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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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是指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现行涉林涉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活动,亦指县公安、森林公安和法检两院查处违反现行涉林涉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县委政法委统筹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公检法、森林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重大涉林草火情案件,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进行汇商研判,加强法律理解与适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执法办案:
(一)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县公安和森林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并开展法律监督。
(四)县审判机关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犯罪行为依法审判。
(五)防火期内,乡镇党委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属地公安派出所和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商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的违规野外用火等涉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由派出所作出;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内各巡护人员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等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教育,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派出所处理,必要时可将肇事人员扭送到案。
第五条
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电话:
12119、0834—6522067)。
县公安局和森林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提供案件线索等的个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执法应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投案自首的肇事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对抗调查、不认罪不悔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等行为依法重处。
第七条
发生火灾后,属地公安局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第一时间开展前期调查,县森林公安局同步跟进侦查,县公安局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技术侦查,科学取证、固定证据,及时侦破案件。
第八条
所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如果有违法犯罪情形,应当依规依法追责。
第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更不得造谣传谣,如有违反规定情形,依规依法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