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央行独立性的现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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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目标独立性分析

1.央行的多重目标削弱了货币政策目标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但是我国的货币政策在实际中却受到了多重的约束,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4万亿的刺激计划的实施,虽然缓和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促进经济的增长,但却使国内出现通货膨胀,物价居高不下。

在此情况之下,我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

不仅要考虑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的目标,还要促进就业、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配合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化解金融风险等多重目标。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货币政策多重目标的规定是不利于维护中央银行独立性的。

正如米德冲突所言,稳定物价、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这四个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不可兼得。

如果货币政策兼顾多重目标的实现,那么货币政策执行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015年中国银行多次进行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

一共进行了九次。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公告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结果2015-09-24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通知2015-09-21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结果2015-08-28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通知2015-08-25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七期)招投标结果2015-08-25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七期)招投标通知2015-08-20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六期)招投标结果2015-07-30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六期)招投标通知2015-07-27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五期)招投标结果2015-06-16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四期)招投标结果2015-06-16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五期)招投标通知2015-06-11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四期)招投标通知2015-06-11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结果2015-03-19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通知2015-03-16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二期)招投标结果2015-02-27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二期)招投标通知2015-02-25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一期)招投标结果2015-01-22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一期)招投标通知2015-01-19

关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划款要素的通知2015-01-08

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十二期)招投标结果2014-12-18

例如: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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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货币政策司

2015-08-2518:

5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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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8月28日上午9:

00至9:

30,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进行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

本期操作量600亿元,期限3个月(91天),起息日为2015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7日(遇节假日顺延),面向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进行利率招标。

招投标有关事宜按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结果

2015-08-2810:

15:

58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8月28日以利率招标方式进行了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八期)招投标。

招投标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中标总量

起息日

到期日

中标利率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

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八期)

600亿元

2015年

8月28日

11月27日

2.95%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通知

2015-09-2117:

13:

59

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9月24日上午9:

30,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进行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

本期操作量600亿元,期限6个月(182天),起息日为2015年9月24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面向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进行利率招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结果

2015-09-2410:

08:

38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9月24日以利率招标方式进行了201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九期)招投标。

(九期)

9月24日

2016年

3月24日

3.4%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人民币汇率也有很大波动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图表

人民币元/1美元

(点击查看大图)

人民币元/1欧元

人民币元/100日元

人民币元/1港元

人民币元/1英镑

林吉特/人民币1元

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

人民币元/1澳大利亚元

人民币元/1加拿大元

人民币元/1新西兰元

人民币元/1新加坡元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操作独立性分析

1.央行的决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表明,央行只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最终决策权掌握在国务院手中,中央银行没有这方面的独立性。

国务院领导下的央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或多或少会带有政府的意志,机构的设定,决定了央行在操作方面的独立性很弱。

2.央行可独立运用的政策工具少

货币政策的工具主要包括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工具,但在我国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人民银行能够独立地运用的政策工具是有限的,目前人民银行在运用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公开市场操作这两方面具有独立性。

央行对政策工具的选择余地较少,限制了央行操作独立性。

另一方面,何坤认为,由于这些政策工具的实施必然会对货币供应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中央银行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水平上没有自主性,所以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上的选择余地较小,独立性较弱。

3.央行国有性质影响央行在操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央银行在经济、财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但事实上,中央银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需要财政部的审核和监督,在经济上较明显依赖于财政部。

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要求央行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变相为政府融资的行为降低了央行在实际操作中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199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广泛听取学术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自1999年起,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每次例会召开之前召开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重点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下一步货币政策措施。

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研究货币政策决策时,注重吸收社会各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努力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拟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

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负责记录并整理纪要;

综合分析研究和预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为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建议;

适时向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最新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议定的有关事项;

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等。

相关链接:

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第十一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制度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在每季度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政治独立性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央行行长的任期为5年。

与英国、美国等中央银行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中央银行高级决策及管理人员的任命及任期受到政府较大的控制。

但是,我国央行在行政关系上是与财政部相分离的。

二、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1.人民银行的政策目标决定了人民银行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我国人民银行的目标是稳定币值以及经济增长,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

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根据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可知,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是存在冲突的,如果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不能与政府部门保持较高的独立性,货币政策的执行很可能会偏离最初的目标,沦为财政政策的牺牲品。

2.人民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互补和制约关系,增加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损失。

3.人民银行特殊的性质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必须具有独立性。

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三、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货币政策目标

明确货币政策目标是我国央行提高独立性的基础。

我国应通过立法规定稳定物价为人民银行的唯一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法律目标双重性,降低实际目标多重性的可能。

此外,政府在实际中应当保持央行适当的独立性,不以政府意志来改变央行货币政策的决定,保证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的明确性。

(二)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

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可操作性是提高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客观需要。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

1.金融市场不成熟,央行可独立运用的政策工具少;

2.中央银行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水平上没有自主性;

因此,人民银行应当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从而提高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提高央行操作独立性。

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人民银行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保证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决定以及操作中的自主性。

(三)通过立法保证我国央行的独立性

首先,我国应该从法律上重新确定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将更多的自主权下放到人民银行,让人民银行能独立自主的履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的职能,更好地制定、贯彻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对宏观经济更有效的间接调控。

其次,从法律上调整人员机构的设置。

放宽行长任职的期限;

减少政府官员在人民银行任职的比例;

规定人民银行中政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张靓.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江苏商论,2006,(11)140-142.

[2]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何坤.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4]杨阳.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与建设思考[J].中外企业家,2009,(4):

30-31.

作者简介

夏璐(1992年-)女,汉族,山西太原人,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金融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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