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供销合作社责任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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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
2
负责全县食用碘盐的管理,无碘盐,私盐稽查,规范食用碘盐市场建设。
负责监督、检查食盐经营活动。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盐政管理所
负责《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指导食盐专营工作,开展盐业法律法规宣传及政策咨询。
负责全县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管理,监督盐产品运销、质量监管和食盐储备情况。
3
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等不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监察股、办公室
指导企业、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安全工作,避免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监察股
承担全县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办公室、监察股
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市场检查,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不法行为。
业务股、监察股
4
负责全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
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加工摊点经营场所的管理。
业务股
5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棉花、化肥、救灾物资等国家、省级和市、县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
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组织指导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及涉农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农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农合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
组织指导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负责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隆尧县供销合作社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
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科学食用碘盐知识宣传。
县盐政管理所
6662485
“3.15”食盐安全宣传活动。
开展食盐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科学补碘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能力。
(一)食盐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隆尧县供销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食盐专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食盐。
第一、守法经营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小包装食盐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食盐
第二、依法使用零售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各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
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依法延续。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
(3)重新申领。
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
(4)不得转让食盐零售许可证;
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零售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按照邢台市盐政处年度市场检查计划实施;
2、专项督查:
按照邢台市盐政处下达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行政许可案卷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评查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二)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盐政所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办理的资料进行汇总;
(二)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三)盐政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盐政所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盐业专营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零售持证户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情节轻微的,根据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口头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当予以撤销。
盐业主管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盐零售许可证,对食盐零售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
1、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食盐零售户依法终止的;
3、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盐业行政执法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
盐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市盐政处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盐政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盐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
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
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
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
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
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县社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
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四)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被处罚人三日的陈述、申辩期,在此期间内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及处罚决定书告知送达阶段
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承办机构审核和法制审核,并经行政机构负责人签署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对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盐业违法案件办理完毕,被处罚人已自觉按期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将案件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隆尧县供销合作社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发生错案的,依照《隆尧县供销合作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保证食盐专营管理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食盐专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计算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隆尧县盐业行政管理所。
三、有关措施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
规范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拟对当事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时,提交县社案件审理相关人员及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