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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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传达学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四)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

核中的权重,并严格考核奖惩;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类督查、巡查的内容之中,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七)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九)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和相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持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

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省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传达学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五)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六)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调整补充安全监管人员;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纳入行政执法序列,落实执法车辆、装备、经费等相关保障;

(七)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八)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

营建设单位,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面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市县两级政府应明确一名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分析^p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p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省级每半年一次、市县两级每季度一次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参加安委会会议,省级每半年一次、市县两级

每季度一次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p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四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p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

全管理人员,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

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

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p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臵能力;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24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61号令),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p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p,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重点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培养选调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安监部门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市州党委政府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

本市州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

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该部门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

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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