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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150000+11000)X15=24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1000)X9%X15=2173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1000)X17%X15=41055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银行存款2825550

主营业务收入24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550

营业税金及附加2173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17350

上缴税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10550

--应交消费税217350

银行存款603750

14800元。

[例2]某企业上月销售卷烟,现因质量问题退货,退回消费税会计分录如下: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8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800(红字)

银行存款148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800

8.3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8.3.1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

因为投资与销售两者性质不同,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整个投资期间的损益来承担,而不应仅由

投资当期损益承担。

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或评估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

成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银行存款”等(反映支付的相关税费)账户,按合

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但税法规定,其金额要记入同期应税所得额。

按投资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以及

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3]某企业7月份以20辆小轿车向市出租汽车公司投资。

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20000元。

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

应交增值税税额=150000X17%X20=5100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50000X9%X20=27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

产成品2400000

资本公积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7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10000

--应交消费税270000

8.3.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

并结转销售成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若有不同售价,计算增值税时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借记“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按售价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本。

50000元。

5000元/吨。

[例4]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以物抵债属销售货物范畴。

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下:

5000X10X17%=8500(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200元/吨。

同时,粮食白酒还要按定额税率0.5元/斤计算应纳消费税。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5200X10X20%+10X2000X0.5=20400(元)

应付账款--胜利农场58500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400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400

833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其计税依据的确认同上。

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结转。

即:

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则借记“在建工

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注:

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小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5%。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80000X17%=306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80000X5%=9000(元)

在建工程140600

产成品110000

(销项税额)30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在建工程9000

9000

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

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

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30吨X220元/吨=6600(元)

计提消费税时:

应付福利费4400

营业费用2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600

[例6]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啤酒

结转自用啤酒成本时:

应付福利费40000

营业费用20000

产成品60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银行存款6600

8.4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抨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84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84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

支出”账户。

700元(不

[例7]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含税)。

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税额=700X20%=140(元)包装物应交的增值税税额=700X17%=119(元)借:

应收账款819

其他业务收入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其他业务支出140贷:

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140

84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因为没收的押金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8]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

(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X17%=217.95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1+17%)X30%=384.62

其他应付款1500.00

其他业务收入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7.95

其他业务支出384.6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84.62

84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外又加收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为促使购货方将包装物退回,即使在包装物已作价销售,还可以另外加收押金。

若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纳消费税,该项消费税可直接冲抵“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例9]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在销售价款之外,另加收押金800元,包装物逾期未收回。

应交增值税税额=800-(1+17%)X17%r116.24

应交消费税税额=800-(1+17%)X30%=205.13(元)

其他应付款321.3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5.13

--应交增值税(销项)116.24

其他应付款478.63

营业外收入478.63

8.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8.5.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等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贷记“应付账款”或

“银行存款”。

[例10]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

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委托加工物资55000

原材料55000

支付加工费时:

委托加工物资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银行存款234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消费税税额=(55000+20000)-(1—30%)X30%=32143(元)借:

委托加工物资32143

银行存款32143

加工烟丝入库时:

55000+20000+32143=107143

产成品107143

委托加工物资107143

产品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

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为了在会计上清晰

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

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

仍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甲级卷烟,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32143

产成品75000

委托加工物资75000

[例11]上述加工烟丝经过再加工后为卷烟对外销售。

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

取得收入时:

银行存款52650

主营业务收入(250X60X3)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X3+45000X45%=20700(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7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700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2580+32143-19880=14843(元)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843

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4843

当月实际上交消费税时: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857

银行存款5857

8.5.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若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设上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贝

组成计税价格=(55000+20000)-(1-30%)=107142.86(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7142.86X30%=32142.86(元)

A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加工费时:

其他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银行存款32142.86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2142.86上交代扣税金时: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2142.86

8.6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

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

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账户。

[例12]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到岸价)为USEX美元)40000,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

假定当日汇率为USD牡Y8.50。

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X50%)-(1—30%)X8.5=728571(元)应纳消费税税额=728571X30%=218571(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28571X17%=123857(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物资采购7285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3857

应付账款340000

银行存款512428

852428元。

如果企业是从国外购进的设备,则借记“固定资产”

8.7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

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

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例13]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

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额为

(3)

(4)

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1845000元;

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

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X5%=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X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X17%=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X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银行存款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四日金银首饰金额)916000.00

主营业务收入(批发)2263247.80主营业务收入(零售)603463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5931.6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银行存款314500.00

其他业务收入26880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其他业务支出13440.1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440.17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8.8减免和返回税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法定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对企业应收到的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回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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