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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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

3.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县政府设立县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领导协调燃气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台州银保监分局监管组、乡镇(街道)等负责同志组成。

3.1.1县级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台州银保监分局监管组、乡镇(街道)等组成。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

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县发改局:

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县经信局:

承担县级医药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

指导事发地派出所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县民政局:

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咸潮入侵监测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县卫生健康局: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

县市场监管局:

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

负责接收全县城镇燃气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

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

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做好技术指导。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调度全县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台州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1.2县级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及新闻舆论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现场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

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

由县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通信企业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

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气象局、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

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

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2供气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警机制

4.1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供气企业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当地政府及供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

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

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

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预警发布

县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同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

(2)供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政府、上一级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1.2报告途径

县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或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先期处置

5.2.1供气企业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气企业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按照本预案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如实向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5.2.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先期处置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报告后,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上一级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由市指挥部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2.3一般突发事故先期处置

接到一般突发事故报告后,县政府按照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5.3 

应急处置

5.3.1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城镇燃气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特点,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3.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城镇燃气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负责;

一般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政府负责。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由省指挥部授权事发地政府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市新闻办、市网信办提供相应的协助。

(2)较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负责;

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负责。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及省、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运行。

6.2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较大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一般突发事故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应急保障

7.1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企业加强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5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牵头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7.7经费保障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

城镇燃气企业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7.8技术保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健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预案管理

8.1预案更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各乡镇(街道)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城镇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

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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