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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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布局。

一、学校网点应根据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的人口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合理布局。

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实际人口出生率的千人指标,配套建设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应避免跨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要干道、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上学。

第七条 

校址选择。

一、中小学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排水畅通、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泻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及无防护设施的渠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八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总平面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主要教学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干道建筑红线布置。

教学楼纵向外墙面与铁路、公路线平行时,建筑物距铁路线至少300米、距公路干线至少80米,并应设置绿化隔离屏障。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建筑组群宜布置成庭院,主要建筑物之间宜以廊连接。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建筑造型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中小学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既要有一定分隔,又要便于联系。

要保证体育活动场地有充足的日照。

设有环行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面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和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醒目标志。

第三节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九条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中小学校园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四部分。

各种规模的中、小学校园用地生均面积指标不宜低于以下规定(单位:

平方米):

学校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24.42 

19.19 

17.37 

16.87 

------

初级中学 

23.85 

21.50 

19.25 

18.69 

完全中学 

------- 

21.62 

19.37 

18.77 

17.47

高级中学 

21.73 

19.47 

18.87 

17.57

第十条 

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庭院式活动场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控制:

小学宜为0.8,中学宜为0.9。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规划设计建设校园,尽量将各类校舍设计为楼房,合理提高建筑层数。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场地。

一、体育活动场地:

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以及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游戏场地。

二、中小学体育活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配置适宜的田径场地、适量的球类场地和固定的运动器械场地等。

三、各种规模的中小学体育活动场地面积规定(单位:

5594 

5930 

6302 

8275 

5780 

7739 

8075 

10485 

------ 

11093

第十二条 

绿化用地,包括校园集中绿化用地和科技园地,1㎡/生。

第十三条 

勤工俭学用地,包括勤工俭学厂房场地用地,1㎡/生。

第四节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新建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宜低于规划指标的规定。

二、各种规模的中小学校舍总面积和生均面积规划指标如下(单位:

项目名称 

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合计 

5212 

6393 

8240 

9437 

生均面积指标 

9.65 

7.89 

7.63 

6.99 

------

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合计 

6597 

8827 

11358 

13092 

10.99 

9.81 

9.47 

8.73 

完全中学

8925 

11492 

13202 

15083

9.92 

9.58 

8.80 

8.38

高级中学

9015 

11598 

13340 

15235

10.02 

9.67 

8.89 

8.46

说明:

1.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2.以上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1㎡/辆。

第十五条 

教学用房面积指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各类用房的设置及配备数量,主要教学楼的基本面积和尺寸(建议目前普通教室轴线尺寸为:

中学为7200×

9300mm,小学为7200×

9000mm;

专门教室轴线尺寸:

中学为8400×

12000mm,小学为7200×

12000mm),规划指标应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符合教育现代化对校舍条件在远近结合上的基本需要及可预见的超前需要。

一、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配置标准。

1.普通教室。

初中、完中、高中每班各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3平方米。

2.专用教室。

中学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辅房。

初中、完中、高中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于以下规定(单位:

㎡):

初级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套数 

12—18班 

24—30班

实验室 

284 

522

(理、化、生)3 

403 

641

音乐教室 

96 

96

美术教室 

119 

119

书法教室 

地理教室 

语言教室 

215

计算机教室 

 

劳动技术教室 

238

注:

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完全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18—24班 

30—36班

(理、化、生)4 

522 

760

96 

语言教室 

注:

高级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215

3.公共教学用房。

中学应配置合班兼视听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房。

初中、完中、高中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初级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30班

合班兼视听教室 

133 

173 

213 

253

图书阅览室 

160 

232 

304 

376

科技活动室 

36 

54 

72 

90

体育活动室 

740 

1040 

1340 

1340

每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完全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253 

293

329 

405 

482

90 

108

1340

高级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264 

344 

425 

505

二、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配置标准。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平方米。

小学应配备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房。

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自然教室 

143 

246

105 

105

82 

82

187

劳动教室 

210

3.公共教学用房。

小学应配备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房。

小学教学公共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多功能教室 

123 

153 

183 

213

95 

137 

179 

222

72

670 

670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配置。

小学教学办公室宜按年级设置,中学教学办公室宜按教研组设置,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人。

其它办公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总的控制面积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中小学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划指标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306 

386 

476 

552 

424 

548 

658 

788 

568 

586 

804 

922

598 

720 

842 

964

第十七条 

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宜配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和学生食堂等生活用房。

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划指标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615 

805 

990 

661 

948 

1215 

1498 

966 

1242 

1519 

1802

979 

1257 

1544 

1828

第五节 

教学办公用房的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建造适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使用要求的校舍环境。

建筑标准要从各地经济条件、使用功能、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层数。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楼房。

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布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布置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其它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布置于各层。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

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

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耐火等级。

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二十二条 

层高。

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的层高:

中学不得低于3.8m,小学不得低于3.6m。

二、进深大于7.2m的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不得低于3.9m。

三、行政办公用房不得低于3.0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兼视听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如为阶梯教室地面时,最后一排净高不宜小于2.2m。

第二十三条 

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

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上人屋面平台,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板),其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四条 

楼地面。

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厅门、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楼地面。

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专用教室的管线需要埋设处理,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

厕所等用房宜做防尘、防滑、易清洁的地面,还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面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m;

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踏步。

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使用斜蹉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踏步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六条 

楼梯。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主要交通和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踏步高度宜为150mm。

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

楼梯坡度不宜大于30°

楼梯井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

楼梯栏杆(板)不宜低于1000mm,并应设置能阻止学生滑行的扶手。

第二十七条 

门窗。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交通安全。

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采光通风。

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

门上宜设观察窗。

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

位于楼梯平台处的窗户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修。

一、建筑装修应符合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要求。

二、室内墙面、顶棚一般只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

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

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应做成圆角。

走廊、门厅、楼梯间均宜做1200mm高不易污损的墙裙,厕所宜做150mm高便于冲洗的墙裙。

三、建筑物的外墙、主入口门廊和台阶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

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九条 

厕所。

凡具备排水系统条件的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

师生厕所宜分设。

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坑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宜的距离。

厕所宜采用瓷砖大、小便槽,大便坑位宜设隔板。

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三十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

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

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如为单侧采光时室深系数(室内地面至窗洞上沿的高度与房间进深一致的地面宽度之比)不宜小于房间进深的1/2。

教学用房的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窗台高度:

中学宜为900mm,小学宜为800mm,但均不宜超过1000mm。

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走廊、楼梯、厕所等不得低于1/10。

二、照明及电气设施。

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具,不得用裸灯。

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必须满足照明均匀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明标准。

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

教学用房的照明要能够分栋、分层、分部位控制。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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