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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自建网站,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对未经备案或许可擅自接入的网站,乙方有权停止接入。

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

24·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视甲方为全市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第十一条在资源满足情况下,受理甲方电路申请,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电路,负责电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保障电路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电路故障,随时响应,具体服务质量标准详见第四章。

第2章协议标的

第十三条本协议标的物为甲方租用乙方的2m中继电路壹条。

第十四条本协议标的额为1.92万,每年0.96万元×

2年。

第3章租用电路情况及资费

第十五条甲方组建2m中继电路使用,具体电路类型、传输介质、电路数量及开通时间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甲方如开通新的网络,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同等优惠,但甲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在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按本协议实际收费执行。

第4章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电路开通时限:

指甲方(或甲方各入网单位)到乙方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并缴纳一次性费用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

第十九条具体开通时限遵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电路开通标志:

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甲方两端入网单位都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

另外如遇以下情况,也视为电路开通:

由于甲方原因(如:

用户端设备、场地等原因)而造成电路调通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

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确保电路畅通后而甲方入网单位拒不在竣工单上签字、并超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电路开通时限的。

如遇以上两种情况,由乙方工作人员在电路开通竣工单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后,自动认为电路开通,同时,甲方有责任督促该入网单位在竣工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故障修复时限【数据电路】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

25·

执行;

【数字电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第5章帐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电路租费和违约金。

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一次性费用主要包括:

工时费、手续费、调测费和双方协商的其他一次性费用等。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乙方本次对甲方租用的电路免收一次性费用,月租费按800元/月优惠收取。

第二十四条电路租费按年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

甲方向乙方预存9600元电路租用费,可优惠使用一年。

甲方应在20XX年8月1日前向乙方第二次预存9600元,可继续优惠使用一年

第二十五条在以上结算时间内,甲方各入网单位以现金/银行转帐/同城委托收款等方式向乙方结算电路租费。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预缴一年的费用共计0.96万,该预存款使用完后,甲方提前按月缴纳电路使用费(每月800元)。

第二十六条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

结算金额=∑(电路租费±

违约金)

(说明:

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

违约金的计算详见“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

在当月15日之后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第二十八条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

第二十九条一点结算支付方式:

乙方在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前5天内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单。

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付款,乙方收到付款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

第三十条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应先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付款通知单向乙方缴纳费用。

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一结算周期内调整。

第6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

26·

第三十二条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路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三条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7章违约责任

7.1甲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本条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甲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办理手续者,不再享受本协议的优惠条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用户端设备私自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造成乙方设备丢失、损坏的,由甲方按照设备厂家报价赔偿。

(或赔偿相同设备)

第四十条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自动解除给予甲方的优惠条款,甲方应按照协议期限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向乙方补缴已开通电路在已履行期间的优惠差价总额,并在剩余协议期内执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产生的电路租用费用:

甲方多元行销部新乡工行项目如在新乡市开通新的地市城域网或增加新接入网点,未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执行的;

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中涉及的甲方多元行销部新乡工行项目电路,甲方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租用或改租其他运营商电路的。

第四十一条甲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进行关停。

7.2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或主备用线路同时出现)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租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租费用/30天,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电路月租费用。

乙方在资源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按开通时限开通甲方申请

27·

篇二:

电路租赁协议书

机密

协议编号:

部门:

政企客户部签定地点:

中国扬州签定时间:

二oo八年六月第1页共6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姜弘民

扬州市维扬路107号

225009

林兵

87181402

为满足甲方通信需求,维护电信设施及信息传送的安全,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业务合作、利益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内容

1.1甲方租用乙方1条区内100m-VPn电路用于连接甲方至邗江区教育局

1.2双方商定上述租用电路的设备外侧用于连接乙方RJ45接口设备端口。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保证合法使用租用的电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租用协议,并要求甲机密第2页共6页

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1.2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用的电路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提供给甲方所辖分支机构使用除外)。

2.1.3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4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缴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2.1.5派专人负责协助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而延误开通日期,责任不在乙方。

2.1.6当乙方对出租的电路进行维护查障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1.7甲方自愿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电信业务。

2.1.8甲方对其欠费负有偿还责任。

2.2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视甲方为重要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2.2.2在甲方办理电路登记手续,按双方商定的资费标准交付开通电路一次性费用后,乙方须一个月内完成甲方租用电路的开通。

2.2.3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电路应进行维护,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电路障碍.

2.2.4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客户经理或10000号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第三条电路的开通、调整和退租

3.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

电路实际开通时间,以甲方与乙方的用户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电路开通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该情况将视为电路按时开通。

3.2电路调整是指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的变更。

甲方需机密第3页共6页

要对数字电路调整时,应提前向乙方提出调整电路的需求意向,包括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技术标准。

调整电路的开通时限同新开电路。

第四条电路租费及付费

4.1鉴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乙方视甲方为电信集团大客户,本着“三优”(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对本次甲方租用的电路优惠资费如下:

4.1.1一次性费用:

标准资费为3000元/端;

现乙方同意免收。

4.1.2电路租用费:

标准资费为:

区间100m-VPn电路资费为25000元/月*条,乙方参照标准资费给予甲方优惠,即按照600元/月*条的标准向甲方收取。

为了满足甲方互联网应用,中心接入点使用乙方100m光纤上网电路一条用于各VPn用户统一宽带出口,费用为5000元/月,优惠话费2000元/月,折算到每个学校付费=(5000-2000)/36=83元/月.

结合上述二项费用,各学校付费为683元/月.

鉴于双方良好合作,乙方对上述费用给予再次优惠,实收甲方费用650元/月.

4.1.3电路租用费付费周期为月,

付费方式为:

银行托收

合帐付费电话为。

4.2若甲方在协议期内除正常业务变更原因外,提前退租乙方任一业务或由于自身违约等行为造成提前终止协议,应按实租期限和参考标准价与实际优惠价之间差额的总额,向乙方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4.3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政策和标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按照就低收费原则协商新的组合优惠政策。

4.4甲方按照本协议费用标准按月缴纳电路月租费。

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电路租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5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

对于在机密第4页共6页

当月15日后(含15日)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4.6甲方进行迁址电路调整,应依据相应工料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电路调整费用。

4.7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全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租费。

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5.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5.2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

5.3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4在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之内修复。

如果电话不能解决,乙方维护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调度现有资源在6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用户光纤中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尽快赶到现场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甲方自购终端设备造成的故障,乙方不承担损失的责任。

5.5双方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六条保密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及乙方同意,擅自利用租用的电路经营公众电信业务和国家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电路出租服务。

7.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条款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二十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通知守约方。

如二十日内违约方没有纠正,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协议,而且无需通知对方,并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机密第5页共6页

篇三:

电路租用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在签订。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中国铁通分公司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用电路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1.1甲方租用的电路是指:

从至的电路。

1.2乙方根据甲方电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甲方所租用的电路。

1.3乙方提供的本地电路两端接口应为2m电接口。

第二条费用及期限

2.1甲方向乙方租用的电路租金为元/月(大写:

),甲方共向乙方租用条电路,月租金共计元(大写:

)。

租金自电路开通之日开始计算。

租期为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2.2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元(大写:

元)。

2.3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乙方为其开通电路后天内将租用电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以及有关费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

支付租金按实际开通电路数为准。

开通电路数以“《数字电路开通确认书》用户签字”为准。

甲方以电汇方式将费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帐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电路资费调整,本合同中所适用电路的资费可相应调整,但需经双方认可,自资费调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

如甲方需扩容,所扩容的电路按本合同资费执行。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租用电路只能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

3.2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电路租金。

3.3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甲方使用的电路终端设备应获得行业管理部门的入网许可证。

3.4本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线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缆成端到乙方机房odf/ddf架上,乙方负责从odf/ddf内线侧到设备及相关电路的维护,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缆,乙方负责线路及相关设备、电路的维护。

3.5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用于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安放位置及电源。

3.6甲方负责协调甲方机房所在楼的物业问题,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便乙方的线路、设备按时进入甲方机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入机房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3.7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电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实行,如果部颁的《电信服务标准》与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冲突,应以部颁标准为准。

4.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的电路每天小时不中断。

电路中断(设备正常检修除外),中断时间按实际发生的时间(从乙方接到甲

方报障起至障碍处理结束时止为中断时间)累计计算,乙方应减免中断时间的租费。

第五条保密

5.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合同终止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

6.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乙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的经济损失为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

6.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甲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免责条款

7.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合同延续

8.1本合同约定的电路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电路租用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九条联系与通知

9.1为确保处理故障时联络畅通,以及日常业务联络的需要,双方建立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见附件),若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通报。

9.2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2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果提出扩容要求,则甲乙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11.3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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