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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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员身份确认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建议在2022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社员人。

(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单)

基准日以后,社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社员分为持股社员和非持股社员。

第十五条本社共有持股社员xxx等人。

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

第十六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本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二)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三)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如存在其他需要认定为社员的情形,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第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丧失社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社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第四章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持股社员还享有按照收益分配权份额取得分红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根据所持收益分配权份额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六)

第五章收益分配权设置、性质与变动

第二十三条本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按资产的性质设经营性净资产股和资源性资产股。

公益性净资产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其中经营性资产股再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人口股、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占经营性资产股的比例各为50%.。

第二十四条资源性资产股不得跨户继承、抵押、若该户自然消失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该收益分配权份额收归合作社,并按原有权属在其村或组内自然扩散;

若土地征(使)用,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可以组为单位按社员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

资源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净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可继承、抵押和转让。

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抵押和转让时,需经社管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能否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由社管会提出方案,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需要,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按自愿原则,本社可以扩充收益分配权份额,扩充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可抵押、转让。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本社向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签发加盖本社印章的《市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证》(旧称“股权证”)。

收益分配权证是对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权份额的确认,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必须认真保管,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变更、收益分配权证遗失、收益分配权证所载份额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按规定申请补办或变更。

收益分配权份额发生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赠与,应向社管会办理相应手续;

合作社应将每年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变动情况列表,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为本社社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为非本社员的,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或由本社回购、转让。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本社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占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经社管会批准,继承人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持有本社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死亡后,应暂停其收益分配权分红,红利由合作社保管,待办妥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手续后,补发收益分配权红利。

第三十条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

经社管会审核后,继承人到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变更收益分配权资格证书,相关资料送合作社,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被继承人收益分配权份额应一次性继承,其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资格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回给本社,由本社对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给本社内部其他社员。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向本社社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社管会对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社管会审核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收益分配权份额权转让协议《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

第三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应包含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信息及转让人信息转让份额折算收益分配权份额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姓名、退出的收益分配权份额、收益分配权份额所涉金额、支付方式及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收益分配权份额的转让人和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应到合作社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

合作社为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

第三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本社的社员代表为 名。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三)决定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批准社管会、社监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五)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六)审议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举债方案;

(七)审议批准出借集体资金方案;

(八)审议批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九)审议批准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的减免方案;

(十)审议批准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转让出资方案;

(十一)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涉及本社全体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社管会召集,社长主持,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指定的其他社管会成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社管会决定。

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二)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应到社员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社员。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本社社管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社管会设社长1人、社管会成员2人,社长由社管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社管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案;

(九)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定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十一)选举和更换社长;

(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应由社管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社社管会每届任期五年,社管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社管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社管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非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可以列席社管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四十九条 社管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社管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管会会议。

第五十条 社管会会议由社长召集和主持,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指定其他社管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社管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社管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管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召开社管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社管会成员,社管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管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五十三条 本社社监会成员由三人组成,社监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社监会设主任1人,由社监会选举产生。

本社社监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社监会成员。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社监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社管会成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

(五)受理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六)选举和更换社监会主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社监会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社管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社监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社监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五十七条社监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社监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监会。

第五十八条社监会会议由社监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社监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监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社监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社监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社监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监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十条 召开社监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社监会成员,社监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监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 本社由社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非本社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授权的除外。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六十三条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收益分配权份额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社管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第六十五条社管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六条社管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签订出租或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应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本社会计核算和集体资金管理,委托街道村级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制。

第六十九条本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财务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重大财务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开,同时要做好每月逐笔公开工作。

本社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社社员需查阅本社财务资料或了解有关财务情况的,应向社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监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档案资料,并反馈。

第七十条 本社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七十二条本社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按收益分配权份额分红。

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收益分配权份额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社管会拟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七十四条 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七十五条 本社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七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经营不善,人为造成资产流失或亏损的,应根据社管会成员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社监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街道农经站审核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解散:

(一)登记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八十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街道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员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社员。

第八十三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四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十六条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社管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社员提议;

社管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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