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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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可证: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或者地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排水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排水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年。
排水户在排水可证有效期,格按照可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
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可证有效期延期年。
第十一条在排水可证的有效期,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可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日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二、可条件
.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
.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
.有临时排水案、措施;
.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三、申请材料目录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
.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
四、期限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可的书面决定。
五、程序
.申请。
申请人填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表等材料,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和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等材料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可的书面决定。
.补充材料。
若需补充材料,被审批人在收到准予行政可书面决定后个工作日提交补充的材料。
.后续监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排水的监督和管理,在作出准予可决定之日起日,对申请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若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约定的期限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可决定,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式;
()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可决定,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
审批式;
()若发现被审批人有行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如遇有重大影响的、流域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进行查处。
(六)申请表文书样式
见附页。
《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受理号:
收件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地址
邮编
建设单位
-
手机:
联系人
传真:
电子:
排水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新建、
改建、扩建)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地址
排水项目
用地围
建筑面积
排水量
(平米)
(立米日)
污水去向
雨水去向
(路名)
(路名或河道)
施工期限
申请容(可另附页):
受理号: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
青浦区水务局制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青浦区水务局就“核发施工排水可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
.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
.有临时排水案、措施;
.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在施工工地建设过滤沉淀池,工地各类排水经沉淀后排放,沉淀池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捞、疏通,并保证沉淀池效果;
施工工地餐饮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在施工过程确保不切断城市下水道,不造成对市政设施的损
坏。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
.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
四、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个工作日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
书后,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后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个工作日提交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依法撤销核发施工排水可证的决定。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可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承诺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核发施工排水可证的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系统,并对申请人以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式。
八、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行政审批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联系:
联系人: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联系: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就申请“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的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对贵机关告知的容已经全面、清楚了解,承诺格履行,接受贵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单位承诺能够满足贵机关“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的审批”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能够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材料;
.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申报的排水案进行排水,施工工地建设过滤沉淀池,工地各类排水经沉淀后排放,沉淀池由本单位负责清捞、疏通,并保证沉淀池效果;
施工工地餐饮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确保不切断城市下水道,不造成对市政设施的损坏;
如若造成损坏,由本单位承担修复责任;
.本单位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
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