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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

1.《安全生产法(13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0)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

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2.《消防法》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5)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矿山安全法》

(1)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3)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4)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4.《道路交通安全法》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5.《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5)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6.《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的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在10年以下)。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的有期徒刑。

(5)大型群众活动性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简称:

1,3,1)情节严重:

3,10,3

(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10)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7.《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相对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称为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全力保障原则;

5)一事不在罚原则(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上位法未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不超过3万元。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基本要求:

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职能;地域;级别;指定管辖。

(8)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1)14~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用简易程序。

(1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可以听证。

(1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许可法》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3)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公开举行。

9.《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做预评价。

安监部门自收到预评价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承担。

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10.《劳动法》

(1)女工保护:

1)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是禁止在经期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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