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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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应“为用而采,按需而设”,要充分保障临床诊疗用药的需求,既不盲目增加上报品规,又要为学科发展用药预留空间。

根据联合体各医院的级别、类别和诊疗业务规模,设定各医院计划采购药品的品规数限额如下:

安源区不超过800种,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不超过1100种,开发区不超过400种;

市人民医院不超过1300种,市第二人民医院、萍矿总医院不超过1100种,市中医院不超过1100种,市妇幼保健院不超过1000种、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不超过800种。

2、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要与联合议价结束后的医院用药目录的调整相衔接。

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医院评审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和基药使用配备要求等规定的数量和要求;

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双信封公开招标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3、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要按照不低于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拟定计划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作为带量采购的参考。

4、各医疗机构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要广泛征求临床意见、药事委员会审定、院内公示。

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群体不良事件、涉及商业贿赂的药品,不得纳入采购计划。

各医疗机构最终确定的药品采购计划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报送。

(二)形成市联合体议价药品目录

1、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汇总、归集各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各县区卫计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目录进行初审,市卫计委对县区卫计委初审的采购目录与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目录进行复审,经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2017年版萍乡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药品目录》(简称“议价目录”),并在网上公示和公布。

2、议价目录主要包括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未纳入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和限价挂网药品。

不包括:

双信封公开招标已中标的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医药购销领域中有不良记录的品种。

3、议价目录是药品议价的范围和基础,是对纳入《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中可参加议价药品的明确认定。

未纳入议价目录的药品不参与议价。

四、议价工作

(一)议价工作程序

1、议价流程:

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集中议价公告,明确联合体成员、议价目录、议价原则、入围规则、参与议价的生产企业、议价方式、议价时间等。

2、专家与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确定议定成交价格。

3、公示和公布议价结果。

(二)议价专家组成及职责

1、从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专家库抽取药学、临床医学、管理专家,成立议价谈判组。

议价谈判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议价专家代表联合体直接在网上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议价。

议价谈判工作依据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议价专家按照议价规则,根据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药品质量及价格信息、现行采购价,结合临床专业知识及用药经验给出议价药品的建议价,决定是否接受企业的报价,并对药品议价结果负责。

2、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议价谈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议价谈判中遇到有关问题,可由议价谈判专家会同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报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议价方式

依托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议价系统,采取人机对话全程封闭式方式进行。

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价专家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就议价目录药品与生产企业进行网上议价。

(四)网上议价操作

网上议价分为两轮议价:

第一轮议价

1、生产企业网上报价。

生产企业在议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议价系统,对进入议价目录的本企业药品按显示的报价单位进行第1次报价。

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在申报材料时的报价。

企业进行第1次报价时,应根据企业产品成本和市场竞争性,诚信合理报价,原则上企业报价应为全省最低价,若企业报价过高,则失去进一步议价的机会。

2、专家组网上议价。

议价专家根据全国各省中标价、现行采购价以及其它参考价,按照议价规则,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议价。

接受企业第1次报价的可点击接受,该企业产品显示“待成交”状态;

不接受的由专家给出建议价;

对经过综合评价不给出建议价的产品,视为直接淘汰。

第二轮议价

1、生产企业网上议价。

企业接受议价小组建议价的,该产品显示“待成交”状态;

不接受建议价的,企业可进行第2次报价。

第2次报价不得高于第1次报价。

企业既不接受建议价也不进行第2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2、专家组回应第2次报价。

议价专家接受企业第2次报价的,该产品显示“待成交”状态;

不接受企业第2次报价的,该产品不纳入《2017年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

3、专家组最后确认。

议价专家按照本方案入围规则,综合考虑质量和价格等方面因素,从“待成交”状态的企业产品中选取需求产品,点击确认显示为“议定成交”,该产品入围采购目录,其它产品视为淘汰。

(五)议价规则

1、除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之外,纳入议价目录的药品,按“目录分组规则”(《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附件)划分为三个质量层次议价组。

原则上,同品规下一议价组的价格不得高于上一议价组的价格,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的药品的议定价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原则上统一议价,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求与药品供应情况动态议价采购,原则上议定成交价不得高于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

常用低价药品议定成交价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按零加价率计算的价格。

3、对于只有1-2家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品规:

(1)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

(2)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与同品种其他品规的价格进行合理比较,结合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最低中标价一定幅度的建议价;

议价产品无中标价参考时,可按下述方法获取该产品的参考性价格:

一是通过与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的中标价的比价,确定参考价;

二是同企业无可供参考的中标价的,按同品规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为参考价;

三是按以上方法还得不到参考价的,由议价专家集体议定参考价。

4、对于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品规,且非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的:

(1)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中标价的平均价(简称平均价)及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

(2)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结合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平均价一定幅度的建议价。

5、对于双信封目录限价挂网产品:

(1)议定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

原则上,同品规下一竞价组价格不高于上一竞价组价格。

(2)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比较双信封同品规的中标价,结合临床使用情况,按低于产品限价的一定幅度给出建议价。

6、其他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需参考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江西省上轮中标价、医院实际采购价、其他省正在执行的价格以及采购供应等信息。

议定成交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规我省上轮中标价,不得高于2015年度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自主报价。

7、议价结果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省外采购价格或/和高于省内其他联合体采购价格,企业应及时通报萍乡市联合体调整价格,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未及时通报的企业,将上报省卫计委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该品种在我市联合体的供应资格。

8、遇突发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应与供应企业重新协商价格,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9、入围采购目录的药品因故被取消资格,而临床又需要替补时,可由联合体或医疗机构组织对议价目录内同品规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议价。

(六)入围规则

议定成交的企业产品入围药品采购目录的规则:

1、原则上议价专家参考质量及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产品中择优选取0-2个拟入围萍乡市药品采购目录。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专家参考质量及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产品中择优选取0-6个拟入围萍乡市药品采购目录。

(七)药品采购目录的确定

萍乡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根据议价规则、入围规则对专家组议价结果作出全面评估后,形成《2017年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江西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公示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该采购目录为联合体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共享。

5、议价结果的执行

(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医院依据萍乡市药品采购目录完成各自医院用药目录的调整,及时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有药品配送企业实施药品销售“两票制”的承诺,所有入围品种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签订实施药品采购销售“两票制”承诺,未签订“两票制”承诺的,取消产品在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各医院的销售,取消配送企业配送权。

3、药品购销合同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完成药品清库及价格调整

各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医疗机构应在正式执行本轮集中采购的过渡期内完成药品清库工作,做好药品采购目录及价格的调整。

(三)药品的配送

1、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各医院可按《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自行选择所用药品的配送企业。

2、在议价结果执行的周期之内,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平稳供应,不得无故停供药品或调高价格。

如出现严重影响医院诊疗用药等情况,医院应报告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上报至江西省药招领导机构,记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全部品种本周期和下一集中采购周期在萍乡市联合体各医院的销售使用。

六、监督管理

(一)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在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市卫计委机关党委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药品目录形成、议价规则制定和网上议价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度约束、廉政教育、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接受监管。

(二)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实施方案和议价结果等重要信息,按规定及时网上公示和公布。

本议价工作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属萍乡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

萍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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