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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3、会计凭证:

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工作。

按用途和编制程序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取得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审核

*标准: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从外单位取得,必须填制单位公章(业务公章、财务-发票-结算专用章);

对外单位开出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退货时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公出借款收回时,应另开收据或退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借款凭证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内容有错误的,应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印章;

金额有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开具单位重开;

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有关资料:

如合同、协议等)

内容

单位、事项、凭证名称;

日期;

接收单位;

数量、单价和金额;

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名称编号;

事项摘要;

科目、方向、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稽核、记账、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并盖章;

4、会计凭证应登记完毕后按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签名或盖章;

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有特殊原因,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如无法取得证明的原始凭证遗失,如火车、飞机票等,由当事人与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会计账簿:

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如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应付款项或担保、抵押的备查簿)。

6、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

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登记;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其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禁止账外设账。

7、财务会计报告:

又称财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财务报表按编制期间不同,分中期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财务报表;

按编报主体不同,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9、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

10、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实行公历制,是为了和我国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也可选用其它货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记录文字:

中文(也可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中文是强制性的,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11、财产清查

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

全面清查

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用于年终结算前

如:

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

局部清查

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也少,但专业性较强。

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

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

按清查的时间划分

定期清查

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

可全面也可局部

不定期清查

事先没有规定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清查

12、会计档案:

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分永久和定期(3、5、10、15、25年)保管。

一头一尾: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三个五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卡片

三个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3、会计档案销毁:

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档案不得销毁。

三、会计监督:

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1、内部监督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象:

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监督原则:

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科学性

基本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经办、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监督的方法: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风险控制;

内部报告控制;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国家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无权行使查询权);

会计行为。

政府监督的范围: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事具备从业资格。

3、社会监督

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单位及个人;

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财政部门不得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次进行普查,而要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依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应当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有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

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输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

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政治素质(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

组织能力;

身体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内办理;

离岗备案——离岗超过6个月,办理备案;

调转登记——离开原单位之日起90天内,填写调转。

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特点是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可采用培训或自学,学时一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5、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部牵制制度(也叫钱账分管制度,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

9、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专业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

10、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11、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处分、处罚)、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关系应承担的责任。

方式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方式有两种:

行政处罚(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形式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

3、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分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独立使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外国人驱除出境,可独立使用也可附加使用。

4、违反《会计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3000到5万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到2万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证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单位处5000到10万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到5万罚款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伪造、变造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处5000元到5万罚款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

处3年以下有期

情节严重,处3年到7年有期

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

处5年以下有期

情况特别严重,处5年到10年有期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报告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10%-30%,且金额在1万至10万元,或偷税给予二次行政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至5倍罚金;

偷税额占30%以上且金额在10万以上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至5倍罚金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到20万罚金

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到20万罚金

注: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意改变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的;

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拒绝财政部门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处3000到5万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到2万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会计人员,吊销从业证书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予以通报

对企业处5000到10万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到5万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处5000到5万罚款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1、支付结算的特征: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是一种要式行为;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只要向银行交付足够的款项,也可以办理支付结算);

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结算金额起点;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票和空头汇款;

不准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不准违规为单位或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纪的制裁;

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注:

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

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信用贷币。

我国的现金是人民币。

现金管理是按规定对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现金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

1、现金使用的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特殊情况,最多不超15天;

(3)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

(4)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5)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准套取现金;

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

(6)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3、单位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处罚不服的,必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行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银行结算账户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记的分类

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2年。

(如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等。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按存款人

不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以单位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凭个人身分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

根据开户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异地开立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信息保密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变更时:

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的情况: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的。

撤销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行应2日内书面通知存款人的其他开户行,其他开户行收到通知2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存款人收到通知3日内办理撤销。

4、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账户;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账户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1万到3万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转入个人账户;

违规支取现金;

利用开立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从基本账户之外的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经营性,警告并处5000到3万罚款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户;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户存储

警告,并处5万到30万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责令该行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账户;

开立或撤销单位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开户银行;

违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为储蓄账户输转账结算;

违规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警告,并处5000到3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支付结算分类

票种

分类

地点

支付

提示付款期

备注

票据结算

汇票

银行汇票

属即期汇票

见票

即付

提示期1个月

有效期2年

填“现金”字样可支取现金

商业汇票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同城

异地

指定日

期付款

提示期10天

有效期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

定额

1000,1万

5000,5万

不定额

支票

现金支票

只能支取现金

画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可转账也可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专用于转账

非票据结算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信汇

电汇

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邮寄

电报

验单3天

验货10天

起点1万,新华书店1000元(代销、寄销、赊销不能办理)

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委托

银行

通知日起3日内

信用卡

分单位(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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