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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治文档格式.docx

当今之世,科技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已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科学依据。

如《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即是以传染病学、遗传学及现代生物学、物理学的科学原理为其立法的依据的。

克隆技术的发展,使临床医学发生了一场深刻的革命,将极大地影响卫生医疗防治的法律制定和运作。

而有些技术的发展更可以给人类生活带来本质的改变,例如作为新材料技术前沿的纳米技术,就对人类的微观工程学、医学和军事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

人们普遍认为,包括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内的二十一世纪三大关键技术,在对社会经济、生态安全、国家政治、国防安全甚至是道德伦理等领域产生巨大和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将影响传统法律的内容。

2、科学技术影响法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使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法的信息传播更便利、公开、快捷、准确和充分。

一般而言,将法条在形式上表现得更加科学的图谋是会受到时代技术条件限制的。

在法产生的早期阶段,习惯法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之相应的信息传递方式是口头传播或直接行为影响。

后来向成文法的转变则是与文字的产生和印刷术、造纸业的发展形影相随的。

而20世纪以来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目前正在开发的光子计算机、生物计算机、量子计算机和可视通讯、联网功能、智能化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法的文字表现形式和信息存储形式,促成法的信息传递方式的变革,使人们得以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短的时间内,便利、快捷、准确、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法的信息。

毫无疑问,这就为人们认同、接受和遵行法律,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条件。

3、科学技术影响法的调整范围,将会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今天,科技进步突飞猛进,高新技术日益深入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产生一些新的法律调整对象。

如,现代生物学发展最引人注目之处是控制生命,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

同样,科技发展带来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展以及对地球、空间和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的增强,也使维持人与自然统一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提升为法律议题,从而导致环境保护法、宇宙利用法、海洋法的产生。

此外,通信法、新材料法、原子能法、生物工程与科学技术法等,也都与现代科技的创造和应用直接相关。

特别是随着当代科技在知识经济中的相对独立价值的日益凸显,使得调整科技创造、应用和推广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更趋复杂、丰富、完备和独立化,这必将会导致新的独立的科技法部门的产生。

4、科学技术影响立法体系、程序和方法,促进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使得专业性、技术性立法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种专业性、技术性立法的科学性强,立法机关难以独立胜任,因而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授权立法”体制。

不仅如此,现代科技提供的先进、快捷、准确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手段,也为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化的实现创造了物质前提。

如公众可利用因特网为主的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直接参与、监督和影响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过程,从而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民意成为可能。

此外,电子计算机和其他先进科技手段在立法领域的应用,也使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法律草案拟定、法律议案表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乃至法律信息反馈中的资料处理等技术操作性,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极大地促进了立法的科学化和高效率。

5、科学技术影响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及其执法,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执法手段的科学化、公正化、合理化和高效化。

法律调整的专业性、技术性程度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成正比。

现代科技的突破性进步,将使法律的调整过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高效率。

电子信息系统、现代通讯设施、自动监控手段广泛用于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其结果是对违法犯罪的防范、监控、发现和惩治变得更为便利、准确、及时。

例如电脑鉴别微量物证、基因破解密码技术等的应用,可使刑事侦破和法医鉴定更具客观性、准确性;

同样,法律信息库及法律专家系统的建立,也使认定事实、辨别和选择法律乃至适用法律的规范增添了更多的便利。

6、科学技术影响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计算机技术、现代交通、通讯技术和现代传媒手段使信息交换速度加快,时空阻隔减少,加强了法律文化信息沟通、交流,这将有力地促使法的某些固有观念和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从而使人们对权利更加尊重,对法更加信仰,对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更加尊崇,对政治民主化、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更加期待。

这些都将大大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播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使人们对法律信息、知识和理论的了解更为迅速、准确、全面、充分。

此外,不断增加的科学信息、不断发现的科学定律、不断创新的科学探索方法,也促使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不断注意吸收科技新成果。

如现代信息论、现代控制论、拓扑学、系统工程学以及概率论、模糊学等的广泛应用,就已使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当然,如前所述,科学技术在推动和促进立法、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发展的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困惑、挑战和新的问题。

诸如高科技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科技研制过程中风险与危害的负担与控制,科技服务于社会的宗旨与技术专有属性之间的矛盾等,均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思考之二:

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近代以前,科学和技术活动基本上是法所很少过问的领域。

古代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行为。

近代工业革命的兴起使科技活动普遍化、复杂化,不仅引发了一系列利益冲突,而且对公众和个人的权利、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和道德伦理等方面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如果不对科技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管理,就不能有效规范那些深受其影响的领域。

例如,互联网的发展不但对政治、经济和国家安全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而且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的行为和观念,对社会秩序、商业秩序和道德秩序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加先进的工具。

在现代社会,法对科技活动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

现代科技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要求它是一种高度组织化、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活动,是一种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专断性的活动。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满足这种要求:

(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

一些国家制定了科技基本法,一些国家以立法确定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即是明显例子。

(2)法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力资源的合理分配。

(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以美国为例,在二战期间诸如原子弹、雷达与声纳、卫星定位系统、青霉素等研究的重大科技项目,都是通过企业、大学、国家实验室等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的。

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进而把促进科研部门与产业界的合作作为基本方针,在科学基金、设备和人员配置、产业政策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规,如《科学基金会法》、《原子能法》、《宇宙资源开发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商业利用法》等。

2、法律利用激励原理促进科技发展。

虽然大多数法律条款都是用惩戒手段对社会和个体行为进行规范的,但近代科技立法却更多地运用奖励的方式来鼓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

这是因为任何科研活动和发明创造都要大量使用脑力,而通过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有助于激发脑力的创造性思维。

我国在1984年制订了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先后制订了《技术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工作的发展。

3、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科技成果只有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然而这在某种程度上面临着科技服务于社会与发明者享有成果专有权均具合理性的两难选择。

要妥善解决此难题,仅靠个人权力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胜任,而法律却可以其关于权利和义务设置的权威使之迎刃而解。

只要法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赋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并由此确立科技成果应用中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的法律关系,就可以使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转化为合理而有法律上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使用和推广。

4、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正如科技发展为法的进步创造了条件一样,法也为科技发展准备了条件。

这不仅意味着法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解决纠纷、打击违法犯罪,为科技活动提供安全的社会秩序;

而且意味着法通过奖励科技发明创造,制裁破坏正常科技活动秩序的行为,维护科技活动秩序,为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更意味着法通过对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自由的确认和保障,通过防范和控制滥用权利,可以排除一切包括来自权力对上述自由的非法干涉和侵害,从而为科技进步营造了一个自由、宽松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5、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为使科技造福于人类的一方面发挥到极致,将不利于人类的一方面控制到最小限度,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科技与人的关系,减少和化解彼此冲突所带来的紧张状态和负效应。

在这方面,科技经济法、技术标准化法、劳动安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人口和社会保障立法以及和平利用原子能、防止核辐射的监督、管理及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严禁基因工程技术的误用和滥用方面的立法等,在解决科技的巨额投入与人们当前实际生活水平的矛盾、科技迅猛发展与人们适应能力、承受能力的矛盾、科技的巨大能量与人类有限控制能力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现代科技活动规模的扩大,所导致的不只是科技活动的非个人化(即群体化、国家化)、而且是科技活动的非国别化(即国际化)。

当今世界上,国际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贸易已成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而这种合作关系和贸易活动往往是凭借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的。

作为国际法、国际司法和国际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制度和国际科技贸易制度,使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

思考之三:

应加快现代科技的立法步伐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空前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各国为了保证高技术战略的顺利实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法、促进法、开发法、振兴法,以引导高新技术产业的优先发展。

然而,由于其立法的战略动因在于抓住新技术革命的机遇,着重于激励各门类的高技术开发和利用,而对于高技术发展及其滥用的副作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鉴此,在制定与科技活动相关的法律时,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科技活动可能对经济利益关系、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这四个方面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以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观点来分析和确定立法准则,以便通过法律杠杆的调整和规范,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具体而言,应确立如下几条基本原则:

1、生态安全原则 

古人有云: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覆巢之下无完卵”。

一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失去生存条件的不仅将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而且将危及整个人类。

所以,生态安全原则要求以科技立法来控制和规范科技活动,主张通过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科学技术与整个生态环境的关系,突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和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换的原则,对现行法律予以调整。

2、造福人类原则

世界各国对科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过分重视,有可能使科技在造福人类上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治疗爱滋病药物的专利制度使发展中国家的广大患者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在死亡线上挣扎。

同样,作为现代科技进步产物的克隆技术,也引发了法律、伦理与科学学界的激烈争议。

对于人类生殖性克隆必须予以制止,国际上的呼声是一致的,因为它践踏了人类的尊严,同时也是对人类生存的一种操纵。

各国政府应该而且也必须遵循1997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来制定本国的相关立法。

对“治疗性克隆”则有许多人认为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这种技术一旦发展成熟,就会给人类疾病的治疗手段带来革命性变化。

不过,该项技术在多大范围内、以什么样性质适用,应由法律予以界定。

3、可持续发展原则

邦国委员长曾指出,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在人大立法工作中,我们应当认真领会邦国委员长的这一科学论断,自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要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转变观念,立法工作既要着眼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要考虑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环境以及公共事业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快环境建设、防止污染、保障卫生等方面立法的速度,使得社会事业与经济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8号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3月13日中发[1985]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1995年5月6日中发11995]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1999年8月20日中发11999114号

推动科技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成果转化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技奖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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