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综合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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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综合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程服务商履约诚信机制建设,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工程服务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的对象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应用“公选入围”工程服务商名录确定工程施工服务商及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商、应用名录确定的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
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管委会确定要求纳入履约评价的工程服务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履约评价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组织,会同建设、财政、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组成履约考评小组,对工程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工程施工服务商、监理服务商履约评价
第五条履约评价办法由设备考勤、专人巡查、工程服务商定期述职、质监考评、专项履约考评、建设单位考评等内容组成。
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根据各项内容不同的权重进行计算,以综合得分的方式按行业进行汇总排序。
第六条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要求在监管部门提供的考勤设备上进行考勤。
工程服务商在预中标公示结束后15日内,应及时联系组织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交管办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
考勤设备原则上每单位一台,若由于工地实际情况,可申请适当增加。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正式考勤工作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开始,考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不得带离项目工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当月所有人员作缺勤处理。
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服务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上述要求办理。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人每月至少需出勤22天,考勤时间须在上午六点和下午五点之间,超出时间一律作缺勤处理。
若非工程服务商原因停工或按要求暂不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位的,由工程服务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交管办备案,可暂停相关人员的考勤。
若因工程服务商原因或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未到岗参加考勤的,必须向建设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当期该请假人员的考勤天数可按履约考评的周期考核,即到期出勤天数达到66天为合格。
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时间:
房建、市政、绿化项目在工程初步验收以后,水利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以后。
符合撤离条件的工程服务商应及时将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以及相关验收资料报交管办,交管办据此取消人员考勤及履约评价工作。
考勤设备及考勤数据由交管办专人管理,定期到工地调取考勤数据并经统计后抄送考勤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并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由监管部门选派的2名专职人员不定期巡查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到岗出勤情况。
接受巡查的工程服务商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配合专人巡查工作,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到,未在项目现场或未签字确认的,按不在岗处理,到岗关键岗位人员应与设备考勤人员保持一致。
专职巡查人员每周将巡查情况报交管办汇总后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并以短信的方式通报给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工程服务商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于每半年一次,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交管办)作履约情况述职。
参加述职的人员应如实汇报工程开展情况、经验总结、意见建议、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并负责解答和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述职具体时间可根据新区交管办工作人员通知或约定时间确定。
第九条工程项目行业质监部门每季度对工程施工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房建、市政项目由建设部门负责考评;水利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考评;绿化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考评。
第十条新区交管办组织财政、审计、业主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合同履约期间对工程服务商每季度一次不定期开展履约考评,并按照评价细则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考评。
建设单位每季度对工程服务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日常管理内容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二条 工程服务商履约评分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考勤评分细则。
设备考勤总分为100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际出勤每人都达到22天/月以上要求得满分,未达到要求的按每人每少1天扣2分。
将3个月的设备考勤得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当期设备考勤得分。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平均月实际出勤未达到20天/月要求的、考勤设备未经许可带离工地的,该月此项不得分。
(二)专人巡查评分细则。
专人巡查总分为100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均在岗的得满分,未在岗的按每人每少1次扣3分。
按月计算得分,将3个月的专人巡查得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当期专人巡查得分。
专人巡查过程中发现按月计算的关键人员在岗率不足应到人数60%的,该月此项不得分。
(三)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考评评分细则。
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考评总分均为100分,由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质量及日常建设管理情况评分,每季度将评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交管办统计。
(四)专项履约考评评分细则。
专项履约考评总分为100分,根据评分细则由相关部门现场考评并形成考评结果,由被考评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具体评分细则及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按设备考勤占30%、专人巡查占10%、质监考评占15%、专项履约考评占30%、业主(代建)单位考评占15%计算综合得分,考评结果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履约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被判为不合格,工程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直接判为“不合格”:
1.因工程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
2.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5%及以上的;
3.在专项履约考评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80%以上不在岗的;
4.因施工单位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5.发现违法转包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非法分包的;
6.工程建设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有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
7.项目经理或总监未按照要求完成述职的;
8.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设备考勤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9.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冒名顶替情形的;
10.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并在咨询服务结束后将评价结果报交管办。
第十六条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总分为100分。
履约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被判为不合格。
设计服务商履约考评评分细则。
根据评分细则在设计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结果,具体评分细则及内容详见附件。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实行整体评价,即建设单位对工程咨询服务商的咨询服务工作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服务商履约评价得分在“公选入围”周期内平均得分85分及以上或累计四次行业第一名(参加当期考评的工程服务商须在三家及以上)的可直接入围相应专业类别的下一周期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名录。
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得分在“公选入围”周期内每次得分均在85分及以上可直接入围相应专业类别的下一周期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名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服务商,在公示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履约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或平均得分(至少考评两次)低于60分的,自第二次履约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或平均得分低于60分后两年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并同时不再接受其下一个周期“公选入围”名录申请。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服务商在“公选入围”周期内若同时符合奖惩条件的,应先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条款内容,再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履约评价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在公示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履约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的,自第二次履约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两年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
第二十一条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咨询服务商,在公示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履约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或平均得分(至少考评两次)低于60分的,自第二次履约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或平均得分低于60分后两年内,停止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并同时不再接受其下一个周期“公选入围”名录申请。
第二十二条考勤设备每人按月实际到岗天数少于22天/月的,每少一天按1000元/天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中标后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人员,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各行业均参照此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建设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中可更换不超过20%的人员,更换人员不属于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不予处罚;若更换人数超过20%或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缴纳违约金,每人次违约金的计取标准:
项目经理按合同价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合同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总监按合同价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监理人员按合同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已扣除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价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15日内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形成整改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办备案。
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未按照要求形成整改报告或未按照经备案的整改报告进行整改的,除按照合同有关内容及本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外,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服务商无继续履约能力的,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服务商自行承担,建设单位可不在公选入围的范围内选择工程服务商,继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被限制参与全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或承接新工程的工程服务商名单,由交管办发送给各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新办发〔201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的通知》(甬新办发〔2012〕59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补充管理办法》(甬新办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市政、绿化施工)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2.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水利施工)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3.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监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4.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市政设计)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市政、绿化施工)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100
扣分值
备注
1
项目经理不履职的扣5分。
5
2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职,每人扣2分。
8
3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每人扣1分。
5
4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每人扣1分。
5
5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评价、继续教育或评价不合格,每人扣1分。
5
6
现场其他人员无名册、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扣2分。
2
7
项目部未按规定使用设备进行面部考勤,根据情节轻重扣1--3分。
3
8
无质量检查资料或资料不真实或手续不全的,扣2分。
2
9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视情况扣5-7分。
7
10
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内容并形成记录的,每人扣1-2分。
4
11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全的、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扣1-2分。
2
12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扣3-5分。
5
13
现场未按照要求采用封闭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
2
14
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或维护好明显的安全设施和警示(告)标志的,扣2分。
2
15
“七牌二图”设置不齐全的,扣2分。
2
16
进度计划表及晴雨表未上墙或更新不及时扣2分。
2
17
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每份扣1分或2分。
4
18
因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导致实施后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影响结构安全或致质量不合格者扣8分。
8
19
经审计部门认定,工程变更或结算时存在高估冒算行为,视情扣4分或6分。
6
20
未按规定启用《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扣5分。
4
21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等资料复印件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1分。
3
22
各类工程的原始记录、检验评定的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档案分类不清晰、管理不规范,资料移交不及时的扣2分或4分。
4
23
开工报告签字盖章等内容不规范并未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1分。
2
24
质量检测、评定等资料内容不规范并未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1分。
2
25
未按照各有关部门各类文件要求做好相关落实工作的,每项扣1分。
2
26
未按照合同及形成制度或施工组织设计履行相关管理内容的每项扣2分。
2
27
其他不符合项目各有关会议纪要要求并落实相关具体内容的,视情况扣1-2分。
2
合计总分
备注: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各项内容单独评价,最低0分。
评价组成员签名:
被评价单位签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水利施工)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100
扣分值
备注
1
项目经理不履职的扣5分。
5
2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职,每人扣1分。
4
3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每人扣1分。
5
4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每人扣1分。
5
5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评价、继续教育或评价不合格,每人扣1分。
5
6
现场其他人员无名册、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扣3分。
3
7
项目部未按规定使用设备进行面部考勤,根据情节轻重扣1-3分。
3
8
无质量检查资料或资料不真实的,扣2分。
2
9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视情况扣5-7分。
7
10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扣1-2分。
2
11
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2
12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扣10分。
10
13
现场未采用封闭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
2
14
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设施和警示(告)标志的,扣3分。
3
15
“七牌二图”设置不齐全的,扣2分。
2
16
进度计划表及晴雨表未上墙或更新不及时,扣1分。
1
17
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或因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导致实施后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影响结构安全或致质量不合格者,扣10分。
10
18
经审计部门认定,工程变更或结算时存在高估冒算行为,每次扣8分。
8
19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等资料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5分。
5
20
各类工程的原始记录、检验评定的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档案分类不清晰、管理不规范,资料移交不及时的,扣2分。
4
21
开工报告签字盖章等内容不规范并未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2分。
2
22
质量检测、评定等资料内容不规范并未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2分。
2
23
未按照合同及形成制度或施工组织设计履行相关管理内容的,每项扣2分。
2
24
其他不符合项目各有关会议纪要要求并落实相关具体内容的,视情况扣4-6分。
6
合计总分
备注: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各项内容单独评价,最低0分。
评价组成员签名:
被评价单位签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监理)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100
扣分值
备注
1
监理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到岗或未履职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可暂缓的除外),每缺一人扣2分。
16
2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签字或履职的,每人扣1分。
8
3
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6
4
经审计部门认定,工程变更或结算时存在高估冒算行为的,每次扣2分。
6
5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视情况酌情扣3分或5分或7分。
7
6
无质量检查资料或旁站资料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
7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督促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视情况酌情扣1分或3分或5分。
5
8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岗位人员,每人扣1分。
5
9
主要监理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到位的,每缺一件扣1分。
5
10
考勤设备未按规定要求放置的,扣5分。
5
11
需要按规定启用《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未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业主,扣5分。
5
12
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完善相关资料未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的,扣3分。
3
13
“七牌二图”设置不齐全未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的,扣2分。
2
14
进度计划表及晴雨表未上墙或更新不及时未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的,扣3分。
3
15
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设施和警示(告)标志未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业主的,扣3分。
3
16
各类工程的原始记录、检验评定的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档案分类不清晰、管理不规范未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业主的,扣3-5分。
5
17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等资料放置现场的,每项扣1分。
3
18
开工报告、会议纪要、整改记录等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并放置在施工现场的,每项扣2分。
6
19
其他不符合规定事项,视情况扣2分。
2
合计总分
备注: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各项内容单独评价,最低0分。
评价组成员签名:
被评价单位签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市政设计)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100分
扣分值
备注
1
项目主设计师或负责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职,扣1-10分。
10
2
项目组其他工作人员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工作人员,扣1-5分。
5
3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每人每次扣1分。
5
4
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期间服务态度不好,被其他关联单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投诉,每人每次扣1分。
5
5
工作人员专用章与实际项目实施人员不一致的,每次扣1分。
5
6
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每次扣1-5分。
(委托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5
7
成果文件资料移交不及时不齐全,每次扣1分。
5
8
提交成果出现过错或存在瑕疵,需要进行变更,每次扣1分。
5
9
签字盖章等内容不规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每次扣1分。
5
10
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未执行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等内容需要整改的,视情况每次扣1分或2分或3分。
10
11
对设计成果使用过程中涉及问题的解决缺乏主动性,拒不配合解决相关问题的,视情况扣1分或2分或3分。
10
12
未按合同及会议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等手续,或因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导致实施后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安全或质量不合格者或费用较高的,视情况扣1分或2分或3分。
10
13
经相关部门认定,工程变更存在违反相关原则的,视情况每次扣1分或2分或3分。
10
14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向项目相关方吃、拿、卡、要,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况扣1分或2分或3分。
10
合计总分
备注:
1、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各项内容单独评价,最低0分。
2、10-14项内容情节严重并构成重大过错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评价组成员签名:
被评价单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