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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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5)物业管理活动中履约情况。

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内容根据附录《物业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执行。

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部门在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中履行以下职责:

(1)在信息平台中设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板块;

(2)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按层级公开;

(3)建立与本市其他机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5)制定并更新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指导监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管理,做好本辖区内信用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

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和管理在履行辖区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管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提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类信用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原则)信用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归集人和归集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归集单位)通过以下途径归集信用信息:

(1)信用主体通过信息平台办理行政审批、物业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各类事项时提供;

(2)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产生;

(3)司法、仲裁、相关行政机关或信用服务机构等部门移交;

(4)信用主体自行申报并经一定程序审核后采用。

第八条(信息归集原则及要求)信用信息提供人及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期限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息。

信息归集单位不得将信息归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

第九条(信息安全要求)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公开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公开主体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等情况,以及本主体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十一条(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及其他相关人认为信息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归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答复异议申请人。

前述时限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处理)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归集单位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对申请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信息修改处理)信用归集单位经核准,确认信用信息需要修改、修复的,应当按照信息平台数据修改流程及时发起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求)从事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共享和应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有效期)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公开期限与信息有效期保持一致,即自该信息公开之日起,至该信息失效之日止。

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使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应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平台中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平台中公示的个人信用信息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二)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策支持等;

(三)表彰奖励;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其他类型的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可直接登陆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开信息的所有内容,其结果可以作为以下参考依据:

(一)行业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

(二)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

(三)差别化监管;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本目录。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数据项名称

数据来源

更新周期

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

电子资源平台

一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信息平台

即时

企业联系人

信息平台-备案系统、PC端日常维护

联系人办公电话

联系人电话

信息平台-备案系统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评价结果和排名

信息平台-评价系统自动汇总

一个月

从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情况

信息平台-技能测试系统自动汇总

按考核期

良好信息

业绩信息

物业管理项目名称

信息平台-备案系统(本地)、PC端日常维护(外地)

物业类别

同上

项目地点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费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表彰

信息

表彰类别

PC端日常维护

表彰名称及等级

表彰单位

获得时间

不良信息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移送

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处罚种类

判决或仲裁

物业管理类的侵权或违约败诉行为

法院、仲裁机构移交

判决(仲裁)编号

判决时间

不良行为

因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物业管理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区住房建设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移交

因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其他相关部门

被其他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或者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推送给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对调查取证、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的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

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中提供虚假信息并被查实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

未按规定报送物业管理统计报表

市住房建设部门

不按规定履行物业合同解约手续擅自离场并被区住房建设部门通报的

区住房建设部门

未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信息平台-安全在线检查系统

受到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公开谴责

市、区物业行业协会

受到市、区物业行业协会书面警告

对市政设施专营单位进场施工乱收费,经查证属实的

不按要求参加市、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依职责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

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

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数据项名称

姓名

办公电话

备案系统

移动电话

性别

学历

职称

从业年限

从业业绩

信息平台-备案系统、统计系统

项目评价标识(绿色物业、标准认证等)

移送后即时更新

住房建设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一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上的行政处罚的事由,同时记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

处罚信息录入后即时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上被记录的不良行为

各信息归集部门

泄露物业管理项目业主信息并经查实的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业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候补委员、监事等信用信息(在小区内公开)

党派

参与社会公益团体及活动

参与社会活动及担任角色

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所描述的不良行为

各相关信息归集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履职不当被中止职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

牵头组织业主或其他群体违规集会、上访并经查实的

四、业主信用信息(在小区内公开)

信息平台-投票系统

投票系统

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信息平台,PC端日常维护

 

关于《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我处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

物业管理发展至今已有38年的历史,物业管理行业在取得了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对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物业管理行业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普遍,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和能力、业主自治组织运作规范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将成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推进剂,有利用持续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今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秘书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促进物业管理的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一百条所列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制度。

上述规定对我市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一)委托市物协开展《办法》起草工作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规范管理也已成为《条例》要求和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

基于此,我处在2018年10月开始委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

市物协成立于1993年,是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国内最大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之一,多次参与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二)开展调研与研讨,起草并完成《办法》(初稿)

在市住房建设局物业监管处的指导下,市物协组建由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为主的课题组,并制定的工作方案及研究路径,对我市及国内其他城市的法律法规和先进成果经验进行分析,对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体系以及其他行业的诚信体系进行了参考借鉴,同时结合《条例》各阶段的修订情况,起草并完成《办法》(初稿)。

(三)组织会议研讨及书面征询,听取各方意见

《办法》(初稿)形成后,调研组多次邀请市住房建设局、各区住建局、物业专项维修金管理中心、市物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进行研讨。

通过书面方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了解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在此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共二十一条,附件为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目录。

(一)明确信用信息公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办法》中的信用信息公开是指基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上客观信息的公开,《办法》第三条定义如下:

信用信息公开是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按层级向物业管理项目、社会公众公布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并接受各方的查询和监督。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法》也将信用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业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及其监事、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其他应纳入信用信息公开的相关主体。

(二)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及分工

《办法》第五条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住房建设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提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类信用信息,有利于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联动;

明确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提升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

为了有效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知情权,《办法》建立了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对于信用主体及其他相关人认为信息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异议处理或修复。

具体请见《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四)以信息使用为抓手,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除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外,《办法》最后以参考依据的方式明确了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要求。

以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为管理抓手,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合规运作,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

《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

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使用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差别化监管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等参考依据。

四、《办法》主要特点

(一)重在信用信息的公开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物业管理各个主体运作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来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也将产生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可追溯性信息为基础

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矛盾纠纷多,各类信息层出不穷,本《办法》仅将行政、司法及仲裁等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除了本类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外,还有可追溯性的特性。

具体内容可见《办法》第七条。

(三)明确公开内容,建立公开目录

为了方便管理部门明确信息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未来对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的修订。

《办法》另行设计附件,即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本《办法》,编制了《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目录》。

主要包括各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数据项名称、数据来源及更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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