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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矛盾Word文件下载.docx

一、群体性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是土地征用带来的矛盾。

一方面是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众认为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与其预期的想法不一致。

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后被征地户不及时清地,并以此提出过高要求,引起矛盾。

二是“村改居”后生活保障问题引发的矛盾。

实行“村改居”后,农户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由于大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技术特长,无法就业而带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部分群体矛盾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三是原乡镇企业遗留问题带来的矛盾。

主要表现为早已停产多年的原乡镇企业或改制后的乡镇企业职工上访,由于企业存在时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金、住房补贴、享受医保待遇等引发上访。

四是社区换届选举带来的矛盾。

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是:

个别人员操纵选举、选举过程不够公开,选举的程序不合法,计票的透明度不高。

参与竞选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和贿选以及靠宗族势力当选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他群体性矛盾主要还有:

企业环境污染、居务财务公开等方面的群体性矛盾。

所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

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当事人行为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群众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三是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

从笔者近两年参与处理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

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

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总以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和要求层层加码,又听不得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群体性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滞后。

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因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法律层面而言,在于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拆迁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暴露了我国在土地制度上存在的诸如权利不明确、法典不统一、行政法和行政权限过大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对土地承包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相关法规和规定也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

群众比较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低。

虽然《土地法》对征用土地补偿政策方面进行了新的调整,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受个别客观因素的影响,还没有实际执行,由于受时间、地域、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补偿标准已明显不适应。

另外,征地收益分配不公,征用土地的补偿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让土地的金额落差太大。

二是对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的补偿,因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

三是劳动力就业、生活保障等政策。

失去土地,农民变得无事可干,文化低,无一技之长,如何引导,如何安置,如何增加他们的收入,如何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问题都待解决。

(三)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

(四)行政行为不规范,程序的公正性不能得到维护。

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程序操作的严密性、绝对公正性,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使群众感到不能理解。

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的方式简单化、态度蛮横,使群众反感,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

(五)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

另外,由于农村家庭利益的存在,容易受个别人的利用而激化矛盾。

三、防止群体性矛盾产生的几点建议

群体性矛盾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推进群体性矛盾处置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依法处置与土地相关的群体性矛盾。

1.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

群体性矛盾很大一部分是因土地征用拆迁而引起的,这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而要妥善预防和处置这方面的群体性矛盾,必须从源头上抓起。

首先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修订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征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建立和完善拆迁征用监管体系,政府和主管部门只作为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划、公布市场信息、调解征用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加。

再次,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体系。

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征用拆迁的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2.调整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变为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

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征地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处罚结果等都完全合法。

要公开征地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动态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

(二)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妥善处置群体性矛盾。

妥善处置群体性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

这一类矛盾的出现一般都是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而引起的,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置群体性矛盾的关键。

所以,开展与群众利益相的关任何工作,都要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主动配合工作。

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

对群众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

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要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三)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

首先,建立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处置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定期进行排查,力争在源头和最基层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针对不同情况,责成相应的部门限期处置,尽量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出现。

其次,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强化对群体性矛盾调处工作的跟踪,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于影响面大的群体性矛盾,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进行协调、处置和督察,对群体性纠纷处置不力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引入听证、质证程序,给予咨询、解答、处置,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裁决;

对涉及民事关系调整的,由调解中心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调查报告

群体性矛盾是相对于民间传统性邻里间的矛盾而言,一般个案人数相对较多,矛盾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对地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化解时有较大难度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县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老体制的转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一轮大开放、大开发的跨越式发展的崛起等,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加上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种粮实行补贴政策的出台,围绕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土地征用、拆迁拆队、土地租赁流转,在城区表现为城市拆迁,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再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无论是土地征用、租赁、拆迁、拆队,下岗职工的安置等都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

下岗职工、拆迁劳动力、安置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原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也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凸现了出来,处置不慎重就会产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一、群体性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

近年来,在我镇群体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农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和省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行了减免农业税和种粮实行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农户在利益推动下,原来不愿种田,现在要求种田,原本个人相互流转的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收回经营权,尤其在城郊结合部,因征用土地有货币补偿,要求收回承包权的矛盾普遍增多。

征用土地青苗费补贴分配的矛盾也在加剧。

对一些近城区租赁土地搞经济作物种植的也因粮油价格上涨,生活费用的增加,要求在原订协议的基础上,提高租赁费用等。

有的农户在收不回经营权后,就向所在的村提出要经营权的问题。

另外,队组与村之间、村与农户之间出现了土地借用、集体土地划拔使用期限未达到20年的土地权属、界限等群体性纠纷。

二是新的一轮土地开发涉及到土地征用和土地预征所带来的矛盾。

一方面是土地预征。

预征的费用是按照土地级差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租用,这主要涉及到土地预征后未开发,对照当前政策仍由农户耕作,这就涉及到青苗费的补偿和土地荒废后的复垦费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到位就会出现集体上访。

另一方面,原打算开发,现实也已丈量登记,由于征用拆迁补偿价格只有少数人接受并已拆迁,现在对照政策已开发不起来,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在处置上,稍有偏差,就会出现政策性上访。

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涉及到农村土地中的虚报土地面积和隐瞒不报土地面积的问题,在征用土地时就会出现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相符的矛盾,引发群体上访。

三是土地征用拆队,农户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劳动力安置后,由于农民在城市打工无技术特长,无法落实就业而带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部分群体矛盾已有明显的敲诈成份。

四是企业改制后,原来大集体职工的养老费要求提高的政策性上访,以及乡办企业改制后,部分老职工要求退休工资。

部分乡办企业改制时,因建企业的土地是从农村队组采取集体土地划拨新建的,现在因不动产改制,土地原属的村组主张权利而导致的波及面较大的群体性纠纷。

五是农作物因天灾导致的减产要求政策性补贴的纠纷以及企业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矛盾。

所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行为容易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社会人员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从我镇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

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

四是农户的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往往出现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户已补偿,但由于村组内部因分配不公,方法不当,部分群众村民自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程度不高,导致一部分人为多争得一些利益而引发上访。

五是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

有的同志过多地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对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对象,被征地、拆迁、拆队对象,城市的下岗职工、特困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工作不细,忽略了超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办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对社会稳定动态信息把握不准,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政治敏感性,得过且过,或大而话之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

因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老信访户缠访情况突出,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听不得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体性矛盾因素的成因分析。

1.法律滞后。

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围绕的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01年12月,南京市依据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办法》,即市政府203号令,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国务院和省条例又作了修订,而南京市未作相应修订,使203号令存在着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

“三农”问题,国家和省相当的关注,但有些地方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偏差较大,如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落实都滞后,对土地承包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也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2.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

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为: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脱节,一方面拆迁总量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价格不断上涨。

另一方面政策法规未能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和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不断扩大。

二是补偿政策与现实问题脱节,对历史遗留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因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补偿,实际其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

三是货币补偿与弱势群体无钱购房的现实脱节。

四是劳动力就业、学生入学政策与现实脱节。

现行政策是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因而领不到待业证,无法进入劳动市场,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弱势,在外打工、找工作难。

企业下岗职工因领取了经济补偿和失业就济金就视同安置就业,给一些中年人再就业增加了困难。

在入学上由于住与择校的不一致,导致了入学难费用的增加。

在企业不动产的改制上,由于乡办企业是集体土地划拨建办的,土地的权属不明,改制后由集体土地转为征用,土地征用费的归宿而引发的争议。

五是劳动力安置与就业培训、市场用工的需求相脱节。

劳动力的就业率的高低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之一,而就业一方面出现招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劳力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上做的不足,与市场需求的熟练的技术劳动力有相当大的差距。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

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政府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

如拆迁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本属于拆迁人或征用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和拆迁人不满意时,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4.行政行为不规范。

主要在征地拆迁上表现尤为突出:

一是强制征用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活动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他人制定合同。

但目前的情况是,当被征用拆迁人与征用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裁决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不能得到维护。

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在程序上的操作的严密性、绝对公正性,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甚至将市政建设的规划用作商业开发,使群众感到有猫腻。

三是标准不能统一,在拆迁上表现为奖励标准不一,不同项目、不同户籍性等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差距大,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在征地上,同样是交通道路建设用地,省、市、县三级交通用地征用标准不一,执行起来相当困难。

四是征用拆迁管理人员依照政策法律做思想工作简单化、态度蛮横,使群众反感,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

在企业改制、二轮土地承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改制任务下达的计划、指标的考核、二轮土地承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扎实、不细致等。

5.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群众参与的少,在一些重大决策上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因为规划决策是政府直接办理而具体操作是开发商和企业主管部门,导致群众自认为有猫腻,甚至出现政府未经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在拆迁征地时再告知居民,并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拆迁征地标准,群众对自己的财产权没有自主权。

这还包括土地的租用、预征和土地划拨的地价级差评估等。

6.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在征地、拆迁、拆队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

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

三、做好群体性矛盾处置的对策建议。

㈠深化依法治理,依法处置征地拆迁群体性矛盾。

1.修改完善拆迁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拆迁监督评估体式。

群体性矛盾绝大部分是因土地征用拆迁而引起的,这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规律。

而要妥善预防和处置这方面的群体性矛盾,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首先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立即修订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征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建立和完善拆迁征用监管体系,划清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征用拆迁人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划、公布市场信息、调解征用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征用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再次,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体系,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征用拆迁的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安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为主。

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

要公开征地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动态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

㈡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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