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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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第五条市商务局指定市副食品基地办(以下简称为“操作单位”),根据“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储企业由所在乡镇推荐,操作单位确认的市级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企业,并经市商务局按照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市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商务局负责市“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格,下达储备计划、出栏计划和动用通知,监督检查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等项目实施情况;

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核定,并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相关股室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做好储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台帐建设,并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和补助资金申领报告。

第十条承储企业负责“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在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操作单位报送储备相关信息,确保做到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生猪活体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生猪养殖企业;

(二)具备自繁自养能力,年平均生猪存栏应在4000头以上,其中:

育龄母猪应在50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应在3000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诚信信用体系、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13)规定的关于活猪储备基地各项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的承储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产品储备数量。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操作单位)向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三批次,每批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2800头。

第十四条生猪活体承储企业的在栏储备生猪结构应达到30公斤至60公斤(不含)生猪占30%以上,60公斤至85公斤(不含)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30%以上。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根据入储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相关股室提请市商务局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五章在栏管理

第十七条“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饲养专栏。

储备饲养专栏应有专栏标识。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产品对外时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相关股室,相关股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严格在栏管理。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

每年储备三批次,每批储存4个月,并按计划轮换出栏。

第二十二条储备产品按计划轮换出栏后,承储企业应及时、保质、等量轮换入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提请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第七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动用储备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动用计划,并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动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动用储备产品的结算价格,按承储企业所在地当时收购或批发价格确定。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储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批检测一次的方式,在每批储备轮换前,由承储企业负责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市商务局、操作单位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生猪储备补助资金包括生产补助和利息补助。

生产补助标准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批每头30元的标准,利息补助按每头500元贷款额度、4个月期限、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三十条市商务局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额度和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存栏数量结构、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办法所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补助资金须调整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台账制度。

台账内容应包括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出栏及产地检疫记录表。

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

第三十四条“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行月报制度,承储企业须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市商务局报送《市级生猪储备进销存统计月报表》。

第三十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生猪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商务局责成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市商务局可以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并追回其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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