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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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城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一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到市内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经组织部门批准在市内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经组织部门批准到市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误(夜)餐费标准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夷陵区小溪塔,猇亭区,点军区土城乡、联棚乡和桥边镇,宜昌高新区白洋园区办事,需要连续工作,不能返回用餐的,按40元标准发放误餐费。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到夜间十一点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发夜餐费20元。
领取误(夜)餐补助费,须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同意,凭据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采取按月固定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施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08]233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
意见
注:
报销时请提交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