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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XXXX集团轨道交通X号线X期XXX标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X集团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轨道交通X号线X期XXX标段工程项目管理总部及下属各分部的质量管理。

各分部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或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总经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总部设置质量安全部,为其办事部门。

各分部设置质量部门和专职质检员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形成总部、分部的管理网络。

地方或上级质量主管部门、业主及监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质量安全部

 

各分部

 

各施工区段

 

各施工作业队

第四条 项目管理总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总经理任组长,总工、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现场代表、各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副经理为组员。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上报总部备案。

对分部实行双重管理,即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含轨道公司)和项目管理总部的双重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管理总部和各分部要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定责、定岗、到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质监(检)资格证件的专业人员。

各分部须将专职质检工程师的资格证件复印件交总部备案(查看原件,复印件盖子公司公章)。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总部质量管理职责

1、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中标后2个月内应当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或建设组织管理大纲。

2、与各子公司(各分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组织、协调一切建设工作,并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

4、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应报甲方备案,凡涉及费用变化的项目均需送监理单位审查后报甲方审批。

5、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建设中的情况,含质量检测机构的资历状况和质量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

6、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和审计(或审查)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和审计(或审查)监督。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重庆市建筑市场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及重庆市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

9、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10、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必须时邀请业主参加。

11、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对质量工作应当有具体安排。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周边单位召开协调会,协调好周边关系,每月向集团公司、工程业主上报工程简报,简报中必须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12、及时协调处理工程保修工作,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回访工作。

第八条 分部质量管理职责

1、分部代表子公司对工程质量负责,同时对项目管理总部负责。

2、建立健全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和合同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争创的质量奖项,并报子公司和项目管理总部。

3、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并报子公司总工批准后执行。

4、组织学习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了解业主方质量要求和本企业投标质量承诺。

5、项目总工组织技术人员、预算、质量等人员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将设计缺陷和合理建议形成书面记录报送业主,在设计交底中有效解决。

6、由测量工程师编制测量方案,由项目总工批准后执行。

7、加强对测量仪器使用管理和妥善保管。

指定专人操作和负责管理仪器,严格按有效期进行使用,按规定进行校正和周检,各种仪器均应分项建档。

8、每一分项工程均应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工作由项目总工组织,交底人员为总工或分管技术员,被交底人员为相关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的交底由项目经理组织,交底人为项目总工,被交底人为项目管理人员、作业班级组长等。

所有交底均要有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齐全。

交底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设计变更后,应重新组织交底。

9、设计方的设计变更应经业主同意、监理下达,分部应检查其签字是否齐全,建立设计变更台帐,设计变更应送达相关人员,项目总工根据设计变更组织修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技术、质量交底。

10、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

(1)明确各项外购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要求。

(2)评价、选择合格的供货单位,评价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

(3)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4)按相关规范确定检验频率、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

(5)对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进行标识,严禁不合格品用于工程。

1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进步,降低成本,应向监理或业主书面报告修改竣工洽商的,未经批准,严禁实施。

12、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工序质量、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执行交底情况、工艺流程等,对存在问题,定人、定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质量工程师经常巡查工地,掌握现场质量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予纠正。

13、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14、严格执行隐蔽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严禁隐蔽。

15、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施工例会,总结上阶段质量情况,布置下一步质量工作。

16、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1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每月22日将质量报表报所属公司和项目管理总部。

18、按工程相应验收标准向监理申请验收。

19、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执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需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条 执行开(复)工报告审批和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开(复)工前,各分部应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中“工程建设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开(复)工报告的报批手续。

2、按照合同和设计规定完成施工工程(分部、单位或分项工程)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对已经完工工程进行中间检查验收(根据划分的批次)或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内容及要求:

(1)现场核对各部位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要求;

(2)核查是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种规定的内业资料是否齐全,签证手续是否齐备;

(3)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是否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质量检查评定及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主管项目的领导、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均应掌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等级评定。

2、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分部的质检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评定表的完整与否,将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评定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3、质量评定的结果应在每月的质量报表中体现出来,报表须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质监员上报到项目总部质安部。

4、隐蔽工程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部颁标准及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重庆市轨道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证手续;各分部需指定专职质量工程师负责办理检查签证。

5、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组织该工程下一步施工;如因其他情况不能及时施工,搁置时间长者,在复工时应重新进行检查;发现与设计不符,应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可邀请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水泥、商品混凝土、钢材等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书,必须坚持“先检后转、不合格坚决不转”的原则,无证或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更不得用于工程上;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必须坚决清理出场。

各分部应选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及时按规定做好原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抽查和复验;检测机构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体系,真正用科学数据指导和控制生产。

第十三条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对于采购的设备,应进行工厂监造、出厂验收;监造过程中应检查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对供货商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组织设备出厂验收。

设备进场后,应组织业主、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到货检查和开箱检查;检查设备包装和外观有无损坏,货物与清单是否一致;并填写开箱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执行质检员旁站检验制度。

每一工序施工时分部质检员跟班检查施工质量情况,确保工程的每一道工序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预应力张拉、混凝土浇灌等)分部必须派质检工程师、技术人员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确保工程技术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工序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序间的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序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工程首检制、两级三检制。

1、工程首检制:

隐蔽工程、重要分项工程首次施工或试制时,实行首检制,混凝土浇灌或隐蔽工程覆盖前要严格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行后续施工;首个基坑、桩基、承台、墩身、盖梁、箱梁、初期支护、二衬等混凝土浇灌前由监理组织,请建设、设计、市质监站等单位共同参加首检。

2、两级三检制:

各分部根据施工特点要求施工班组建立自检、互检和分部专职质检工程师专检两级检验管理,经班组自检、互检和分部专职检验合格并报监理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自检

各作业班在完成所做工程(工序)后,操作者必须按施工技术交底进行自查,然后由班组长复查,不符合规范及施工图要求的,要认真进行返修或整改并达到合格要求。

(2)互检

两个或多个作业班组在完成同一工作(工序后),在“自检”的基础上,工长要组织班组长复查,取长补短,使所完工作(工序)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钢筋、模板、砼等主要工序在上道工作(工序)完成后,在“自检”的基础上,下道工作(工序)已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可以转入下道工作(工序)。

(3)专检

专职质检员应按国家规范和施工图要求,对作业班组的施工过程或已完成的工作(工序)进行严格、认真的检验。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有权责令其操作者修整、重做、直到停工。

专职质检员必须确保工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要求方可签字放行。

第十六条质量巡检、定期检查及隐检、验收制

1、各分部对各自管辖工程应进行日常检查管理,质量检查的内容,可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程的内容及特点制订。

2、项目管理总部应经常对各分部进行质量巡查,对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按施工图施工和偷工减料的行为严厉禁止,并及时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立即下发“工程联系单”到子公司,责令子公司派专人落实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项目管理总部。

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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