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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超过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因款项未到而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为基本学制增加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最多增加4年;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

申请提前毕业者,必须提前修完所在专业大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应在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每一学年,按当年新生要求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

第九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恪守诚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核纪律。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须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应准确记录,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过程评价、综合评价等。

考核方式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专业能力培养标准规定执行。

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和任课老师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入学前获得的大学先修课程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入学后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修、自修相关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等,不得申请以免修或自修的方式取得学分。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不参加选修课程学习或考核者,不得申请重修;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

凡缺考或作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课程重修后,以重修成绩计入学分绩,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已合格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无不合格的,或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等原因的,学生可申请自修,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自修。

任课教师须提出明确的课程自修要求,并及时向学生反馈课程作业等学业过程评价要求,学生须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根据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课程作业等学习任务,按照该课程的完整考核要求参加考核。

因违纪、作弊、无故缺考等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自修。

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七条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原则上以天数、周数计算。

特别情况下,可以计算到课时,学生该课程请假时间不得超出课程开课学时的1/3。

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冲突或患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予以缓考。

缓考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

缓考的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分绩计算等学业考核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重修的学生,按照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报名及重修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重修者,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高年级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载。

校际交流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成绩档案中做“缺考”标记;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档案中做“违纪”或“作弊”标记,必须重修。

重修成绩据实记载,成绩档案中做“重修”标记,该课程原成绩做“无效”标记。

缓考成绩据实记载,成绩档案中做“缓考”标记。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

(二)一个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或交流项目,在联合培养或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出国留学,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保留学籍申请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保留学籍期满未返校者,学校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

学生每次申请休学的时间为1学年,累计不超过2学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征入伍者除外)。

学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休学者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研究同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复学时,按照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照编入专业年级标准缴纳。

(五)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因患病导致体检不合格,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原因导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手续。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及双方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或转出的,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入学期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可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协约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除外);

(四)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章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学分的,做降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根据具体退学情形,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形成学生退学的书面报告,由学校审议决定。

学校在做出退学处理前告知学生本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难以联系的,在校内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应作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其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0%(含)以上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未达到结业要求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结业之日次月起的2年内,可自修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准予颁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不含休学时间)而不能毕业者,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取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评选资格。

第四十五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等学业学习准备,并于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3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学校审批。

凡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列入拟毕业学年就业计划。

如达不到毕业条件,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课程学分修读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学校未解除对其处分,对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作解除处分决定且发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业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学业证书;

已发的学业证书,依规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成绩单。

经本人申请,学满1年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颁发肄业证书;

未满1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申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

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业证书及证明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有关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为其发放学习证明;

学校将其学籍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本人档案、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说明的具体事宜,依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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