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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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区内严禁吸烟,并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三、建立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台帐。
四、库房应选派2名以上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保管员,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守。
并作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五、认真落实“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措施:
“五有”:
1、安全有措施;
2、领取有手续;
3、发放有台帐;
4、操作有规程;
5、消耗有登记。
“六定”:
1、定人管理;
2、定点存放;
3、定量储存;
4、定人领取;
5、定人使用;
6、定时放炮。
“七禁”:
1、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
2、严禁在库房住宿;
3、严禁在库房外存放爆炸物品;
4、严禁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5、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他物;
6、严禁无证作业;
7、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保管爆炸物品。
“八不准”:
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不准工作人员穿钉鞋进行操作和进入库房;
3、不准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放;
4、不准虚报冒领;
5、不准违章作业;
6、不准用爆炸物品拉关系搞协作;
7、不准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不准携带爆炸物品离开施工区域。
第五条入库制度
一、领料人员必须持民爆物品发料单方可入库。
二、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三、严禁将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四、严禁任何人穿钉鞋进入库区。
五、相关部门到库区检查工作,请事先与本单位领导取得联系,否则不予接待。
六、坚持检查入库人员证件以及身上是否带有火种、手机。
第六条安全检查制度
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工区派出所、安质部或保卫干部要经常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每月书面向局指公安分处汇报一次情况。
二、安全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七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定期组织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管理规定、制度,使他们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防事故。
三、组织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学习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能、规格、特点、用途、爆破常识,定期检查学习效果,为安全管理和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八条仓库保管制度
一、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二、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建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备。
三、仓库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射入。
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度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之间。
四、堆码时要垫高20~30厘米;
炸药不准靠墙堆码。
硝铵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
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五、爆炸物品实行“用一次领一次;
用多少领多少”的方法;
任何地方不得设置临时存放点。
六、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七、拆箱时必须2人以上在场,发现数物不符、损坏、变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验处理。
要使用木质锤头或铜器工具开箱,不得使用铁器工具。
八、按不同品种,进库日期,使用有效期的先后分别堆码。
发放要坚持先进先发的原则,有关技术证件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九、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砸、拖、倒置。
十、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对爆炸物品的供应,要杜绝超定额采购;
单位负责人拒绝批准超定额采购方案;
保管员拒绝超定额入库存储。
第九条仓库警卫制度
一、仓库警卫人员必须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
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和腐蚀性物品绝对禁止带入库区。
五、不得在库区聚会、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
七、除规定的爆炸物品领料员入库从事领料正常业务和物资保障人员进库检查外,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安分处批准均不得擅自进入库区。
第十条运输管理制度
一、一般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时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二、运输时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封闭式箱式汽车,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示牌,车厢内铺设绝缘层。
三、运输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喝酒,应在白天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卸车。
四、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拖拉机、翻斗车、自卸车等不准运输。
五、装卸、倒运应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六、必须按照规定载荷装运,不得超载;
装雷管不得超出两层箱;
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运装,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十一条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熟悉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和爆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爆破设计。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计划和组织管理。
3、向负责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审批意见。
5、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6、督促和检查爆破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实施情况。
7、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8、环境条件“复杂”和“十分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作爆区设计,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炮孔,计算装药量,落实覆盖防护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飞石、震动强和噪声大等危害。
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岗必须事先请假,并有合适人员顶替,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如果爆破技术人员离岗后无具备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顶替工作,在该请假期间必须停止爆破作业。
二、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凭本单位领导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爆炸物品领料单从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每领用一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使用前应进行爆炸性能试验。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运送过程必须确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5、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a.拆箱运搬炸药20kg;
b.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c.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
6、在进行大爆破装药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准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爆破员应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8、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处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9、对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后,可以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篷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10、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导爆管和导爆索。
11、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只准用手指轻轻的弹出杂物,严禁用工具掏或用嘴吹;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12、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13、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14、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深孔爆破和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和起爆体,要在距离工作面至少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需用量。
16、加工起爆药包时,需用木质或铜(铝)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不小于雷管直径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然后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卷(包)捆紧。
17、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18、在大雾、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公安部门批准。
19、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爆破作业过程中遇到雷雨突然降临,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20、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1、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2、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木质长杆处理。
23、装药现场严禁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24、装药后必须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5、深孔爆破宜用孔边钻屑或粘土填塞,浅孔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6、装药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捣固和冲击炸药及起爆药包,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7、填塞时不得将导线、导爆管、导爆索拉的过紧,防止被砸断、破损。
28敷设非电起爆系统和电爆网路时,爆破员必须认真仔细,防止漏接、错连。
29、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3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
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31、地面爆破在危险区边界设置的警戒点,应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警戒点应处于相邻警戒点视线范围之内。
在配有无线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时,要确保相互间联络畅通。
32、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警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警信号。
警戒人员从爆区由里到外清场,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各警戒点设置警戒。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工作领导人才能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信号。
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信号。
33、只有爆破工作人员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以下起爆工作:
a.电力起爆法打开起爆电源开关箱,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或起爆器材接线柱上;
b.导爆索或导爆管网路起爆法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34、各类起爆方法均须有二人以上同时作业,禁止单人操作。
35、爆破警戒时要鸣放警报器,警报声响应在500m范围内都能清楚听到。
36、起爆点应远离爆区,宜设坚固严密的人工掩体,其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空气冲击波、炮烟和边坡崩塌、滚石的危害。
37、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从最后炮响算起的等待时间不少于:
露天一般爆破5分钟;
露天一般爆破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15分钟;
地下爆破15分钟,且已充分通风吹散炮烟后。
38、爆破员检查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9、各类盲炮的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1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中途不得在驻地、商店等处停留。
三、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
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火工品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备、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加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情况的统计上报。
四、导爆管起爆法安全操作规程
1、非电导爆管雷管符合起爆、传爆性能要求,在拉力试验中雷管封口塞不移动,导爆管不伸长、不脱出。
防水性能、延期时间符合规定。
2、用于同一工作面上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产品。
3、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切掉5cm后才能使用。
露在孔外的导爆管封口不宜切掉。
4、根据炮孔的深度、孔间距选取导爆管长度,孔内导爆管不得有接头。
5、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导爆管联接时不宜拉得过紧。
6、导爆管网路不得有死结,不能对折,要防止孔壁破损、管径拉细和异物入管。
7、用套管连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接头用胶布缠紧,使之不易被拉开和管内爆轰波冲脱。
8、深孔爆破填塞料粒径不得大于3cm,以免砸断导爆管。
9、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导爆管应均匀分布在雷管四周,用胶布捆扎牢固。
雷管集中穴应背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连接。
10、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以免相互错爆或切断网路。
11、导爆管网路孔外延时时,要防止因延时间隔太大,先爆药包的爆炸飞散物损坏导爆管网路。
12、只有所有人员、设备撤离爆破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且已发出起爆信号,才能向主起爆导爆管上连接起爆雷管。
五、电力起爆安全操作规程
1、电雷管使用前,应逐个检测雷管的电阻值。
同一爆破网路使用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雷管电阻值差不大于:
康铜桥丝雷管0.3欧姆,镍铬桥丝雷管0.8欧姆。
2、只准采用专用爆破仪器检测电雷管电阻和导通网路。
专用爆破仪表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有正规厂家、品名和产品合格证。
其工作电流小于30mA。
禁止采用万用电表或其他仪表检测雷管电阻和导通网路。
3、被测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者钢管里,每次检查不超过10发。
4、检测雷管或网路电阻时,仪表与线路或者雷管脚线接通时间力求短暂,不得超过2s。
5、检测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连接并盘好,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另行处理。
6、待清场完毕、警戒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后,开始爆破网路的连接,并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7、电爆网路的端线、连接线、区域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裸露导线作为爆破线路。
8、雷管两脚线或网路中两线的接点不能碰在一起,应错开10cm以上,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9、电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
在潮湿有水的地区,接头应采用防水胶布包裹,并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0、电爆网路应经常处于短路状态。
11、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连接前,必须测定线路电阻。
总电阻值应与设计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
5%),若不符合,禁止连线、起爆。
12、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
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13、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起爆器或电源开关箱的钥匙要由爆破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只有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起爆命令之后,起爆负责人才能将爆破网路主线与起爆器或电源开关连接。
14、电力起爆所用起爆器须经鉴定合格,有正规品名、产地、生产厂家和产品合格证。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电池电量并作充电检验。
15、起爆网路在连接起爆器之前,起爆器的两接线柱要用绝缘导线短路,放掉接线柱上可能残留的电量。
16、只有将主线牢固接上起爆器后才能充电,不准边充电边往起爆器上接线。
17、起爆完毕,应立即从起爆器上或电源开关上取下主线线头并短路。
18、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内或室外检测电雷管电阻。
20、电力起爆作业区和电雷管检测地点应远离高压线、变压器和强无线电干扰区。
21、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应采用抗杂散电雷管或非电起爆。
22、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起爆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低压电气照明。
23、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的专用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六、起爆站安全操作规程
1、起爆站必须设置在远离爆区的安全地点,在起爆站能够尽可能多的通视各警戒点和重要路口。
2、起爆站应有坚固的掩蔽体,能够防止爆破飞石、空气冲击波及炮烟的危害。
3、起爆站不应设在有滑坡、滚石、冒顶危险的地方。
4、电力起爆站应配备:
a.专用动力电源或起爆器以及备用起爆器;
b.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的仪表;
c.装在专用起爆箱内的起爆开关;
d.必备的电工工具;
e.通信联络器材。
5、起爆站应有二人同时作业,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其中一人被指定为起爆站负责人。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爆站。
第十二条单位分管领导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法,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爆炸物品计划,负责完善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发现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坚决果断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保管员职责
一、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凭物资部门出具的《爆破器材出库单》发料,并由专人领取,否则,一律拒绝发料。
二、严格遵守登记、检查制度。
做到每领退一次有登记,有关人员有签字,每天结算一次,每天到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三、严格出入库手续,所有台帐记录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和发货数量是否相符。
核对所有的签名、登记、盖章是否有效。
四、经常检查爆炸物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发现有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物品,应及时报告物资和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爆破员职责
一、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熟知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
三、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负责人的指令或信号,不得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四、装药要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装置和检查爆破器材;
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得吸烟、用火、碰击、摩擦;
不得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五、起爆时,要认真听、看、数、记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并做好记录,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六、及时标志和处理哑炮、残炮。
七、做好“每次爆破消耗登记”的记录工作。
做好当班爆破情况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爆破现场安全员职责
一、熟知爆炸物品名称、性能、特点和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种类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二、根据爆破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三、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哑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
对当班进行爆破人员进行登记。
大中型爆破有关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四、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防雷击的安全检查。
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导线、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五、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发出起爆和解除指令。
六、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权指令立即整改。
七、参入对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押运员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确保所押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四、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五、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混装。
六、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七、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民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第十七条运输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应熟悉本单位系统车辆的性能,学习扎实的专业修理技术;
严把本单位车辆的出入关,做到“病”车不上路,“坏”车及时修。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四、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信号标志和交警指挥,按规定时速行驶,驾车行经路口时要减速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或停车让行。
五、必须自觉参加单位每月组织的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
六、发生交通事故,要视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和向公司汇报,不得肇事逃逸。
第十八条装卸人员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掌握所装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质和应急措施。
二、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子、高跟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
四、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