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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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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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第一阶段。

202*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全县已核实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第二阶段。

202A年底前,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全县不低于60%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设立服务场所。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县城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中心,乡镇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为社区康复提供服务场所。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桌、椅、电视机等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

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医院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确定服务机构。

县民政部门从县范围内现有公办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和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不少于2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

县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三)明确服务对象。

2020年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2)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

(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

(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做好跟踪服务。

全县现有持证精神残疾人1045人,其中精神一级142人、二级530人、三级、四级373人。

各乡镇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县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

由承接康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

同时开展文教体能、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

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

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

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政策支持。

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

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

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

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八)强化救助帮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社区康复协调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

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

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

承接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

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

县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

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

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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