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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2.当月事假3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按事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天X天数

3.当月事假15天以上,1个月以下(含1个月),只享受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职称工资,扣除其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

4.员工试用期请病、事假,按天数扣发当月固定工资;

扣除计算方法:

(固定工资)/21.75天X天数。

5.员工实习期请假,按天数扣发当月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21.75天X天数。

(八)员工探亲假。

1.员工享受探亲假期间,按日扣除绩效工资、职务工资及岗位工资;

2.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试用期员工请休假管理。

(一)试用期员工请(休)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如确因特殊情况请假3天以上的,按公司审批权限从严核准,且延退试用期至最长期限。

(二)试用期员工请(休)婚假、丧假的不得超过3天,请(休)护理假的不超过5天,待遇按事假执行,如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限定天数的,按公司审批权限从严核准,且延长试用期至最长期限。

(三)试用期员工因个人原因违反请休假管理制度者,公司有权不予转正。

第二十一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休)假,须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休)假手续,填写两联《请(休)假申请表》,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二)若情况紧急,应按权限征得口头批准,并在假后上班首日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7天(含7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请假1个月(含1个月)以上报董事长批准。

(四)病假3天(含)以上7天以内的,请销假时须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或病假证明,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五)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通报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六)公司各部门请假审核、审批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员工请假手续,因此发生错误或引发争议的,公司将追求其责任。

(七)休假结束后,由本人在上班首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登记,如不能按时销假,由部门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医疗期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的执行。

医疗期限,是指公司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者休息时,享受的治疗或者休息的期限。

员工的医疗期,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io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员工的医疗期为3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员工的医疗期为6个月。

(三)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员工的医疗期为6个月。

(四)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员工的医疗期为9个月。

(五)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员工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员工的医疗期为18个月。

(七)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员工的医疗期为24个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享受医疗期由其住院和门诊病休时间组成。

(二)员工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住院或者病休手续后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o

(三)员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享受医疗期待遇。

员工连续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应当于每月25日一30日,按照审批程序向所在部门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住院治疗或者休息的诊断证明,按照病假程序办理手续后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员工在医疗期满时,应当到所在部门报到上班。

并办理销假手续,如员工不报到或者不到岗上班的,按照旷工考勤。

医疗期满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此规定处理。

(五)员工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经医疗机构确认需继续休息而无法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所在部门将其治疗和医疗机构凭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对其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否则,医疗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规定,集团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和及时办理员工享受医疗期手续,因此发生错误或者引发争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制。

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

00-12:

00;

T午13:

00-17:

00o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其他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

(二)所属公司及下属三级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特点,自行制定适合本单位运营的作息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集团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保障员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考勤要求。

(一)考勤登记可采用指纹打卡、电子卡(纸质卡)打卡、签到考勤、记录考勤等方式。

执行指纹打卡考勤登记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时间前、下午下班时间后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后首次打卡时间作为有效的考勤时间,午休时间不计入考勤时间。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单位)每日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勤。

(三)集团公司各部室及各所属公司考勤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执行考勤办法者,需填写《特殊情况说明表》进行说明,确保考勤记录完整。

(四)出差

1.员工因需长时间出差异地办理业务(1天以上)需提前填写《请(休)假单》,按出差审批权限报直接上级、上级领导审批后,由考勤员登记备案。

2.《请(休)假单》作为报销出差费用的依据,因公短时外出不超过1天的但有差旅费用的应按照出差审批流程办理。

3.出差人员在外出差期间依照实际出差公务时间和往返票证时间进行综合考勤,出差期间和出差旅途往返时间按照标准工时计出勤,不计算为加班。

(六)考勤人员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七)员工考勤出错需更正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作出更正说明,并签字盖章,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八)考勤表是记录员工正常出勤和计算工资的凭证,各部室(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部室留存、一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考勤考核。

(一)迟到:

1.上班打卡时间超过上午九点,视为迟到,一次扣发工资50元;

2.当月迟到超过5次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二)早退:

1.下班打卡时间早于下午五点,视为早退,一次扣发工资50元;

2.当月早退超过5次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三)脱岗:

1.工作时间串岗、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宜且超过1小时以上视为脱岗。

2.脱岗超过5次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四)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2.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3.当月旷工超过2天,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待岗期间,按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处理。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八条休假种类。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月一日带薪休假一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带薪休假三天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带薪休假一天

劳动节五月一日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

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准。

带薪休假一天

日、三日带薪休假三天

0,以国家和当地政府通知为

第十条带薪年休假。

按照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婚假。

拟休婚假的员工须提前一周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

符合婚姻法规定初婚员工(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婚假三十天。

若夫妇有一方在外地工作,且婚礼在外地举行,路程时间根据往返旅途实际需要另行核给。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十三条产假及护理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员工享受产假180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妊娠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妊娠满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享受产假42天;

七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90天。

(三)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护理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其他未定事宜,参照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工伤假。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员工因首次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暂时按照出勤考勤;

经兰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在治疗不能工作的时间,按照工伤假考勤。

(三)员工因工负伤,原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或者休息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事假处理。

拒不告知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的按照旷工处理。

(四)员工自停工住院治疗或者休息之日起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病假。

(一)员工在本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住院治疗和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对待。

(二)员工因病休息的,应当持市(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和需要停工住院治疗或者休息的证明书,按照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停工治疗或者休息。

(三)员工病休,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自停工住院治疗或者休息之日起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休假手续的,按照旷工考勤,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办理休假手续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按照旷工考勤。

员工超过5个工作日,但仍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处理。

(二)员工当月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30天以上者,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按公司审批权限从严核准。

第十七条探亲假: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连续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探亲假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

(三)探亲假的限制要求:

1.不同类别的探亲假不可在一年内同时申请;

2.探亲假在一年内不可分次使用;

3.探亲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假期不可隔年累计使用;

5.员工试用期、实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十九条休假期间待遇。

(一)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待遇不受影响。

(二)员工享受婚假(3天)、丧假期间的工资及待遇不受影响,婚假3天以上按日扣除绩效工资。

(三)员工享受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发放的生育津贴。

(四)员工享受护理假期间,按日扣除绩效工资、职务工资及岗位工资,另外享受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发放的生育津贴。

(五)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资及待遇。

(六)员工病假。

1.当月病假2天(含2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绩效工资/21.75天X50%X天数

2.当月病假7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70%;

绩效工资/21.75天X70%X夭数

3.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只享受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职称工资,扣除其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

4.病假2个月以上,按照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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