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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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
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
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
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
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
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
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
(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
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
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
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
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
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
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
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组织财政普法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
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
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
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
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
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
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
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
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
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
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一)行政政法司。
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
政策建议。
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
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
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拟订
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
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
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
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
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
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
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
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
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
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
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
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
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
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