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反违章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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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5.6安监部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厂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上报全厂每月反违章情况。
5.7策划部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5.8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后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与安监部及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5.9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和安监部。
5.10责任到位
5.10.1基建、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如大型起吊、倒送电等)、重大操作三级主管领导到位。
5.10.2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处理时,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5.10.3在检修、备用、故障等停运后的机组启动时,从开机、发电机并网全过程,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5.10.4重大设备试验过程中,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5.10.5电气10KV及以上电气系统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助理)、专工到位,不允许上岗三年内操作人员进行重大电气系统倒闸操作。
5.10.6一级动火作业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到位。
5.10.7其它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作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到位。
5.11定期工作
建立违章分析制度,每周向故县局汇报违章情况;
设立违章公告栏,及时公告违章和“四不放过”处理情况;
建立违章档案,作为个人年度效考核依据。
6.违章分类与定义
6.1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角度,将违章行为分为四类:
6.1.1作业性违章:
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6.1.2指挥性违章:
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6.1.3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6.1.4管理性违章:
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6.2按严重程度,将违章分为三类:
6.2.1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或可能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违章行为;
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
6.2.2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
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
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
6.2.3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7.反违章内容
7.1反作业性违章
7.1.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7.1.2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7.1.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如通过举办安全讨论、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说法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反面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7.1.4经常发动群众,通过自下而上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办法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7.1.5掌握了解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7.1.6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7.1.7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7.1.8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监护人员、安全员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7.1.9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7.1.10部门主任、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7.1.11策划、安监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1.12对作业性违章各级负责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7.1.13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
7.1.14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
7.1.15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7.2反指挥性违章
7.2.1查禁指挥性违章,人人有责。
7.2.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7.2.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
7.2.4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7.3反装置性违章
7.3.1根据装置性违章易发生的地点、环境等特征,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作业危害分析预控措施,以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安全监督人员要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7.3.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7.3.3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7.3.4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
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7.3.5安监部、策划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7.3.6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7.3.7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管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现场环境、施工工器具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7.3.8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7.3.9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7.3.9.1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7.3.9.2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7.3.9.3巡回检查,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都要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设备主人和有关部门人员。
7.3.9.4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7.3.9.5策划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修计划安排消除。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策划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7.3.9.6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策划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7.3.9.7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策划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职批准;
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作业危害”。
措施应上报企业生产部和安监部,同时还应抄送电厂安监部备案。
7.3.9.8策划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7.4反管理性违章
7.4.1查禁管理性违章,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民主监督体系人人有责,并各尽其职。
7.4.2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
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7.4.3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7.4.4各级人员发现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7.4.5管理性违章现象被查处后,应及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除。
7.4.6策划、安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把检查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7.4.7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管理性违章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8.奖励和处罚
8.1反违章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
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8.2对于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8.3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要同样重视,同等考核,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8.4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者个人;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直接领导;
指挥性违章的责任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明知是指挥性违章而盲目执行也要负相应责任。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健全或管理问题造成的违章,但作为下属,明知是管理性违章而不控制也负同等责任。
8.5电业生产、基建、多经的安全事故绝大多是由于习惯性违章所致,所以对习惯性违章要从重处罚。
8.6.1装置性违章以部门自查为主,对未查出的一般性装置性违章被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考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
8.6.2管理性违章实行分层次考核,自查自纠,上一级考核下一级,违章记入不安全情况记录本。
8.6.3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按《故县水力发电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8.7反违章表彰、奖励
8.7.1对发现、制止、举报、抵制违章的人员,奖励100至500元,对发现、制止、抵制违章作业,避免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人员,根据违章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500或1000元奖励。
8.7.2安监部接受违章事件的实名举报,举报人身份直接向安监部举报的,举报的违章事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至1000元奖励。
8.7.3生产部门全月无违章(包括所使用的外包人员),按人均10元奖励。
8.8根据违章程度处罚
8.8.1员工发生一类违章,下岗培训一个月,并处罚500元;
员工发生二类违章,离岗培训一周,并处罚200元;
员工发生三类违章,批评教育,并处罚100元。
8.8.2外包人员发生一类违章,应责令承包商辞退违章人员,不得再进入平凉发电公司工作,并处罚500元;
外包人员发生二类违章,应离岗培训一周,并处罚200元;
外包人员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育,并处罚100元。
8.9连带处罚
8.9.1对未造成后果一类违章者,连带考核部门主任100元、专业专工150元,班长200元,班组人均30元。
对未造成后果二类违章者,连带考核部门主任50元、专业专工100元,班长150元,班组人均20元。
对未造成后果三类违章者,连带考核部门主任20元、专业专工30元,班长50元,班组人均10元。
8.9.2外包人员违章奖惩按部门、班组对待。
8.9.3受违章处罚的个人、班组、部门,年内在评优争先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8.10一、二、三类违章虽未列入,但仍属违反本办法、《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将根据本规范、《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由安监人员认定违章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9.附则
9.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9.2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
9.3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9.4本办法于2012年10月01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
附:
一、二、三类违章行为
一类违章(构成一类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规》考试不合格进入现场工作。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强行上岗。
5、制定的安全措施未认真贯彻执行,或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6、在进行重大、危险工作前未编制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相关领导审查即开始工作者。
7、无票作业者。
8、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较强的特殊作业项目,无组织措施、无技术措施、无安全措施,无作业指导书和危险点分析,未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9、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开工。
10、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1、不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监督管理者;
漫骂、甚至殴打监督管理人员。
12、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职工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13、对已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组织制订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4、在易燃、易爆区周围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动火工作。
15、外包单位私自转包或分包工程。
16、不按“安规”及《工作票管理制度》要求填写、签发、批准工作票、操作票、特殊作业票、动火工作票,或填写、签发的工作票、操作票、特殊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存在严重问题的。
17、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工作人员失去监护或监护不到位。
18、办理操作票时默认代签名,或无操作票操作。
19、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20、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21、监护人不具备资质,未经考试合格而担任工作监护人。
22、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未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认可手续者。
23、扩大工作范围或超出工作票所列范围,工作负责人未重新办票或经工作签发人、许可人同意而工作者。
24、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
25、擅自变更操作票操作顺序或跳项、漏项操作。
26、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27、专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参与操作。
28、未经主任及以上领导批准而解除闭锁操作者,或未执行万能钥匙管理规定,随意使用万能钥匙操作。
29、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30、未按规定先验电即挂地线,或不按规定挂地线即进行作业者。
装设、拆除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或装设、拆除接地线顺序不符合“安规”要求者。
31、约时停、送电者。
32、倒闸操作未戴绝缘手套及雷电时倒闸操作。
33、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者。
34、高压验电或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35、不经批准随意解除防误措施或保护装置。
36、高处作业不配戴或不能正确配戴安全带。
防坠落、防落物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即开始进行高处作业者。
37、不符合资质专职人员搭拆脚手架;
脚架荷载不符合要求;
搭、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区周围未设围栏或警告标志,没有专人监护者。
38、脚手架上人员或放置物品超过计算荷重者。
3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者。
40、酗酒或酒后上班者。
41、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场所吸烟者。
42、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二类违章。
二类违章(构成二类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或不能正确佩戴安全帽。
2、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3、现场安全设施不全或信号、标志、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允许工作。
4、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安全保障措施。
5、进行危险性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
6、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标志。
随意将现场安全设施挪动或移作他用者。
7、未按《安规》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安全设备、设施不规范、齐全或者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9、特殊作业(如:
酸碱作业、焊接、安全阀校验等)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穿合适的工作服、戴护目镜、耳塞。
10、随意增补和更换工种,在上岗前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11、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外包施工人员冒名顶替,不经公司审查批准临时更换施工人员。
13、外包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位。
14、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单位未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超过30人外包单位的未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未设有兼职安全员。
15、进入生产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带钉的鞋者。
16、进入生产现场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符合《安规》要求。
17、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18、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未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19、工作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者,或多次延期。
20、工作票负责人未列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票、作业危害分析内容宣读交底。
21、作业危害分析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
作业危害分析卡票面错漏较多;
未将作业危害各项防范措施执行到位。
22、未到现场检查验收设备,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23、工作票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工作者。
24、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要进行的操作内容不符。
25、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26、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27、未执行唱票、复诵、比划操作而操作设备者。
28、装、拆接地线不登记,或不记录者。
29、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试验。
30、让单人从事带电工作。
31、按规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的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或一级动火办理二级动火票者。
33、动火工作票超期限未重新办理。
34、运行人员不带操作票或工作票到现场执行安全措施或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35、无人监护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
36、操作10KV电气设备时操作人、监护人未戴防护面罩。
3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破损,无防压、防砸措施。
38、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39、电气设备未接地线或接地线虚接,有严重隐患。
40、电气设备电线破损。
41、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42、电气设备无有良好的接地;
Ⅰ类电动工具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或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者。
43、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44、电源接线不规范;
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不够良好,布线不整齐;
电源闸刀、插头、插座破损或无盖;
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无可靠防护者。
45、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
46、电焊机变压器没有完整金属外壳或金属外壳没有接地;
电焊机变压器一次侧电源引线未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
将厂房钢结构、管道、格栅板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二次线。
下班前未将电焊机、卷线轴和电气工具停电者。
47、空气开关、闸刀开关没有装在密闭箱匣内,直接放在地面上移动使用;
在露天和潮湿的地方使用木制的电源箱;
开关柜或配电箱未加锁并设置警告标志;
开关柜或配电箱配线无良好绝缘,排列杂乱;
导线压接不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有带电体明露;
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
48、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