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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

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

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摸清家底”。

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如机器设备、厂房等;

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股权或债权,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分布等),总

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

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二)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1、权利。

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2、责任。

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是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

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

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

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

(三)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

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进行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政企分开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实现

所谓的三分开。

一是实现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的分离。

二是在政府所有权职能中,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的营运职能的分离。

三是在资本营运职能中,实现资本金的经营同财产经营的分离。

应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

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

(四)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

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如“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公司结构的各种形态等。

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

要使“管理科学”,就要学习和创造,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

对于管理是否科学,虽然可以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来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做出评判。

【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针对科研生产、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各项活动统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章程、办法、标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的体现,是企业运行活动的依据和所有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是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战略规划的保障。

企业规章制度的特点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四个方面的特点。

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形式规范,一般以条文的方式表达;

内容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组成;

程序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废止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严肃性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应受其约束;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颁布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

权威性是指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经营依据和员工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一样的权威,企业的其他文件不得与规章制度抵触或冲突,不经过规定程序不可随意废止或更改。

强制性事企业规章制度在执行上的特征,是指任何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都应受到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要求

(一)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不能超越企业自身的职权范围;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费征管等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统一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立法”,应呈现统一规范的特点:

形式规范是企业规章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结构形式,分为章、节、条、款、项、目,并以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规范,即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条款的表述应规范、完备;

规章制度的文字应备而不繁、简而不漏、逻辑严谨、用语准确,不能产生歧义。

(三)协调一致

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衔接有序。

企业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已颁布的规章制度重复或相互矛盾,不同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同一行为的规范应表述一致。

(四)便于实际操作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执行。

一是力求切实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反映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是在内容上要重视责任的落实,明确管理、执行督促检查的主体,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措施;

三是要定期清理汇编,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及时修改补充,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处于有效执行的状态。

【篇三: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

一是法律上的清晰;

二是经济上的清晰。

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

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2.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享有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3.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

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实现所谓的三分开。

4.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

一般而论,规模较大、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企业,其组织形态趋于复杂。

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

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是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规则;

二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即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调和权责分配的关系;

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安排,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依据。

其中,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基础,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企业财产权利的安排,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

产权清晰是法人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权责明确是组织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管理科学是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而政企分开则是这三方面的基础和前提,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

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统一的整体,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现代企业的制度特征与治理结构

主题词:

公司法人制度治理结构

内容提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也就是在增强公有制资本控制力的前提下,摆脱单一的所有制标准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过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产权多元化的发展新阶段。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定位与特征

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是实质性的。

由此确认了企业法人制度:

1、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其法人财产权从法律上得到确认。

2、国家所有权转换为股权,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3、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使企业的产权清晰。

改造后的企业基本作到了“产权明晰”,但在“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影响到改制后的企业效率。

1、国有股的不可转让性和绝对控股地位,实质上等同于以前国有企业的产权封闭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让渡。

尤其是坚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权使企业改革的空间缩小,而且也不利于产权市场的发育。

2、在上述情况下,产权制度决定了企业的治理结构保留了很强的行政色彩。

3、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不是通过改制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而是为了筹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1994年7月《公司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企业制度逐步向公司制发展的改革方向。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分为两类三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是不是公司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知道,公司制企业不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后三种形式的公司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在今天已难以发展或近于绝迹。

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当说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原因、封闭性特征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不同的企业形态,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层次的不同,以及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的不同,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于全球范围来衡量,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制度所生出的企业运行机制,才代表了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才有条件充分、透彻地溶入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圈中。

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在高层次水平上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治理结构严谨、权责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企业规模可以迅速扩大并能稳定、持久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五个方面指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租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五是管理科学化,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与此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具备上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点:

1、股东所有权与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上的经营权完全分离,经营者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地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对经营者进行任何干预。

2、典型的资合公司特征,低成本的、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

这种以投资或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筹集资本,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筹集资本,而且只要公司经营得好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断发行股票,从而使自己能够形成跳跃发展的态势。

3、股票转移有畅通的渠道。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资虽然不能收回,但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进退自如的融资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4、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生命力持久性的特点,考察西方国家现存的、历史在百年以上的公司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制度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具体表现

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建以后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组成公司治理结构对其进行治理。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就是公司产权的具体体现,它体现出产权的分解和制衡。

1、股东会是出资人联合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流动,对公司的行为形成外部制约。

2、董事会代表其所有者行使其部分职能。

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公司资产的运作和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

对公司重大业务和重大行政事务具有决定权。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法人财产具有直接的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权。

经理人员具体地运作公司的实物资产,当然,也对经营结果负责。

4、监事会具有来自出资人所赋予的监督权。

从现代公司的角度看,监事会的监督权不仅来自股东的授予,也包括职工和社会的授予。

这样形成了股权、公司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既相分离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公司产权结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个企业能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在法治条件下运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改制中利益再分配引发的巨大阻力,以及法治实施初期对企业调控功能的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运行中的问题:

1、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大会不能按规定召开;

在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

2、大多数公司因对与会股东的资格作了严格的持股数限制,且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又没有委托代理制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实际受到剥夺。

3、改制企业董事会的董事结构不合理,聘用外部董事的很少,大多数董事是执行董事或在执行层中担任经理、副经理,法人治理的分权和制衡很难实现。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混同公司责任,不能形成激励和制约;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行政法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5、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的职权缺乏进一步的保障。

公司监事多为公司职员,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监事不知事和难以监事现象突出。

1998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成立了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基准的专门委员会,拟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并于1999年5月通过,现为世界发达国家一致表示支持。

因此,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必要对我国企业法人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1、要规范公司治理就必须切实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其职责,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改制后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成立时,应当重视起对“企业宪法”--公司章程的严格制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审议各类报告和任免董事、监事以及通过董事会解聘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oecd理事会通过的上述《原则》,其中一个主要内容表明: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

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是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改进和完善投票表决制度则是保护小股东利益和规范股东大会运行的制度基础。

建议实行小股东累积投票制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的垄断。

2、法人治理不同于自然人治理的传统企业运作,树立公司运作上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好董事会的文化理念基础。

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经营被董事会及经理层所控制,《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最低比列,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和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议事规则。

加强政府导向,建立有效的董事人力市场,提高董事素质,认真遵受竞业禁止义务,不滥用董事职权,负起对股东的责任感。

建立有激励和约束力的董事报酬机制,使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联系,从利益上增强董事提高职业素质的动力和压力。

3、为防止公司经营者滥用公司所有者的资产,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监督经营者。

要建立起公司内部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必须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受经营者的束缚;

监事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执行监督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此外,应赋予监事会在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被接受时一定范围内的召集权,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单纯是为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划清界限,而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企业制度的创新,迅速建立起一只能与西方大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抗衡的企业队伍。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标准应从全球范围来衡量,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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