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603597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永州市XX步行商业街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

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卫生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区域内已铺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征求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意见,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维护管理,应当按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对步行街区域内的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划,按《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实施悬挂。

第十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步行街商会的作用。

第二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步行街区域商家和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依据本规定与步行街区域内各单位签订有关的物业和商业管理公约、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步行街管理区域内的软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受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安保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佩戴执勤标志,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并持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审核颁发的执勤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妨碍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索贿受贿、强买强卖、卡拿索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XX步行商业街的商业管理,保障步行街的经营秩序和安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商户公约。

2、商业步行街内所有单位、业主、从业人员和来商业步行街旅游观光、休闲购物、宣传促销以及从事其他活动者,均应遵守本公约。

3、各商户在步行街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步行街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商业管理公司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步行街的信誉;

二服务管理机构

1、步行街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程托管(简称商管公司)。

2、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常设以下机构:

招商部、客服部、策划部、管理中心

三服务承诺

1、商业管理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各商户和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热忱为商户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服务。

2、定期组织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在顾客服务、清洁卫生、销售业绩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积极推荐各商户参加政府、行业部门组织的评优活动,不断提高商户的社会影响力或公信力。

4、不定时组织商户进行各种业务知识培训或行业交流,并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或咨询,不断提高各商户的经营能力。

5、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时组织各种商品促销或推广活动,积极为商户的商品销售创造机会。

6、按照业种的不同,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进行经营分析、市场调查,并建立商户档案,主动为商户的经营提供专业的服务。

四商铺的交接

1、招商部与商户签定租赁合同后,通知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并对商铺的设备设施进行移交。

2、交接清单所列各项既是步行街交房条件,也是日后商铺还房时条件。

3、商户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应爱惜各种设备设施,如有毁损,必须复原或照价赔偿。

五商业管理规定

1、各商户必须遵守步行街关于营业时间安排的规定,在经营期间,商户如不开门或推迟营业、提前关门均将视为违规行为。

2、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坑害顾客,不得以次充好或做其它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

3、为维护步行街的经营秩序,各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划分的区域经营商品,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进行经营性活动。

4、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各商户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或者经营合同规定以外的商品,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5、为维护步行街的经营秩序,确保维护广大消费者商户的利益,各商户销售的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应做到一物一签,价签规范,按实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确保明码标价率达到百分之百,具体见《物价及价签的管理制度》.

6、各商户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扰乱步行街经营秩序。

7、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销售的商品品质优良。

如确属三包范围内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户必须无条件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货而辱骂、殴打顾客,严禁用欺骗手段引诱顾客试用、试穿后强行买卖。

8、各商户必须积极配合本公司开展的各种专项或统一的商品促销、展销、庆典等活动,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9、为统一形象,各商户原则上必须使用步行街制作的POP,并按规定摆放到位。

具体见《POP使用管理规定》。

10、商户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形象,进场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凡衣着不整,行为不雅者,商管公司人员有权劝阻、责令其更正,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街容街貌及环境的管理

1、各商户要自觉保持自己店面、柜台和商品的清洁卫生。

商品摆放要整洁美观。

2、各商户应自觉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自觉维护和保持步行街的清洁卫生。

3、不得在步行街内乱丢纸屑、果皮、瓜壳类杂物、不随地吐痰,乱泼水,乱扔纸盒,不得在公用卫生间乱倒茶叶、剩饭,堵塞下水道。

3、各商户必须及时清理店面和本商铺周围的卫生。

各商户必须在晚上关店前将垃圾放至指定地点,以便商场清洁人员统一清理。

4、没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店外、临街墙体上及公共通道摆放物品、货物,不得使用行人电梯载货。

5、各商户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物业管理规定放在指定位置或者自行清理。

6、各商户不得将音响设备放在店外。

在店内放置音响,应将音量调到适中,以免噪声超标,具体的标准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交通及安全管理

1、各商户严禁在步行街范围内赌博、打闹、吆喝、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从事与核准经营范围无关或法律及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

2、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各商户须与本公司签订且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书》,动用电气焊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报安保部批准。

铺位装修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3、非银行运钞车、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残疾人代步车、经营业主运送货物的四轮手推车外,其它车辆严禁进入步行街。

4、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或挪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5除餐厅、厨房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现场或公共区域做饭。

6、各单位严禁在步行街规定以外的地方取电用电,严禁私接乱搭电源电线,场外的临时用电必须由物管公司的专业电工负责。

八、公共场地的管理

1、公共场地的使用实行有偿服务,包括街道、广场、建筑物立面、广告位楼顶空间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没经允许,不得在户外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场外促销、庆典等活动时,须向我公司营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3、具体见《公共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九、装修的管理

1、商户进场装修或进行再次装修时,必须到商管公司办理正规的手续,否则视为违规。

2、各商户在装修的过程中必须按照预定的方案或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装修现场的管理规定。

3、具体见《商户装修管理流程规定》。

十、设备设施的管理

1、各商户必须自觉爱护步行街的各种设备设施,发现有损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汇报。

2、凡损坏公用设施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如属恶意破坏,本公司保留包括付诸法律的权力。

3、各租赁户必须保证经营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如有损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具体规定见《物管公约》或相关规定。

十一、广告

1.没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载体上以步行街的名义对外发布广告。

2.不得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或公共场所张贴不利于社会稳定或不利于步行街形象的标语。

3.如因经营需要在非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标语的,必须要事先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

4.未经商管公司同意,任何商户不得在商铺和步行街管理范围发放、张贴与正常经营无关的宣传信息。

5.具体的管理规定见策划部规定。

十二、经营费用

1、各商户必须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并分摊步行街组织的专项或统一促销、推广费用。

2、有关商管服务的收费项目以《商户公约》为准。

收费项目

标准

缴费时间

备注

经营服务费

3元/平方米/月

促销费

按实际分摊

活动结束后

公共场地使用费

50-80元/每平米、每天

办理手续时

经营户50元

外来户80元

跨街条幅使用费

30-50元/每条、每天

广告单张或宣传单散发

每天100元

其它形式广告(空飘、拱门…)

按城管部门的标准收取,加收百分之三十的场地使用费

固定广告位、牌

500元/月/平方

半月起租

一、总则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都作依法作出了约定。

1、业主在收到本公约并作出的书面承诺即是对本公约的认可。

1、本公约对物管单位、业主和物业的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二、物业基本服务内容

1、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部分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结构、楼板、柱、梁、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厅、门厅等。

2、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共用烟道、共用照明、天线、配电市、水房、消防主体系统、监控系统、电梯及智能系统等。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喷水池等。

4、公用绿地、花木、景观带、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运动休闲设施等。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物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7、公共区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等。

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

9、管理物业的相关资料、工程图纸、商业门面资料等。

10、负责按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1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用部分设施或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由物管部负责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本物业由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各项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前期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建筑面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进场装修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性预交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费用包括物业区域内的保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保安费等,不包括自有物业的水电费和共用部分水电的公摊费用。

3.物业服务费除第一次外,以后每三个月预交一次,每次缴费的时间提前15天。

4.装修垃圾清运费:

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5.装修保证金:

每个商户在进场装修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水电费:

1、电费的构成:

基本电费+损耗分摊+共用部分电费分摊。

2、水费的构成:

基本水费+损耗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共用部分

7.停车场收费:

1)临时停车:

汽车每辆3元/小时,10小时以上按30元/天,摩托车每辆1元/小时

2)、固定停车:

汽车每辆300元/月,摩托车50元/月。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自有部分的维修价格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价格(元)

备注

1

修日光灯

5

不含材料费

2

换开关插座

3

修小吸顶灯

4

安装日光灯

10

6

换保险丝底座

7

换漏电保护器

8

装吊扇

20

9

安装吸顶灯

检查线路排除故障

元/处

30

11

换水笼头

元/个

12

换金属软管

元/根

13

换冷暖水咀

15

14

修下水管道

修给水管暗管渗漏

50

17

疏通下水管道

18

明线敷设

19

暗线敷设

四、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本商业街经营管理由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业主委员会委托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程托管。

2.商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用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建筑面积)。

3.每次步行街整体活动推广的营销费用、宣传、活动费用按建筑面积进行合理分摊。

4.除重大活动外,日常的推广标识(活动信息,特价POP,气氛营造等),由商管公司统一制作,各经营户承担相关成本费用和制作费。

5.任何商户进场均由业主委托商管公司进行全程托管,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引进,合同审批;

商管公司收取年租金的10%的佣金,并遵循商户公约各项细则。

6.各经营户的日常营运行为,业主有协助商管公司工作的责任。

五、物业的使用规定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其它人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经营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建设单位和商业管理的要求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必须报商业管理公司批准。

4.业主或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商业管理公司,办理好装修手续并缴纳一定保证金后方可进行。

5.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商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商业管理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

6.必须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或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

7.因装修房屋影响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到相邻商户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更改。

9.必须按照缴费通知及时缴纳本物业的水、电、气费和共用部分的水电分摊费。

10.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没预留位置的应按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燥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11.使用电梯时,必须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2.所有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进入步行街时,必须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13.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步行街进行经营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

2)、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没办理手续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3)、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到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害物质;

5)、发出超标噪音影响他人经营和休息;

6)、没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各种标语、广告;

7)、擅自挪用、埋压消防器材、设备和占用消防通道;

8)、在步行街外晾晒衣物;

9)、在非指定的场所做饭;

10)、在非指定的地点私自取电或乱搭乱接电源;

11)、饲养家畜、家禽;

12)、践踏花草树木或利用做其它事情。

六、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自有部分的物业有维修养护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或步行街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商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3.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碍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进入相关物业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时,商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必须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6.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的业主利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业主自有部分的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维修费。

六、业主的共同利益

1.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权于商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制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等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罚款等必要的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反本临时公约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制定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商业管理制度。

4)其它有利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要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帖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3.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各项公共设备设施的营运公摊费用。

七、违约责任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法院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