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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入股那些事儿最终版docWord下载.docx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展评估。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工程,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创造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举个例子

  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

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本钱20万元,那么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

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了?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

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

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展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

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承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创造领域,需要进展的投资可能更大。

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

例如我国?

专利法?

规定,创造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

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承受委托而完成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假设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那么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

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那么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因此,假设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承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那么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

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4〕专利权是否进展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那么视为普通许可。

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展过专利许可,这对承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建议不能再承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那么即使已付费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

——而假设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那么需要评估前面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

  〔5〕专利权是否被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已被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建议承受专利入股的公司应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的情况。

  〔6〕专利权是否正在发生法律争议。

  应调查清楚专利权是否存在下述情形:

A.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B.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

C.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7〕用以入股的专利权内容。

  终究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或者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出资?

目前,关于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实践中,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最为常见,也更为保险。

  〔8〕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

  可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专利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9〕涉及“组合专利〞时。

  有的专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专利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到达增加投资额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专利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比拟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

建议在完成专利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假设是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因出资人仍保存专利权所有权,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然由出资方承当,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

关于这一点,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专利权出资协议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承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专利权出资进展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权出资工程中,专利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

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承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专利权人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展分红的僵局。

  〔4〕须明确约定专利技术改良成果的分配,承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专利权技术的使用,而专利权出资人由于对该专利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一样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

  〔5〕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当问题,专利权出资人将专利出资,其目的是通过其所有的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开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

建议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假设因出资专利权权利问题而使得公司面临的侵权纠纷,出资人承当所有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那么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

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当责任。

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假设让承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当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

又由于新修订的?

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展评估的根底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为解决专利权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那么之间的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在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

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构造的请求权。

比方:

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当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当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点超过一定时限〔如一年〕,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展评估,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遭遇大幅减值。

如果此时的专利权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多,可要求专利权出资人承当补足出资的责任,或扣减其相应出资的份额,同时也需要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须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2、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需要专利加技术诀窍一起转移才能实施的,因此与专利权出资人签订竞业制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防止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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