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土建及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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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程的具体范围、内容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施工、预算书。
不包含第三条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范围。
(二)工程造价:
本工程桩基础工程采取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桩基础包干单价为元/立方米(包括护壁、抽水、桩土、测试等所有费用)。
除桩基础外,土建施工造价,采取包工、包料全额包干的方式,经协商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详见预算书。
(三)施工工期及工期顺延
本工程施工工期为天,二○○八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二○○八年月日竣工(具体竣工日期根据开工通知相应调整)。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发包人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四、因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八小时者。
(四)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办妥征地拆迁、规划、建设用地手续;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
四、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
五、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进入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的畅通;
六、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二份;
七、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八、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九、其他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
(五)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
二、编制好施工图预算书;
三、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施工道路以及搭建办公和生活房屋及施工临时设施;
五、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六、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七、确保施工期间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通畅,并负责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的清运,负责施工产生的渣、土方的清运;
八、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建设交付工程;
九、承包人应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备案等工作,完成有关的检测、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地基静载检测、动测试验、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并承担有关试验、检测的费用,以及与竣工有关的费用;
十、其他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
(六)物资供应
一、本工程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钢材可选择向发包人采购。
承包人使用的钢材,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如由发包人供应钢材,则发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钢材在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工程所需材料应当符合设计图纸、预算书要求,设计图纸、预算书没有明确的,应满足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要求。
如因市场供应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和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承包人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取得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如发包人指定使用的装饰材料价格超过承包人的预算书单价,则超过部分发包人应予以承担。
(七)合同价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土建工程造价采取工料包干的固定总价方式,为人民币元。
前述价款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及一切风险费用。
除出现本合同第二条(八)项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以外的情形,不作任何增加、减少和追加合同价款。
二、本合同中桩基础工程造价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桩基础包干单价为****元/立方米(包括抽水、桩土、测试等费用),前述价款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及一切风险费用,除出现本合同第二条(八)项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以外的情形,不作任何增加、减少和追加合同价款。
桩基础工程量按照设计的孔径和实际的施工深度计量,具体工程量应以签证为准。
三、工程预算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以决算及签证的工程量为准。
(八)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
一、承包人的预算书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作出,承包人应确保其预算书是依据建筑施工行业的通用标准并在详尽审阅有关图纸后作出,如承包人在预算书中遗漏有关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发生增加、变更。
二、因设计变更,变更部分价款应当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单价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
三、合同外增加项目,经双方协商,确定单价,根据图纸计算或签证的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
四、实际单项工程量与预算单项工程量没有超过±
8%,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超过±
8%部分,价款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第一次付款为桩基础施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付全部桩基础工程价款的95%;
第二次付款为厂房封顶完工后,付万元的土建工程款;
第三次付款为厂房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六个月内付至全部土建工程价款的95%。
二、剩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工程结算款的3%;
2、所有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付工程结算款的2%。
上述款项不计息。
(十)工程变更
一、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四、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同意或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书已有的价格下浮10%结算合同价款;
(2)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下浮10%结算合同价款;
(3)预算书、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审核后送发包人确认执行。
对变更工程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湖南省99定额及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的规定下浮10%的标准核算计价。
六、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后,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八、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九、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一、承包人要根据国家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十二、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十一)验收、结算
一、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应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期接管,由承包人继续代为看管,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
三、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四、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五、本工程质量应综合验收达到合格以上。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条件: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发包人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由发包人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六、承包人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14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发包人进行审定,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28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
(十二)施工费用
一、承包人雇佣人员(含农民工、劳务承包人员)的各项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承包人因执行劳动法规定而实施的八小时工作制等规定而发生的加班费、节假日补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施工用水、用电按表结算,价格以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计收,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时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四、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五、发包人、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十三)工程保修
一、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属施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工程的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要求执行。
保修期内,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无偿保修。
由承包人负责的维修经发包人通知后15天内不予维修,发包人将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维修,其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十四)违约责任
一、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2%的违约金。
二、本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0.2%的违约金。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逾期付款按应付款年息15%向对方支付利息。
四、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逾十五日,承包人有权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工程负责人及代表
一、发包人派驻现场的负责人,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指令文件为准。
权限如下:
代表发包人发布指令;
代表发包人签证工程量等需要由发包人确认的事项;
协商处理施工中的相关事项;
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派产为项目经理。
其职权为:
承包人在本工程的全权代表人;
负责施工组织;
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义务;
通用条款规定的权责等。
三、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十六)安全与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承包人有责任管理所雇佣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临时工以及雇佣的劳务人员。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
二、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和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三、承包人必须为自己雇佣人员办理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十七)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预算书
二、全部施工图纸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承包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或项目经理委任文件)原件
六、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十八)其他
本合同第二条土建工程的承包建设所约定的内容存在不完善、不明确、不全面的情况时,在不与本合同约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如甲、乙双方不能另行达成协商意见,双方同意参照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来处理。
第三条纲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承包建设
(一)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内容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设计范围内的钢结构制作、吊装、安装、除锈、油漆以及原材检测与焊缝探伤检测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不包含第二条所约定的土建项目范围。
(二)工程价款
一、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价款采取固定总价全额包干的方式,工程总价款为万元(包括材料制作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及一切风险费用)。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变更,承包人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风险。
三、厂房的土建基础施工由乙方负责,并由甲乙双方确定其费用。
本工程施工工期为天,二○○八年元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二○○八年月日竣工(具体竣工日期根据开工通知相应调整)。
五、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满足作业要求的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时;
六、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条件、验收文件不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七、没有按时交付土建工程验收资料的。
(四)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01
钢结构设计规范50017-2003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设计规程102:
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50018-2002
高强螺栓连接设计与施工规程82-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81-2002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50068-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5-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07-2002
同类标准中若国家有新颁布实施的,按新标准执行。
若没有国颁标准的,按相应的行业标准执行。
抗震细部构造参照本地抗震图籍。
采用国家、省、市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发包方要求精心设计,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说明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如果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发包方应自发生当天发出书面停工指令,并即时与设计单位书面联系.
三、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也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3、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5、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7、承包方发出工程竣工通知后,承包方开始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时间为一年。
(六)承包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按图纸要求及国家《钢结构施工规范》施工。
如因钢构工程质量有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应按甲方布置图要求,进行钢结构设计、加工及拼装。
三、组织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
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五、乙方按当地质监站要求提供所有钢结构的设计、计算、加工及装拼资料。
六、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
七、因承包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八、如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在工程进度款收到十日后再开工。
九、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发包方技术要求及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优化设计、修改工艺、其节约的价值归承包方。
(七)发包方的责任
一、在承包方进场前,保证本工程施工所需各类车辆进出道路的畅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和施工作业为最低标准;
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及照明电源,并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
做到道路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等符合满足钢结构安装的条件。
二、开工前须办理报建、临时场地、道路占用等政府要求之一切手续。
三、提供图纸。
(八)钢结构材料的供应、验收
一、发包方供应或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的一方承担。
二、材料须代用的,发包方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可以代用,承包方将代用的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代用后的费用函告发包方。
(九)工程付款
钢结构工程按照如下进度付款:
一、本工程签订后的三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完毕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万元。
二、本工程钢梁、钢柱安装验收完毕后三提内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万元。
三、彩钢板进场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万元。
四、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发包方付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万元,余款_%,计人民币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三日内付清全部质保金。
(十)工程验收
一、厂房混凝土基础工程丙方在进场开工前应进行复验。
二、钢结构工程验收:
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进行中间验收和整体最终验收。
(十一)施工安全
一、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施工,所造成人员安全或在建工程损坏,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二、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栏。
第四条土建施工与钢结构施工的配合协调
(一)乙方应在丙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符合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及预埋螺栓并验收合格,同时提供全套土建交工资料及发包方验收数据的结论。
如无条件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块地坪或夯实地坪,以保证承包方的安装机械能随意移动。
(二)厂房的整体验收由乙方负责,丙方予以配合,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中间、最终验收的要求和程序,提供相应的图纸、文件资料。
(三)因工程所涉及的税费、规费、配套费等费用的承担、分摊事宜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因土建工程与钢结构工程之间的配合、衔接、验收所产生的问题,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其他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方均有权向其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工程合同所属合同条款、协议条款、方案图纸、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合同具有最高效力。
(三)本合同经三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后终止。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就本合同第二条的修改,甲、乙双方可不征求丙方的同意,就本合同第三条的修改,甲、丙双方可不征求乙方的意见。
发包方: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范金石委托代表人:
土建承包方:
(公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方:
(公章)******工程公司
委托代表人:
二○○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