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合同范文汇总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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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合同范文汇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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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合同范文汇总五篇

船舶租赁合同篇1

  [案情]

  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用于搭建浮桥的船舶按货物运输船舶租给原告经营货物运输,并签订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用期限2个月,自20__年7月15日到20__年9月15日止,租金15万元。

原告接收船舶后开始进行第一次水上运输,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该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桥船舶,作为货物运输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之规定,并处以25000元罚款。

之后原告无法再进行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租用船舶之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是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我方积极协助原告及时与船检处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未影响原告使用船舶。

原告称第一次水上运输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罚款,不能从事运输一事与事实不符。

第一,不是第一次从事水上运输便被处罚,第二,原告受到处罚后并没有停止运输。

原告接收该船舶后于20__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__年8月2日下达处罚通知书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处罚通知书下达后原告依然使用该船从事运输。

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H船舶检验处检验。

原告认为我方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不能进行货物运输,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

第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状交船,乙方对船舶现状充分知情,无论船舶是何状态,乙方是在没有异议、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船合同。

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桥也可以从事运输。

第三,被告与之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使用时每次进出港海事部门均进行了签证。

综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请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__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LT3轮、LB10轮、LB23轮租给原告,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期2个月,时间自20__年7月15日到20__年9月15日,租金15万元。

在租期内即20__年7月31日,租赁船舶中的LB10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搭建浮桥改为运输砂石,擅自改变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罚款25000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原告A立即与被告沟通,8月1日经被告与船舶检验处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该船可以作为货物运输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请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继续从事货物运输,并未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争议]

  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规定?

所违反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轮虽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海事部门处罚,但上述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经过被告与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可以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且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A(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评析]

  本案争议船舶LB10轮在合同签订时船舶适航证书载明仅用于搭浮桥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变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

  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为标准,其可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那么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

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虽未如此规定,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违反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违反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为管理性强制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合同签订时争议船舶作为运输用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告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使争议船舶用途变更为运输船舶,使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故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船舶租赁合同篇2

  租作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单位(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____船____马力____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

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进行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风、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按已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分按日计收。

  7.燃料由____方负责,但____方需协助,其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____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12.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

(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租赁合同篇3

  (作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

RZZL-CB201---00)

  日期:

20__年月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RZZL-SFMM201-00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

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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