同订立后一种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送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港伦敦。

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规定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港伦敦为由回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为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接受符合合同规定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与否有权回绝支付货款?

参照答案: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回绝支付货款。

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合理。

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IF术语中,货品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背合同规定义务。

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步,依照Inconterms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因而,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她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

合同与否成立?

为什么?

参照答案:

合同未成立。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回答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品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告知。

但运送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品到达目港后,只能按照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规定卖方补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与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参照答案:

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

由于,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FOB规定,卖方应承担在装运港货品越过船舷此前风险和费用。

而买方应承担在装运港货品越过船舷后来风险和费用。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送。

货品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合用《海牙规则》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准时起航,货品也受到损害。

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导致损失规定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补偿?

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补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详细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合用于航行;b.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恰当;c.船舶要适合货品安全运送和保管。

五、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送。

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合用《海牙规则》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导致损失规定承运人补偿。

问:

承运人与否应承担补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2、由于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详细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合用于航行;b.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恰当;c.船舶要适合棉花安全运送和保管。

五、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送。

货品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合用《海牙规则》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品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导致损失规定承运人补偿。

(10分)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补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订立了一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

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品。

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规定问题。

问:

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填写错误也许是如下那种状况?

是甲公司名称?

是乙公司名称?

还是凭甲公司批示?

或者是凭乙公司批示?

收货人一栏填写错误状况也许是甲公司名称或凭甲公司批示。

八、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

租有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10个月租用期。

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规定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租金。

问:

依照国内海商法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

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市场租金率计算?

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市场租金率计算?

还是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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