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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为保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协调、相衔接,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
基于上述四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对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优化服务方式,延伸服务窗口,推出更多的服务群众措施。
同时,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在源头管理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二、问:
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服务群众方面推出了哪些新的举措?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
全篇幅都是围绕这一主线展开。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办事流程。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3个,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业务。
(二)取消审批程序。
比如,变更车辆颜色,原来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变更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以后不用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三)延伸服务窗口。
将车管服务窗口进一步向县级车管所、车辆销售单位、交易市场等地方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同时,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将号牌号码的选择权交给群众,使群众能真正选到自己喜好的号牌号码。
三、问:
在简化办事流程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
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
随着公安部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交换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软件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以及车管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间内办结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
对采访群众按照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的,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二是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
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取消“业务领导岗”,其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进口车核查系统、国产车合格证核查系统等技术手段解决;
取消“牌证管理岗”,将其职责并入登记审核岗,其中大部分工作(如制作证件)职责可以交由聘用人员承担;
取消“嫌疑车辆调查岗”,将其职能分别交登记审核岗和查验岗承担。
三是调整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
取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上必须有号牌的强制性规定,将机动车照相由核发机动车号牌后调整到查验环节,登记审核岗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直接制发牌证,避免群众在领取号牌、照相、领取行驶证等环节多次往返。
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为8个,群众需往返业务大厅内外3次;
调整后登记环节减少为3个,只需一趟即可办成。
四是在业务流程设计中体现“一窗式”服务。
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实现“一窗式”服务,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可以办结所有业务。
流程调整后,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四、问:
在取消审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一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
原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变更,变更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共有3个环节,需要往返车辆管理所2次。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群众变更完后直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办理变更登记,只来车辆管理所1趟即可办结。
这样比较切合实际,方便群众,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同时进行事后把关,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确认也可以得到保障。
二是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
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
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三是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
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五、问:
在延伸服务窗口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延伸车管服务窗口、拓宽服务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一是将汽车登记业务进一步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目前,全国有县级车辆管理所2145个。
二是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
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
一些地方如上海、天津、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车辆管理所要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群众购买、检验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机动车报废后也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检验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向群众告之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提醒群众及时前来办理,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了办理期限,导致被处罚的情形。
四是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
目前,北京、成都等一些车辆管理所推出通过互联网预约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等服务措施,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工作规范规定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牌证,使群众越来越感受到车辆管理工作科技手段的应用给他们生活带来的便利。
六、问:
在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面有哪些改进?
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直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
2003年以前,机动车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确定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
2003年9月,公安部推出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行号牌号码由电脑公开自动选取,并可以在2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
2007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并可以按规定继续留用报废机动车的号牌号码。
近两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反映,希望进一步扩大选择号牌号码的空间。
为满足群众这方面的需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改进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
一是扩大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
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同时,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了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
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
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毕可当场领到号牌;
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自编自选的,不向群众收取选号费,号牌工本费也保持不变。
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编排选号可以在车辆管理所内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编排确定,采用自编自选方式的号牌有几天的制作周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形式获得。
自去年以来,天津等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试点工作。
10月1日起,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七、问:
目前,全国有哪些地方已经实施了由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为切实保障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2007年以来,公安部通过修改相关规定、编制选号软件、规范号牌制作、推广地方经验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由群众按照号牌标准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
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重庆、云南、宁夏等11个省(区、市)以及吉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6个省(区)部分地市已实行了由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其他省(区、市)正在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以保证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公安部事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群众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创造了条件:
(一)修改规章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2007年9月,公安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优化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增大了号牌的编码容量,使每种号牌(大型汽车、挂车、小型汽车、摩托车等)的容量达到480万,比原来增加了14倍,为群众自编自选号牌号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2008年5月,公安部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中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为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提供法律依据。
(二)认真组织谋划,加强培训指导。
为使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平稳实施,公安部组织开发了统一的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号软件,下发各地使用;
举办3期培训班,指导各地做好设备配置、软件调试、号牌制作等实施准备及社会宣传工作;
总结、推广河南、山东等地的经验,组织交流学习。
同时,规范机动车号牌式样,自7月1日起做到统一标准字模、统一标准色板、统一反光膜,提高机动车号牌的防伪性能。
各地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条件成熟一个、开通一个的原则,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行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
(三)试点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
截至目前,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进展顺利,群众能够按照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自己喜好的号牌号码。
其中,山东省共核发由群众自编自选的小型汽车号牌77.3万副,江西省核发8.9万副,分别占同期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总数的95.2%和83.1%。
一些地方还通过改进选号方式,简化选号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成都市实行通过互联网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以选到喜好的号牌号码。
长春市在自编自选的基础上,增加“抽号选号”的新方式,将“三连号”(如666)、“个位号”(001-009)全部由群众抽号选取,解除群众对交管部门“预留好号”的疑虑。
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举措实施后,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八、问:
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群众自行编排选取号牌号码应当遵循以下编排规则:
首先,要符合《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
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不能选择;
后5位可以选择,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
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群众要在规则范围内编排。
从17个省份实行情况看,有的允许5位都自编,有的是4位,有的3位;
在号段分配上,主要采取分段放开、逐步放开的原则,以保证公平选取,使群众能选取到比较称心的号牌号码。
群众选取时,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一是事先要了解当地具体的编排规则,在规则范围内编选;
二是多准备几个自己钟意的“待选号”,选取时有多个选择机会,而且能节省选取时间;
三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很充足,建议不要在实施头几天集中到车管所办理;
四是建议选择对自己有纪念意义的号码,如自己、家人的生日或其他纪念日,不要过于集中地一味追捧所谓的“连号”、“吉祥号”。
九、问:
对规范机动车档案转籍过户有哪些新规定?
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
基本上解决了因车辆档案材料登记不规范及车辆技术参数不全等原因退档的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因为登记证书丢失、车辆颜色变化、环保标准不一致等原因,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导致群众多次往返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却无法办理牌证。
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出转入业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规范车辆转籍工作,禁止随意退档。
一是明确了转入地车管所不得退档的五种情形,避免群众多次往返。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二是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车管所的协调机制。
转入地车管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管所协调。
转出地应当自接到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出地和转入地有不同意见的,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
这些协调必须在车管所内部进行,不得要求当事人来回往返。
三是规定因环保问题无法转入时的处理。
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十、问:
在加强车辆源头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围绕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机动车登记制度,严格机动车安全性能查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一是严格机动车查验和登记。
设定了“查验岗位”,制定了配套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明确查验民警的职责、任务和查验要求,严把车辆登记查验关,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年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查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二是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明确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是对民警行为的约束,不得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
三是严格机动车牌证管理。
改进了机动车行驶证的防伪性能,改进了机动车号牌的技术要求,统一了全国机动车号牌的字模、色标、反光膜,有效防范和打击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明确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
五是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和使用。
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一、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为确保机动车登记各项规定的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实施警告或不同数额罚款的处罚。
主要有七种交通违法行为:
一是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二是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是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或转入登记的。
六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七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其中,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主要是为了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作出的。
按照该标准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主要有4种情况:
一是个性化改装,如加装尾翼、改变车身外观、更换发动机、改变动力等,多见于轿车或越野车。
二是货车增加钢板弹簧片数,加宽加高车厢拦板,加长车厢等。
三是改造客车内部结构,增加座位数等。
四是改变燃油种类,将汽(柴)油车改为油气双燃料车。
这些非法改装行为会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要处罚的力度比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问: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强化监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的情形,包括: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八)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正在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下一步,公安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好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各项规定。
同时,继续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