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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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流程规范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力度。
县级统计机构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按照本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及时公开标准目录所列事项,主动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标准目录内容的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做到各类渠道和载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
(二)完善信息发布流程。
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信息制作部门在信息生成同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等公开属性,公文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审查,确保公开属性标注得当。
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主动公开信息要按照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
(三)优化公开渠道和载体。
在依托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统计相关信息的同时,尝试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
规范管理使用政务新媒体,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便利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
五、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动态监督评估,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省级统计机构要注意收集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进行反馈。
六、其他事项
本指引只针对统计领域对县级统计机构有普遍意义的政务公开标准提出要求,机构概况、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作出规定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制定标准指引,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
本指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公开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统计法律
规范
法规规章
统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统计机构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2
规范性文件
统计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
3
统计调查
制度
国家统计
调查制度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时更新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4
地方统计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5
统计数据
数据发布
统计公报,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统计数据,按国家规定对外发布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和重要统计调查相关数据
适时发布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6
数据解读
统计数据发布后的配套解读
7
统计执法
监督
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适时公开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精准推送■其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或信用中国网站)
8
“双随机”抽查
统计“双随机”抽查名单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9
统计严重失信
企业公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