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 水量预测报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可证:.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或者地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 有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 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 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 且排水符
2、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排水可证的有效期为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 排水可证的有效期, 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 排水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 有效期届满日前,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 有效期 延续年。排水户在排水可证有效期, 格按照可容排放污水, 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 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一条 在排水可证的有效期,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
3、、 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可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可证。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 排水户应当在工商 登记变更后日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二、可条件.符合防汛安全要求;.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 )要求;.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有临时排水案、措施;.落实临时排水责任。三、申请材料目录.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施工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四、期限
4、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可的书面决定。五、程序.申请。 申请人填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审批告知承 诺书、 申请表等材料, 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 受理和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 的告知承诺书等材料的,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并当场作出 准予行政可的书面决定。. 补充材料。 若需补充材料,被审批人在收到准予行政可书面决 定后个工作日提交补充的材料。. 后续监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排 水的监督和管理, 在作出准予可决定之日起日, 对申请项
5、目进行后续 监管:()若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约定的期限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可决定, 并对该 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式;()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 区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撤销行政可决定, 并对该申请人、 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式;()若发现被审批人有行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如遇有重大影响的、流域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由市 水务局执法总队进行查处。(六)申请表文书样式见附页。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受理号: 收件日期: 年
6、 月 日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地址邮 编建设单位-手机:联系人传真:电子:排水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地址排水项目用地围建筑面积排水量(平米)(立米日)污水去向雨水去向(路名)(路名或河道)施工期限申请容(可另附页):受理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排水可证(施工)青浦区水务局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青浦区水务局就“核 发施工排水可证”事项告知如下: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二、审批条件 .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 .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7、质标准 ( )要求; .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 .有临时排水案、措施;.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在施工工地建设过滤沉淀池,工地各类排水经沉淀后排放,沉 淀池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捞、疏通,并保证沉淀池效果;施工工地餐饮 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在施工过程确保不切断城市下水道,不造成对市政设施的损坏。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 .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四、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核发排
8、水可证(施工)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案及平面图;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 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核发排水可证 (施工)申请表; 如涉及第三利益的, 应提供与第三达成有关协议的书面文件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个工 作日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六、 后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
9、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个工作日提交补充的材 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核发施工排水可证的决定。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可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对 申请人的承诺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 符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核发施工排水可证的决定。七、 诚信管理对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 法补正的,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申请人 诚信档案系统,并对申请人以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式。八、 其他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行政
10、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行政审批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联系:联系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联系:联系地址: 邮编:申请人就申请“核发排水可证 (施工)的审批”事项,作出 如下承诺:.本单位对贵机关告知的容已经全面、清楚了解,承诺格履行, 接受贵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单位承诺能够满足贵机关 “核发排水可证(施工) 的审批” 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能够在规定期限提供 相关材料;.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申报的排水案进行排水,施工工 地建设过滤沉淀池, 工地各类排水经沉淀后排放, 沉淀池由本单位负 责清捞、疏通,并保证沉淀池效果;施工工地餐饮废水经隔油设施处 理后达标排放;.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确保不切断城市下水道,不造成对市政 设施的损坏;如若造成损坏,由本单位承担修复责任;.本单位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 (盖章):委 托 代 理 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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