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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抵扣。

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

(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

(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

(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概括:

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4.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小规模建筑公司开给甲方发票含税50万元(专票税率1%),收到劳务分包普通发票10万(税率1%),申报税款,能不能按差额抵扣?

具体交多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20年为1%)。

具体应纳税额为(50万元-10万元)/(1+1%)*1%。

6.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

有没有文件规定?

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8.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9.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五)金融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可以抵扣的。

11.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

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

问题1:

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

问题2:

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按什么税率抵扣?

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

13.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

否则,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14.我们在2018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

(备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

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

1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两者都是全额抵扣应纳税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此政策。

16.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

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

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

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

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

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

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不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

第二十七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

25.过闸的纸质发票可以抵扣吗?

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6.现在高速公路还能取得纸质通行费发票吗?

如果是纸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2018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27.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是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28.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2.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混合,老项目开票申报增值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预交吗?

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发票名称能否开具为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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