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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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专职社工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报到手续;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精准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信息化核查;

(四)指导志愿者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走访、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六)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工作,根据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呈报;

(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 

做好信息化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

(九) 

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职社工应遵守以下各项纪律:

(一)政治纪律

1.严禁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严禁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利益的言论;

3.严禁组织或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4.严禁组织、参加、协助非法信访活动;

5.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二) 

组织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岗位调整、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3.树立集体观、大局观,合理反映诉求。

(三) 

工作纪律

1. 

严禁玩忽职守,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2.严禁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3.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调查评估、考核奖惩、请假迁居等事项;

4.严禁隐瞒案情、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5.严禁泄露工作秘密或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

6.严禁索要、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财物、接受馈赠宴请或转嫁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

8.严禁旷工、无故离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保密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禁止打听、查询、复制、泄露不应知道、不该公开的信息资料;

2.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数字身份证书或其他口令密码,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系统操作;

3.禁止违规泄露执法工作信息、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等。

(五)廉洁纪律

1.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2.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 

生活纪律

1.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严禁违规进入娱乐场所;

3.严禁参与或组织斗殴、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

 

4.模范遵守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予以解聘:

(一)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二)在履行职务中,因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专职社工职责的;

(五)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

第七条 

专职社工因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参照企业单位退休年龄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专职社工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分。

处分由司法所报请区司法局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结合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对专职社工实施考核排名,年末进行年度考核,由考评小组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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