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婚姻家庭法学一体类测试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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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亲属因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抚养关系而产生。

10.我国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

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11.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12.广义的婚姻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错

13.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

14.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

15.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发展阶段。

16.根据血缘联系不同,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7.我国婚姻法具有明显的伦理性的特征。

18.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

原则。

19.对偶婚制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20.婚姻自由是指离婚自由。

21.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2.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只有婚姻当事人。

23.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4.《婚姻法》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5.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7.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28.我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9.我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0.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3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4.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5.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6.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3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撒诉的,不予准许。

38.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9.《婚姻法》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0.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1.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收养有效。

4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4.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不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5.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46.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7.《收养法》第23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8.《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错

49.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0.《收养法》第14条允许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

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51.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2.《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3.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

14.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15.收养终止,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16.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7.《收养法》第8条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对

18.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9.收养可以发生在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20.《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2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必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离婚的方式有协议和裁判离婚两种。

8.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9.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可以离婚。

1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得军人同意。

1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8.裁判离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调解。

19.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对

1.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于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6.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只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7.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出。

8.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0.人民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1.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5.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16.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7.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18.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19.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0.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

3.我国婚姻法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可委托代理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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