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是怎样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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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

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

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

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

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

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

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

  25)舌缺损>

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

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但10cm2,但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

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μmol/L(>

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

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

  37)面部软组织缺损>

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

1/3,但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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