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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届满。

第四条改造、装修及改造装修期

1、改造及装修

  1.1如果乙方基于其业务的特殊需要对该场地结构或设施进行改造及装修(以下称“改造及装修”),其应提前14日将改造及装修方案提交甲方审查,甲方在获得乙方全部改造及装修方案后14日内对该改造及装修方案做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明确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就其改造及装修给大厦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危害及威胁对甲方负有书面告知义务。

  1.2乙方有权使用自己的装修商,但该装修商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质或许可。

甲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及其装修商向有关单位办理进场装修的相关许可证明。

1.3 乙方进行改造及装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或装修的所有固定物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如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1.4 若未得到甲方的允许,乙方私自进行改造及装修,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且乙方应自进行改造或装修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总额    的违约金。

1.5 如因乙方的改造或装修造成任何第三方对甲方的追索,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所有甲方损失。

  1.6如乙方对该场地进行了改造及装修(尤指空调消防系统)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腾空该场地后,乙方应负责将该场地恢复原状(甲方交付该场地时之标准状态),甲方同意情况下除外。

2、免租期

  乙方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免租期内,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但甲方并不收取租金。

3、如因乙方原因,或委托的装修公司未能按时将该场地的改造及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北京消防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报批,或改造及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消防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不符合大厦物业管理规定,或因隐患可能给大厦造成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情节,或未能将前述的改造及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改造及装修期的延误,改造及装修期将不顺延。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在完成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允许装修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始装修。

自正式装修期起,该场地的一切法律责任、保险、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未得到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允许,乙方私自进行装修,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且乙方应自进行改造或装修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乙方完成改造及装修工程,于改造及装修期内起租日前提前使用该场地,乙方需全款支付任何与该场地有关的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其它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1.1租金每月定为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包每月完税发票和物业管理费)。

1.2 付款方式为押贰付陆,乙方每次不得迟于应付款月首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六个月的租金。

1.3 租金按月计算,本合同履行中需要计算日租金时,按照人民币   元/30=    元/日计算。

  2、首期租金:

  本合同签订后并于   年  月  日前,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的首期租金给甲方,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首期租金的计算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租金调整: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不变,租赁期满后是否续约双方另行约定。

4、保证金:

4.1 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金。

租金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元整)。

4.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抵偿由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保证金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甲方扣除保证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4.1款约定的数额。

4.3 当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时,若乙方全部缴清应付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杂费及补偿费(如有)以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向甲方归还了该场地,甲方应当在十四日内将乙方已交付保证金(不计利息)本金退还给乙方。

5、公证费、印花税及登记费:

  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支付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与该场地有关的税费,此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登记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6、付款方式:

  6.1乙方应当将有关租金费用及支付的其它款项按时以人民币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及账户。

甲方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账户,但需及时通知乙方。

  6.2乙方以人民币支付所有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

  7、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

  7.1该场地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日历月人民币  元,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甲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但不含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

  7.2乙方负责承担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的缴纳,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合同签订后与首期租金同时支付给甲方。

其余合同期内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7.3乙方需按甲方或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单位提供的杂费账目支付和清缴所有乙方占有的公用区域有关的电费、水费、电话租线费、专线通讯线费、电话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

  7.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在相关费用收缴单位发出有关付款通知书七日内支付每月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

  7.5甲方收取乙方的一切款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开出有效的收据和发票。

第六条承租场地内的保安

  1、对该场地内发生的任何非由甲方人员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导致的失窃及抢劫事件而给乙方或乙方的顾客、合作伙伴、代理人或其他承租场地内的人员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保卫责任,相关事项由乙方与该场地所在的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处理,甲方予以协助。

  2、乙方为加强该场地内的保安及甲方为配合乙方加强针对该场地的保安工作而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

  3、乙方有义务将其已知或应当知悉的可能导致客户人数大量超出平常人数的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形的事件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通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

第七条义务与权利

  A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义务:

1.1甲方承诺依法取得该场地产权并有权出租所有面积。

1.2对于乙方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间因物业管理方面发生的问题及纠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1.3甲方保证自合同起租日提供给乙方的该场地内的电、空调、通讯等服务,确保接口正常。

1.4甲方同意对前述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乙方许可,不向甲方及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透露,但甲方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2、权利:

2.1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该场地或大厦进行任何保安、巡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该场地,但应事先最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立刻进入该场地内处理事件而无需乙方同意,但事后应马上向乙方作出解释。

2.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该场地转让、出让,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承担甲方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承诺及义务,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为转让、出让场地之目的,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带领拟受让方进入该场地,乙方应予以配合。

但甲方应事先最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且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其经营目的使用承租该场地,。

2.3在本合同期限终止前3个月期间,甲方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乙方前提下,可随时进入该场地,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人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其经营目的使用该场地。

2.4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该场地或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任何其它的担保权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乙方的利益应得到保障。

2.5甲方不负责并非由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6甲方的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措施不构成甲方的任何弃权;

甲方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其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B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期支付租金、保证金、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给甲方。

无权以物业管理问题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保证金、杂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

1.2如乙方占用部分公用区域,则其所占用的公用区域上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或杂费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装修期开始前,向甲方提交一切室内改造及装修图纸。

乙方需遵循甲方所发出之“租客装修手册”内之条款及限制及北京消防部门书面批准的改造及装修图纸和规格对该场地进行装修。

1.4乙方雇用的装修队必须具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效的施工或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才可以在大厦内进行该场地内部改造及装修。

1.5合同期内乙方欲进行改造及装修工作,均需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1.6负责赔偿因自身原因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其他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7合理使用该场地内甲方提供的装置及大厦公用装置/系统/设备(此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1.8该场地内若有任何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修复损坏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对上述损坏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修复,甲方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该场地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

如该场地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修复。

1.10因乙方的疏忽或过错而给该场地结构性部分造成任何损坏时,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将承租场地修复至完好状态。

1.11负责向有声望的保险公司投保自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

1.12同意甲方进入该场地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唯常规维护需事先最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其经营目的使用该场地。

1.13及时通知甲方该场地内的财产损坏及人员受伤情况。

1.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更改该场地内的设备、间隔及超越楼层负重标准。

1.15乙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对大厦或其他人士可能属滋扰的行为或发出噪音。

1.16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大厦其他用户造成危害的活动。

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进行非法活动。

1.17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存放任何对该场地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此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1.18除乙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的食品及原料外,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储存或制造其它物品;

除征得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1.19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1.20乙方不得在该场地门窗内外或大厦内部或外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除非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地点事先以书面批准。

1.21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需同时遵守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租户手册”(或者相关管理规定)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同意并接受甲方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所签署的相关物业管理协议,并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业主的有关义务。

1.22保证在该场地内正式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商业牌照、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或其它类似文件。

1.23合同期届满后,乙方必须将该场地恢复原状交还甲方。

如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则可无偿转让上述全部或部分装修予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方可免除恢复原状的义务。

1.24乙方如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租该场地,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25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日后十四日内腾空并搬离该场地,同时返还该场地的全部钥匙。

此期间乙方须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

1.26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甲方在合理时间及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可随时进入该场地察看,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其经营目的使用该场地。

1.27不做任何有损甲方商誉的事情。

甲方对乙方与其顾客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28履行国家规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29乙方不得通过转让本合同而允许任何他方使用该场地,不得转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方共同使用该场地或其一部分。

1.30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减免任何按本合同需缴付的合同内规定的费用。

1.31乙方如需在所该场地内安装任何自用空调设备,需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所需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同意对前述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向甲方及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透露,但乙方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1.33乙方应自担费用独立负责该场地内的卫生清洁工作,这一独立性并不会因为甲方为乙方储存食品及其原料、甲方人员可能参与了乙方的某种活动、以及甲方可能为乙方提供了某种帮助及其它牵涉到甲方的相关事项等而免除和降低。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均保持该场地处于良好的清洁状况。

1.34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政府当局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中环世贸广场管理部门对安全使用煤气等设施的相关规定。

1.35除非已经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所经营的该场地内储存、陈列其用作食物原料的或其它用途的各种鲜活动物以及其它动物,不论其用途。

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所经营的该场地内以甲方同意的方式,在甲方认可的区域储存、陈列其用作食物原料的或其它用途的各种鲜活动物,乙方亦须对其各种鲜活动物的储存和陈列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保证妥善保存和陈列上述鲜活动物使其不对大厦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构成破坏和威胁。

1.36无论甲方对乙方曾做过何种承诺或有何种形式的关联,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它的与乙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与乙方经营活动相联系的法律法规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有义务详尽了解这些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恪守其规则。

1.37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代理收集转递有关单位给甲方的相关手续文件等。

乙方在合同期内可自行使用该场地,不受甲方非法干扰。

2.1乙方对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向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

2.2乙方有权使用大厦所提供的大厦的公共设施。

2.3乙方的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措施不构成乙方的弃权;

乙方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可以以书面方式修改、变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

  2、由于本合同第十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议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

3、乙方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而无须向乙方做出任何赔偿,甲方的书面终止通知自发出后立即生效。

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7)日内未作改正。

3.2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7)日内未作改正。

3.3 擅自将该场地或其部分的利益转租或转让他方或与他方共同使用,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7)日内未作改正。

3.4 未按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交纳租金、保证金、杂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支付达十四(14)日。

3.5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B项所规定的乙方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14)日内未作改正。

4、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赔偿,而无需向甲方做出任何赔偿:

  4.1甲方违反了第七条第A项规定的甲方的有关义务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四(14)日内未作改正。

第九条违约和赔偿责任

1、若乙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所述租金、保证金、杂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该场地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于14天内缴清该款项。

如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能缴付该等款项,甲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致的损失及违约金,且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2、如乙方拖欠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根据延迟支付的实际天数向乙方收取应付款项4‰/天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应自该应付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计,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的本金、利息和其它相关的费用,同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此违约金将不影响于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任何其它权利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该场地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限期内改正。

若其不按照甲方的要求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甲方有权依本条向乙方索偿。

  4、在本合同规定的租期内,若乙方将该场地出租或分租,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因此而产生的第三人对甲方的权利之影响。

若乙方未在规定期内消除前述影响,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前述影响,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5、乙方破产或被清盘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在扣除乙方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后,按照第九条第9款向乙方追索未履行租期的应交租金。

  6、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予改正,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可解除本合同。

  7、若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归还该场地时,则甲方享有将该场地腾空并将其恢复原状的权利,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腾空该场地、将该场地恢复原状以及将该场地内物品存放在它处的保管费用等均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若保证金数额不足,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补足。

在甲方未开始行使前述权利前,且乙方仍继续使用该场地期间,乙方就此期间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向甲方缴纳占用该场地的租金。

  8、当乙方搬离该场地后,应通知甲方对该场地进行验收,双方就验收时的现状签署《归还交接单》,除非该交接单明确标明甲方同意接受该场地,否则,该交接单只说明乙方归还时该场地的现状,并不视为甲方已同意其退租并接受该场地。

乙方在解决《归还交接单》中存在的问题期间,仍视为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归还该场地。

  9、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无须返还乙方已付之保证金。

同时乙方应就乙方的提前终止合同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就该场地另行订立租赁合同,以减少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在乙方缴清相关应付费用后,甲方返还乙方已付之保证金,并赔偿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它本合同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人力不能预见、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无须因此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3、若该场地因为发生火灾、水灾、风暴、台风、白蚁、地震、地面下陷或任何其它灾难以致不能使用或导致物业封闭该场地的,或基于非甲方所能控制及非归责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原因而被政府当局宣布为危险建筑,则租金之全部或一部分将依照该场地不能使用的程度作相应之扣除无须支付,直到该场地可重新使用为止,但甲方既无责任恢复该场地原状,亦无责任就上述该场地于不适使用期间而向乙方支付赔偿。

若该场地连续三个月不适使用,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但各方在此之前之权利义务不因此受影响。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和适用法律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4、本合同以中文制成,如有必要可以使用中、英文两种文本。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两种文本出现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盖章:

日期:

 

乙方:

盖章:

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现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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