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局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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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办公室主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担任。
各市场监管所、股(室)、执法大队要指定相应人员负责该专项行动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开展,召集相关股(室)研究指导解决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查办、督查、督办食品、药品安全大要案件和跨辖区案件,督促指导协调涉刑案件移送工作;
负责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会同区消委会秘书处适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综合协调股负责食品安全协调指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调查,适时组织专项抽检,配合办案部门提供专项抽检的检验报告作为案件证据,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处理。
食品生产与流通安全监管股负责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生产非法添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聚焦重点产品、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中易发生违法行为的关键点。
要紧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乳品、转基因食品、肉制品、酒类等特殊品种。
要聚焦校园及其周边、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生产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区域等食品流通环节,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跟踪督办指导。
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股负责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和监测,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后勤保障工作。
着重排查校园食堂、餐饮聚集区等关键场所,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跟踪督办指导。
药品安全监管股负责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紧盯在零售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经营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非法标签标识的、非法添加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及相关诊断试剂、呼吸机等医疗器械,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办公室负责配合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牵头关注网络舆情信息与处置工作。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依法查办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审核,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审批股、信用与网络交易监管股要配合办案部门负责落实“处罚到人”,对于从事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并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与网络监管股负责会同食品生产与流通安全监管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加强第三方平台和同城配送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移送。
负责汇总移送食品药品案件中涉黑案件线索。
竞争与价格广告监管股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行为。
区消委会秘书处根据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开展相关的消费宣传活动,通过志愿者活动、消费体察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知识,针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危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对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药品零售企业等相关区域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
婴幼儿食品药品;
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实施;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要重点关注。
(二)重点范围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查办重点,结合自身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南双打办〔202*〕3号)精神,开展好专项打击行动,严肃查处与疫情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系列违法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安全供求,靶向精准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组织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
严厉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违法行为。
以食品中添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国家禁用药物等列明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和食品经营单位等为重点区域,通过发动群众举报、现场检查、检验检测等手段,发现、查处一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添加上述物质清单之外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报告,并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可根据其成分、用途、属性以及相关证据,组织专家认定,及时查处涉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案件。
2.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法案件。
重点查处在保健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及虚假宣传、广告违法和违规销售问题。
重点关注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宣称减肥、降糖、降血压、抗疲劳等功效的保健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老年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特定人群主辅食品,通过抽检、检测、定向监测等手段,发现违法行为。
3.组织查处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案件。
以蔬菜、禽蛋、猪肉、水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重点是农贸批发市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区域。
4.组织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案件。
重点查处校园及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要突出对校园食堂、餐饮聚集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案件,对生产经营条件差、食品安全意识差的无证生产经营者要坚决停产停业,依法取缔。
5.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药违法案件。
以捣毁制造假劣药小作坊、黑作坊和销售假劣药窝点、网络为重点,铲除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根源。
对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进货渠道、储运条件,从严查处一批制假(劣)、售假(劣)的大案要案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6.组织查处经营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重点严查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发现经营(网络销售)、使用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的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要加大力度巡查市场上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产品,如隐形眼镜、避孕套、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及相关诊断试剂、呼吸机等医疗器械,要切实加强经营环节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取缔,从严、从重处理。
7.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化妆品违法案件。
重点检查美白、祛痘、去皱、抗衰等护肤产品,祛斑、染发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地下黑窝点要及时取缔,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化妆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重点时段
1.专项行动部署时段(202*年3月)。
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在辖区内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推进时段(202*年3月至11月)。
各市场监管所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问题,结合自身实际、研究解决办法。
要做好阶段性工作经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将落实工作抓实抓细。
3.专项行动总结时段(202*年12月)。
各市场监管所在12月19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典型案例、经验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市场监管所要站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高度,统筹协调,精心组织。
要立足辖区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重点。
明确阶段性目标,研究制定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
要认真做好整体部署,把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和目标。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报,争取达成共识,取得支持。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职责分工,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要认真履行专项行动的牵头职责,积极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和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食品、餐饮、药品安全监管股要加强监管督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职责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跟踪督办指导。
各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业务职责,主动参与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调配合、重点打击”的工作格局,保障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3.积极配合,加强衔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既要开展个案协作,也要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要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督查活动,把执法督查的重点落在农村、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深挖案源线索。
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我局提供检验、认定意见。
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案件定性、证据采信等有争议的案件,可通过案件研讨会、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会商,必要时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运用组织专家认定等科学可行的方式,建立行刑衔接有效机制。
五、信息报送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信息。
报送内容:
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经验材料。
报送时间:
半年和全年食品药品重大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情况工作总结。
报送典型(成功、突破、新型、重大等类型)案例,要提供《案例分析报告》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案例分析报告》分为案件调查、查办结果、案件特点和启示建议等4个部分,要求文词通顺、逻辑清晰、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在2000字以内。
经验材料要有亮点、有创新、有特色、有分析,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并认真查找不足,针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区局将组织各执法办案单位总结交流查办案件的经验,推广典型。
此外,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对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要发挥综合执法优势,集中执法办案力量,加大打击整治力度。
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查办等措施,推进案件查办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区局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将按照省检察院牵头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实施方案,按照专项行动的时间节点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在查办食品药品案件中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严厉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会商会审、联合办案、提前介入等多种形式畅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移送渠道,力争把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抓实抓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