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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听课笔记

听课笔记:

“法律文书写作”听课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

①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

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

③法院的诉讼文书

④公证、仲裁、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

文字叙述、填空、表格、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

报告、通知、判决、裁定、决定类文书。

第二章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从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来概括)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无论是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还是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文书的立意、内容也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

二、形式的程式性

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首部、主体<正文>、尾部)

2、用语成文化

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有的虽未统一印入文书之中,但制作者也必须用统一规定的文字书写(如人民法院使用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结尾,交代上诉权等内容的文字)。

三、内容法定性

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有法律的规定性,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当然,我们说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宝性,也并非是要求按法定要素,采取简单地回答式的写法,而是要用文字把要素叙述清楚。

四、语言的精确性

"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

五、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三章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文字结论和推动其正常运作的凭证。

因此,法律文书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而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进行而发挥其作用的。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

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的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有关法律活动忠实记录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第四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评议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着重从法宝格式、文书主旨、事实叙述、理由阐明、语言运用等几个方面,分别说明其基本的写作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法律文书大臻分为信函、致送、宣告、表格、实录式。

信函式与致送式比较接近,只是在受文单位的书写位置上有所区别,信函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首部,致送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尾部。

1、信函式。

(如公安机关的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司法机关之间的信函文书多用这种形式)

2、致送式。

(律师实务文书多用致送式文书,如各种诉状均为致送式文书、律师代书或当事人自书的申请书也多采用这种形式。

3、宣告式。

(宣告式的法律文书一般是向当事人及广大听众公开宣告的文书,故不需要单独在首部的开头或结尾写明接受文书的人或单位的名称,而是在正文中直书其事,涉及的受文对象在正文内容中提及,最后由发布文书的单位和经办人员盖章和签署。

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

4、实录式。

5、表格式。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立意)。

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

确立鲜明的写作文书的主旨,是制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而且主旨必须要求做到鲜明突出、集中单一。

另一方面,在具体阐述内容时,还必须做到精当恰切。

所谓精当恰切就是要求言简意赅,文意精要,表达确切,要言不烦。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法律文书所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还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要求写明作案(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

二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

要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在叙述案情事实时,还应注意反映出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便于从事实中判明是非正误,违法合法;谁有责任、谁无责任。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所谓关键情节是指,有关定性的情节、涉及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和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徇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内在因果关系。

(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诉状、起诉书、判决书)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一是对财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要求记写确切明晰。

二是对其数量多少要求写明绝对数字。

排斥用予以表示的写法。

在某些情况下绝对确切的数量一时难于查清,如一些惯偷,盗窃次数甚多,财物数量难于供出确切的绝对数字;但也必须查清其盗窃的基本财物数量,余数可用模糊数量表示,如说"盗窃三千余元"。

"三千"必须确切,"余"是模糊的余数。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要求做到:

平实有序,一目了然。

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手法。

①记叙多用"顺序"的方法。

②对多起同类的案件,有时也可以采取综合归纳的叙述事实的方法。

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附以典型事件的具体记叙。

否则全部采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往往会把具体的关键情节归纳得无影无踪。

那样就不符合法律文书对事实记叙的根本要求。

③某些案件也可以采取有"纵"有"横"的记叙方法。

所谓"纵"是指记叙过程,所谓"横"是指穿插介绍情况或说明各方的分歧意见等。

如有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叙述事实时,先写合同订立的过程,为一"纵",再写合同的内容为一"横",接下来写合同的执行情况,又为一"纵",最后写双方的分歧意见,又为一横。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

既不能用夸大或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

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

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具体要求:

1、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还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

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

3、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

对引证法律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①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

②引用法律凡有条款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

③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④在有关刑事的法律文书中,应先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后引用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总之,在引用法律上最忌大而无当,文不对题。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相当于一篇论文的中心论点,事实和法律是它的论据,处理意见和请求是它所推出的必然结论。

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

精练、准确、朴实、庄重。

具体要求:

①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所谓精确,就是精当准确;说明情况、反映事实,做到"如实"二字。

所谓单一解释,就是力求避免语言歧义、文意模棱,以防给法律文书的具体实施和有效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文书的整体表达方法上,也主要使用直笔,而不用曲笔,直陈其事,直述主旨。

②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言简是语言简洁,文字简练。

意赅是文章赅备,反对苟简。

③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④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在法律文书中,应力求使用规整的句式,慎用省略,必须使用省略时,也必须符合语法有关活力的规则。

⑤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⑥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一是忌用方言土语。

二是忌用流氓黑话。

三是忌用脏话。

四是力求避免错别字的使用。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一节概述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用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

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五节侦查终结文书

一、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和功用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目的,是向人民检察院阐明案件事实,表明对犯罪娣人的处理意见,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它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书,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应受弄事处罚。

起诉意见书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因此,必须认真制作。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注意:

⑴对犯罪嫌疑人的化名、别名、乳名、笔名、艺名、绰号等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不必全部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

但对那些曾被利用来进行犯罪的化名、别名等名字,则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

特别是有些流窜犯罪分子,大都利用化名进行犯罪活动;故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化名、别名是非常必要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未查清的,按其供称的姓名填写。

⑵在填写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以及受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应昼表述清楚。

对于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的或者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解教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应当写明逃跑或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劳教或逃跑的具体时间。

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娣人应当追究弄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排列。

⑶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2、正文(这是该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部分)

(1)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要有突出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犯罪的要件齐全,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也是起诉意见书赖以存在的基础。

四种叙述方法:

①按时间顺序叙述。

即按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适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一人多次涉嫌同一性质罪名的案件。

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②按犯罪性质来叙述。

即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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