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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是: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去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难度的实际问题;

(二)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三)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

第二条学校严格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实施校、院、教研室三级管理模式和期初、期中、期终和期后四阶段检查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外审制度,按照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4%比例随机抽检,送校外审查。

外审在毕业答辩后3周内进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重修制度。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均应在次年随低一年级重修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条学校实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制度。

(一)设奖类别:

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指导教师、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设计(论文)组。

(二)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指导教师由学校评审、发文公布,并给予物质奖励;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设计(论文)组由学院评审,教务处发文公布。

(三)优秀组织单位评选由学校主要依据学院组织落实情况、学校检查监控情况和校外审查结果三要素综合评定;

取得下列成果之一的教师,可认定优秀指导教师:

1.以研究课题为依托,毕业设计(论文)评为校级优秀一等奖的;

2.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2年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指导教师为第一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的;

3.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完成后3年内,被社会采用,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指导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事故:

(1)由于指导不到位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作伪现象,且未发现和纠正的;

(2)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加分、减分,评分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3)遗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文档材料,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

(二)教学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事故:

(1)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不到位,无计划、无检查、无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学院违反毕业答辩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3)学院外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差异率”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差异率为校内成绩高于校外评审成绩)。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七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结合教师科研课题和实验课题。

选题应于第7学期(5年制专业为第9学期)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选题应保证3年内不重复,保证一人一题。

毕业设计须多名学生共同完成的,应保证每名学生一个子课题,并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独立完成部分应不低于70%。

第九条工科类各专业的学生毕业设计选题有工程背景的比例不低于85%。

各学院可与用人单位联系,确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际工程和研究课题。

第十条下列选题不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

(一)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达不到综合训练目的;

(二)课件(网页)制作类;

(三)综述类或翻译类;

(四)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结果;

(五)基本概念拓展或总结类;

(六)学院教学委员会认为不适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其他题目。

第十一条选题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答辩前6周,不得变更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或选题。

第三章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初级职称教师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可协助高级职称教师参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需要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校内必须配备副导师。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由个人申报、教研室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查、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一)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与选题同时向学生公布。

(二)全过程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每周对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严格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并做好指导工作记录。

(三)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形式审查,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并在评语中明确指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的不足。

(四)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高级和中级职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总人数应分别严格控制在10人(含助教协助指导)和6人以内。

特殊情况由学院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离开指导工作岗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事先向学生布置任务,同时委托具备指导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

第十七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本科学生学术工作规范,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作伪;

(二)仔细研读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做好开题报告,独立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

(三)遵守纪律,保证出勤,因事、因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否则不能取得答辩资格;

(五)尊重教师,服从安排,经常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

(六)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自觉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坚持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八条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应充分调研,根据指导教师提供的任务书,撰写翔实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中文献查阅应在15篇以上。

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格式包括:

封面(学校统一格式)、诚信声明书(学校统一格式)、目录、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正文(不少于15000字)、设计书或说明书(毕业论文除外)、致谢、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附录等8部分。

附录含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资料原文、外文资料翻译(按汉字计算不少于2000字)、图表、大型程序、设计图等,其中外文译文内容必须与题目有关,且是近5年正式出版的国外外文期刊中文献,由指导教师在下达任务书时指定。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的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满足国家或行业设计规范,设计结果要有独特见解,有创新,有价值。

设计说明书要条理清楚、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毕业论文观点要明确,论据要充分,论证逻辑性强,结构严谨,文理通顺,条理清楚。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相关规定,打印、装订格式统一(A4纸打印、左侧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格式规范由各学院制订,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应在答辩前由指导教师给出评阅意见,明确是否具备毕业答辩资格。

对于具备答辩资格的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指定其他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交叉评阅,交叉评阅教师应在评语中明确指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的不足。

指导教师评阅或交叉评阅“不通过”的学生,不能取得毕业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校级答辩委员会,负责学校毕业答辩工作,督查指导各学院毕业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各学院主要领导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院级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答辩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科专业负责人和专业课教师组成,也可聘请校外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院级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主持组织组内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确定答辩初步成绩,给出有针对性的评语。

答辩小组一般5~7人,答辩秘书1名。

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成员为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学院毕业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和答辩安排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答辩要求:

(一)毕业答辩程序包括学生自述10~15分钟、答辩小组成员或学生提问10~15分钟;

(二)学生自述主要包括选题的目的、意义;

所采用的原始资料;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主要创新点等;

(三)提问应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重在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英文翻译。

提问应有一定广度、深度和难度;

(四)各答辩小组应严格答辩程序,确保答辩质量,每天答辩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二十八条对以下毕业设计(论文),学院答辩委员会应组织二次答辩:

(一)学生或教师提出较大异议的毕业设计(论文);

(二)答辩小组初步评定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

(三)推荐为校级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毕业答辩成绩综合评定,比例由各学院自行制订,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经院级答辩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核批后,由各学院录入教务系统。

第七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存档材料包括:

毕业设计(论文)及附属资料、学院实施细则、检查和抽查记录、毕业答辩资料和指导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的基本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文档应分类整理、编号;

(二)档案袋封面及装档材料需填写的内容必须齐备,专业、学院名称用规范全称,不能简写;

(三)设计(论文)的电子文档须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各种统计数据应与存档材料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档材料保存期为3年。

对于成绩评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应长期保存;

对于评为校级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对涉密的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有关保密文件的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及其它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应于答辩结束后交指导教师,由学校归档保存。

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作为论文发表或成果应用的,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毕业设计管理办法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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