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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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docx

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内部编号:

(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出来电子版了,同行们可免费下载出本文档,进入后登陆这网站去下载

其实,我也是煤矿行业领域中其中的一员,在技术上,尤其是“一通三防”上略有研究,所以,只要出了煤矿领域相关书籍,我就喜欢去一看究竟,说真的,原先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说的不怎么样,废话连篇,说明专家,应该是“砖家”才对,好了,言归正传吧,在本人认真斟酌了2011年新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后,大有收获,首先是新改的防治水内容吧,还不错,再有就是“第二章通风瓦斯及粉尘防治”写的很充实,看来新的出来些的很有成效,并还加了【名词解释】,更使人懂得里面各条规定的含义。

在感觉到不错之余,我就想要份电子版,但在网上真的很难找,号不容易找见了,却是关于介绍本书籍的出版社和价钱的介绍,我狂晕,净都是没用的,扯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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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大家对本人主页文档的支持,有好的文章、资料,本人还会通过XX、豆丁网、道客巴巴三个平台与大家共分享。

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本页可免费为大家提供《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一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

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

《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共8章50条。

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施行,共5章50条。

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条文解释】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规程》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条件艰苦,工人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经常受到顶板、瓦斯、矿尘、水、火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井下生产系统复杂,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企业存在安全装备水平和工人素质偏低等不安全因素。

导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受伤亡、职业病危害困扰的局面依然存在。

煤矿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

这是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要求。

《规程》制定意义:

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规程》制定依据:

一要符合上述法律和条例要求,二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状况,三要努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煤矿管理方面较为全面、权威和具体的一部基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规程》使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

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

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所有煤矿企业。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所有煤炭生产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名词解释】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队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4)本条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改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范畴包括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开发与应用等,内容较多。

作为《规程》,只能规定对煤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不能将社会或政府的职能强加给企业。

(5)本条增加了要求建立设备、设施检修制度的内容。

目的是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设施运行良好,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多,对安全生产影响也越来越大。

据统计,因电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比例较大,而产生电火花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和使用不当。

另外,为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必须对事故前设备、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确认,保留检修记录十分重要。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装备配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安全生产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把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纳入规程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无人管理、无人负责。

煤矿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安全生产,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把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纳入规程规定十分必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名词解释】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这是安全生产方针所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全力的规定。

(1)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等。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是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都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职工突然遇到危机人身安全的险情,如瓦斯超限,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到安全地点,就可能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本条赋予职工在险情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即使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体现对保证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名词解释】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高安全素质的一种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

(1)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主要内容。

《煤炭法》第40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实践证明,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只有经过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这是煤矿职工必备的基本素质。

(2)局、矿长是煤矿企业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他们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后的救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比较特殊,危害因素较多,国家对煤矿企业可能引发事故的岗位和工种非常重视。

《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如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

因此,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培训,严格考核,要求其持证上岗,才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名词解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监察局统一监制。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和试验及安全生产新技术等的规定。

(1)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无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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